坟头拆迁补偿办法,坟墓搬迁补偿标准,如果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坟地的,有关人员应该予以配合。坟地可以搬迁,由此产生的搬迁费用,可以要求政府给予适当补偿。目前,关于坟地搬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如果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坟地的,有关人员应该予以配合。坟地可以搬迁,由此产生的搬迁费用,可以要求政府给予适当补偿。目前,关于坟地搬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一般补偿标准是几千元。也有另一种说法,坟墓迁移补偿: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前已下葬的墓地土坟每穴补偿500元;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1000元;骨坛每个补偿120元;大型、豪华的墓地另行协议补偿。《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后下葬的墓地土坟,原则上不予补偿,并限期迁移。祖坟属于地上附着物。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是由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风俗等自己制定标准。
一、定州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注:本标准仅供参考。被征地农民可以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具体补偿标准。
二、城市拆迁补偿应该怎么补偿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针对第一项房屋价值的补偿依据,应当由征收人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选取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公平合理的评估之后,按照评估结果确定的结果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予以补偿。针对第二项搬迁费、过渡费的补偿,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统一的规定标准,但是应当根据每个地方的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针对第三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属于营业性用房,还应当对其进行补偿因征收行为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具体标准也是因地而异。另外,征地拆迁项目中也都有奖励办法和及时搬迁可以得到补助和奖励。
国家迁坟补偿标准:根据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坟每座补偿5000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根据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坟每座补偿5000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因修路导致征占居民祖坟土地的,按照土地征用的相关标准给予补偿,但也应本着尊重社会公德和中华传统风俗,适当给予补偿。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各地情况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动迁费用来进行确定。农村坟地征迁补偿费用是将坟墓迁出的包干费用,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的补偿,物质方面的赔偿是拆迁、重置坟墓的费用及对坟墓所占区域使用权的补偿费用,精神方面补偿是迁坟对后人精神造成损害的补偿,则迁坟剩余款项应该在坟主全部后人中进行分配。
关于坟地搬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一般补偿标准是几千元。
1、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应会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门处理。
2、双冢坟补偿金额增加补偿标准的60%。
3、坟墓有碑石和其他墓地设施的,增加补偿标准的30%。
4、麻石、大理石等超上述标准的坟墓按评估价值补偿。
一、征地坟墓补偿标准
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有的地区按照户口是否在本地进行补偿,有的地区依照房屋面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置换。具体可以查看拆迁公告的规定,也可向当地土地部门咨询。下面以蕉岭县征地坟墓补偿标准为例:
关于征地坟墓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结合市内其他县(市、区)征收坟墓补偿标准的变化动态,为加快推进我县重点项目建设,扎实做好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坟墓的迁移工作,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对《关于蕉岭县蕉城规划区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征收坟墓补偿标准作调整,调整后标准如下:
(一)征收坟墓原则上采取集中安置方式。
被征收的坟墓集中安置到附近公墓,给予适度搬迁费补偿。采取集中安置的,原有地坟堂设施的坟墓,免收土地及设施费;其他没有地坟堂的坟头、金埕等,需收取土地、设施成本费。公墓安置点按照签定搬迁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坟墓搬迁补偿标准见《坟墓搬迁补偿标准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法律分析:目前,关于坟地搬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一般补偿标准是几千元。以瓮安县为例,坟墓搬迁补偿标准:1.坟墓补偿标准:有碑料石坟2000元/座(双坟3000元/座)、有碑毛石坟1800元/座(双坟2500元/座)、有碑土坟1600元/座(双坟2400元/座)、无碑毛石坟1600元/座、无碑土堆坟1500元/座。2.搬迁坟墓墓地补偿:每座搬迁的坟墓按1980元/穴补助墓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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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严婷言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