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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办法山西,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26 20: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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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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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办法山西,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对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过渡期)和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

拆迁补偿办法山西,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拆迁补偿办法山西,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对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过渡期)和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档案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算。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回迁安置的,按协议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六条拆迁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

(一)设区的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下同)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200—3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7—10元。

(二)县(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150—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5—7元。

(三)建制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90—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3—5元。

第七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

(一)设区的市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20—2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2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

(二)县(市)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

(三)建制镇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5—7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

第八条实行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最新山西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私有房屋作价补偿的金额按下列规定补偿给房屋产权所有人:

(一)被拆迁人要求保留产权的,拆迁人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用新建房屋或者其他房屋互换产权,按照互换房屋面积、质量差异结算差额价款。

(二)被拆迁人不保留产权,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所拆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原则给予补偿;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合理补偿外,可再给房屋所有权人不超过补偿金额百分之五十的奖励。第十二条拆除公有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自管住宅以产权调换的形式补偿,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建筑造价结算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标准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二)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调换安置房屋扩大面积或提高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不另行结算。

(三)政府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也可以按重置价格补偿,补偿金额由代管部门代管,并保存被拆迁房屋的有关资料。第十三条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付给房屋使用人补助费,补助标准以拆迁时被拆迁人在职人数月工资额为基数,补助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月。第十四条拆迁安置应以拆迁时的户口人数为准。一房内多户簿的,属同辈两对以上(含两对)夫妻者分产安置;不同辈者,按一户安置;空挂户口的,不予安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予以安置:

(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不含外地结婚定居;

(二)夫妻一方支援省外、国外工作的;

(三)户口在学校的学生或在本地单位的职工;

(四)出国留学生在签证期内的(不合国外定居);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应予安置的。第十五条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安置:

(一)就地安置的,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原居住面积或使用面积加辅助面积为安置标准。

(二)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或被拆迁人主动要求到区位差的地段安置的,增加的安置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五十。为鼓励被拆迁人自愿搬迁,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安置标准。第十六条被拆迁私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属两人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所有人不保留产权,部分出租、部分自住的,应按实际情况对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安置;全部出租的,应安置使用人,对所有人进行作价补偿,不再安置。

(二)所有人要求保留部分产权的,按保留产权部分的面积互换房屋,对放弃产权部分予以估阶补偿,安置房屋使用人。第十七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实际安置的房屋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使用人缴纳超面积安置费。住宅房屋按建筑造价计算;非住宅房屋按成本价计算。不交纳超面积安置费的,拆迁人可减少其安置面积,使用人自愿放弃或自愿减少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适当给予奖励。第十八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以上内容就是山西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在山西省的朋友。

三、山西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关于山西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首先,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具体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对优质耕地、未利用地,全省确定统一的调整幅度,即:在同一区片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按照公布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公布的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标准的0.8倍执行。以及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法律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准确把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范围

为了使征地补偿标准更加公开、透明、计算便捷,全省统一确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作为征地补偿的计算依据。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具体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优质耕地、未利用地,全省确定统一的调整幅度,即:在同一区片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按照公布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公布的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标准的0.8倍执行。

(三)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因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本标准补偿。

四、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

第六条拆迁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

(一)设区的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下同)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200—3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7—10元。

(二)县(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150—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5—7元。

(三)建制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90—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3—5元。

第七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

(一)设区的市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20—2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2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

(二)县(市)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

(三)建制镇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5—7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

第八条实行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九条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的标准为:

(一)设区的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20—2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4—6元。

(二)县(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90—15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3—4元。

(三)建制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60—1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2—4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五、山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简介

山西省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房屋补偿、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不低于市场价格,并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也应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个人房屋等应给予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补偿费。

法律分析

按照山西省的规定,山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房屋结构不同价格不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

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需要等待政府的最新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结语

根据山西省的规定,山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主要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等多个方面。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应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对于搬迁造成的费用,征收部门应支付搬迁费或提供临时安置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征收应确保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禁止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等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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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施宇

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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