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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如何防范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风险: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9-23 12:22:4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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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如何防范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风险,第一,未与任何拆迁主体签订书面协议,或只是签了空白协议。很多被拆迁户来咨询律师时,总是会提出自己没有任何材料。有的被拆迁户甚至领了部分拆迁款,但是没有人跟他们签协议。有的被拆迁户被

善意取得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如何防范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风险: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一、善意取得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如何防范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风险

第一,未与任何拆迁主体签订书面协议,或只是签了空白协议。很多被拆迁户来咨询律师时,总是会提出自己没有任何材料。有的被拆迁户甚至领了部分拆迁款,但是没有人跟他们签协议。有的被拆迁户被逼迫签了空白协议,但是具体协议内容一概不清楚。这是在签署拆迁安置协议时,常常会遇到的风险之一,该风险一方面因被拆迁户不懂法而起,另一方面因政府的强势或自身违法而生。因此,不签协议或逼迫被拆迁户签署空白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尤其是对补偿款数额、安置房套数等问题上,都极容易产生纠纷。

第二,虽然签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是签订协议的双方主体并不适格。在多起非正规房屋征收项目中,诸多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协议甲方与被拆迁户签署拆迁协议。这直接与拆迁相应法律法规相违背,也与合同相对方主体是否适格存在冲突。

第三,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相关内容约定不明确,如产权置换中,房屋面积约定不明确,货币补偿时,补偿的数额、补偿支付方式约定不明确等。

第四,拆迁协议是属于格式条款,条款中含有对被拆迁人不利的内容。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如何避免拆迁协议中的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协议是双方达成一致的重要文件。但是,当事人在签署拆迁协议时往往存在法律风险。因此,避免拆迁协议中的法律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补偿应当合理。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补偿应当综合考虑房屋、附属设施、土地等情况。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应当公开、透明。

避免拆迁协议中的法律风险,当事人可以:

1.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参考拆迁补偿标准,确保拆迁补偿合理;

2.与拆迁单位协商,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协议内容明确,避免漏洞;

3.在签署协议前,认真阅读条款,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拆迁单位协商或寻求法律援助。

通过以上措施,当事人可以有效避免拆迁协议中的法律风险,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补偿安置协议四大隐形陷阱,您在拆迁时遇到了吗?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这个协议的签署并不是签个名字那么简单,这一纸协议可能就是你的全部家产,搞不好,你可能少拿几十万补偿款,甚至可能会一无所有。

在现实中,很多被拆迁人稀里糊涂的就签订了补偿协议,签完协议才发现里面有很多对自己不利的情况,这个时候想要再反悔就非常被动了。

其实,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很可能存在很多的隐形陷阱,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对自己负责,否则随意签订补偿协议后你将会在拆迁方不认账、政府部门不管的烦恼中度过。

那么我们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应该注意些什么隐形陷阱呢?下面拆迁律师团为大家具体分析常见的四种陷阱。

第一大隐形陷阱:签署空白协议

如果拆迁方让你签署空白协议,千万记住不能签字。不管拆迁方说的多么诱人,给出的补偿条件多么优厚,空白的协议就等于零。

如果事后拆迁方填上去的补偿金额不是他所说的那样,那么你只能哑巴吃黄莲,因为你在补偿问题上已经没有话语权了,即使起诉到法院也很难挽回了。

第二大隐形陷阱:补偿内容含糊其辞

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注意有关补偿的内容是否详细约定了。

1、明确拆迁补偿方式,是选择的货币补偿还是选择的产权置换要明确。

2、明确补偿金额,如果是货币补偿要写明补偿多少金额,包括过渡费、搬迁费;如果是产权置换,要明确置换的位置,面积等细节。

第三大隐形陷阱:支付或交付期限故意不写清楚

如果是货币补偿,要明确什么时间支付补偿款;如果是产权置换要明确交付安置房的期限。不要高高兴兴的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后迟迟拿不到钱或房。

第四大隐形陷阱:不约定违约责任条款

关于违约责任一定要明确,万一拆迁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支付补偿款,有或者到了期限交付不了房子,这个时候我们被拆迁人就可以根据违约责任来维权。

四、拆迁安置补偿纠纷防范对策

1、坚持动拆迁政策的公开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在房屋拆迁中,动迁方必须做到办事制度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安置房源公开和动迁纪律公开。这样,就可以防止因操作不规范、政策不透明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同时也可以提高居民对拆迁政策的认识,遏制拆迁工作中个别人漫天要价,坚持不合理要求的现象。

2、要加强对动迁人员的管理,提高业务素质。由于动迁政策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且动迁工作牵涉到被拆迁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动迁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动迁法规,掌握政策。对动迁人员要制定考核后持证上岗制度,做到依法拆迁。

3、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房屋拆迁工作。坚持两手都要抓。房屋拆迁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它带有一定的政府行为色彩。所以在拆迁中,一方面要督促动迁方充分考虑拆迁户利益,宣传拆迁政策要耐心,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多为拆迁户解决实际困难,使拆迁工作能够得到绝大部分拆迁户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要支持动迁方,对那些漫天要价、拒不搬迁的钉子户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问题。

4、充分发挥政府管理监督和司法监督职能作用。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保障拆迁工作公正、公平。对拆迁中的不规范行为及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司法部门在审理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件时,应及时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一、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如何快速处理

1、行政裁决

国务院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行政或司法强制

(1)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2)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五、规避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风险的方法是什么?

时下拆迁遍及,由此产生的拆迁安置房也越来越多。

房市供不应求的现象导致房价居高不下,安置房成了人们购房需求的一个选择。

但因为安置房是拆迁而来的特殊性,购房人在签订安置房的买卖合同后不免会有诸多法律风险,如果对安置房买卖合同风险把控不好,会给买卖双方带来不同程度上的损失。

据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您讲解安置房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及规避方法。

一、政策性安置变动大,购房者应在政策规定下进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迁安置房一般分为两大类:

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

2、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在明律师支招:在上述情况下,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主要出现在第一类安置房买卖中。

购房人一定要明确政策规定的买售条件,切勿在限制期限内签订拆迁安置房的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一定要购买,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有一个预约行为,若后期卖方违背预约的,购买方可主张缔约过失等相关买卖合同的法律责任。

而针对拆迁安置房的卖方,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尽量事前估算好卖价,避免出现一房二卖现象,以防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

二、拆迁安置房权属不清、价格不恒定,违约现象影响购房取得拆迁安置房会有一个问题,即卖方在卖房时还未取得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权属并不明确,因而安置房的价格会相对低一些。

这时候如果购房者与其签订了安置房的买卖合同会有合同无效的风险。

即如果后期该安置房房价上涨或者第三人出更高的价格购买,出卖者(卖方)便会以尚未领取房产证,且该房屋属于政策性拆迁安置房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

法院会予以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卖方向买方返还购房款及相应的利息。

再者,因为是政策性房屋,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签订时约定的所购房屋的位置,面积及其价格等,很可能与卖房者在拿到房产证后的房子有出入,此时卖方可以主张以房产证的房屋位置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为由,向法院申请合同无效。

买方对其在合同签订时未审核房屋产权信息的疏漏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总体来说,拆迁安置房买卖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合同的无效事由。

而无效事由基本上会是因为卖房者有更好的买主或后期的房价上涨引起,卖方的可控空间很大,买方在这样的买卖合同中风险超过了卖方,合同无效或者卖方违约的可能性是极大的。

就算买方有赔偿,赔偿额度相对于房价的涨幅来说也是及其低廉的。

在明律师支招:如果一定要购房,首先购房者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且最好有卖方所在地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的见证和签字。

而最重要的是一定要确保合同房屋的权属明确,且在签订的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卖方拿到房产证后,合同的履行方式及权利义务等情况(如在合同中明确办理初次房产证及房屋过户等相关阶段的费用承担)。

最后,为了确保将来合同能顺利履行,可以通过约定违约金或预先留置部分购房款,相当于双重保险。

再谨慎些,可要求售房人近亲属作为见证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三、拆迁安置房买卖需防“共有人”“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

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

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

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产的共有人进行赔偿。

根据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如果在拆迁安置房上存在着共有人的话,对于购房者来说无疑是个定时炸弹,能决定着安置房的最终归属。

在明律师支招:

在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向卖方确认是否存在共有人,也可通过卖方所在地村委会进行查验等。

如果存在共有人,需共有人同意房屋的买卖。

如果共有人不同意,千万别买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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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善意取得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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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孟乐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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