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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房屋拆迁补偿咨询,重庆市涪陵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9-17 17:31:2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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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房屋拆迁补偿咨询,重庆市涪陵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涪陵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主要包括补偿标准和安置流程两个方面。一、补偿标准重庆市涪陵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类型和使用情况有所不同。具体来说: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 3

重庆涪陵房屋拆迁补偿咨询,重庆市涪陵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一、重庆涪陵房屋拆迁补偿咨询,重庆市涪陵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涪陵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主要包括补偿标准和安置流程两个方面。

一、补偿标准

重庆市涪陵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类型和使用情况有所不同。具体来说: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此外,对于地上建筑物和青苗,也有相应的补偿规定。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青苗补偿则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二、安置流程

重庆市涪陵区的征地拆迁安置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实地放线定界,发布拆迁公告,组织被征地拆迁人员召开动员会,并委托拆迁公司进行入户清点丈量。

拆迁公司对入户调查的数据进行整理,建立电子表格,并协助征收小组对拆迁户进行动员谈判工作。

征收小组工作人员共同认定被拆迁房屋的合法面积及还房面积。

拆迁公司根据实地清点丈量数据和征收小组确认的合法面积进行套价核算,并建立电子表格供征收小组和被拆迁户确认。

公示拆迁补偿情况,包括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被拆房屋合法面积、还房面积等信息。

签订相关协议,包括拆迁公司与被拆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以及政府征收小组与被拆迁户签订的《还房协议书》、《搭住费协议书》等。

支付补偿费用并交房,被拆迁户在领取补偿费后需上交土地使用证并交出被拆迁房屋。

综上所述,重庆市涪陵区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具体而明确,旨在确保征地过程的合法性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重庆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农村房屋补偿钢砼机构660元/平米,砖混机构600元/平米,砖木结构390-480元/平米,土墙结构330-360元/平米,简易结构100-120元/平米。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一、农田征收补偿条件: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农田征收补偿程序:


1.拟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2.审查、报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 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 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1、土地补偿费16500元/亩。2、青苗费:3000元/亩。3、附着物补偿费:7000元/亩。4、房屋及构筑物补偿费:据实丈量,计算补偿费。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法律依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四、涪陵征地补偿新标准

征地补偿的标准的制定,就是为了保障,我们在进行开展征地补偿的工作的时候,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因此,每个地区的政策都是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制定的。大家知道涪陵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样的呢?接下来,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条例的介绍。

涪陵征地补偿新标准

关于涪陵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扎实开展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实际,现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涪陵府发〔2013〕95号)公布后,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经济林木补偿问题

经济林木补偿标准按《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涪陵府发〔2013〕95号)附表2执行。被征地经济林木较多的,可根据征地范围内经济林木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按每亩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补偿,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上实际的经济林木数量,按照涪陵府发〔2013〕95号文附表2规定的标准,计算分配到户;如有结余,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安排使用。

二、关于房屋残值收购补偿问题

全区房屋残值收购补偿标准为:钢砼结构50元/㎡;砖混结构40元/㎡;砖木结构30元/㎡;土墙结构15元/㎡。

三、关于提前拆迁奖励问题

取消原涪府发〔2008〕138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第九项规定的拆迁补助,设定房屋提前拆迁奖励。计付房屋提前拆迁奖励的规定为: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拆迁户,给予提前拆迁奖励。提前拆迁奖励以房屋腾空交验合格时间为节点计算,每提前一天计发奖励200元/户,每户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四、关于统建安置房装修补助问题

对统建安置优惠购房方式安置住房,统建安置房以清水房交付房屋的,安置方依据安置房实际结算面积,按250元/㎡的标准计发装修补助费。统建安置房以成品房交付的,不计发装修补助费。

五、关于部分附属物补偿问题

统一下列附属物的补偿标准:太阳能1000元/个、专业榨菜池150元/立方米、养殖蜜蜂1000元/桶(不能移动的大圆桶)、食用菌包1.5元/个、电视信号接收器200元/个。

六、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政策

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不得擅自设立补偿项目、标准和优惠政策,确需设立的,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七、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征收补偿政策标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原《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涪陵城江南片区“城中村(厂)”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涪府发〔2010〕63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武陵山旅游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涪府办发〔2012〕26号)同时废止。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涪陵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一个好的政策的制定,还需要严格的落实和实施,对于涪陵征地补偿新标准来说,是结合了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制定的,所以,我们要认真的落实,如果是出现行政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的情况,我们是可以进行依法举报的,甚至可以提出诉讼。

五、涪陵区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


(2008)45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全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地面积及所在地区标准计算:一类地区14000元/亩;二类地区13000元/亩;三类地区12000元/亩(区域类别划分见附表1)。  2.被征收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3.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应严格按照集体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1.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  2.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剩余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个人。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三)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青苗补偿  青苗的补偿按被征收土地的耕地面积计算,标准按附表3执行。  2.地上构筑物补偿  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附表5执行。  3.经济林木补偿  经济林木补偿标准按附表4执行。被征地经济林木较多的,可根据征地范围内经济林木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但每亩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计算,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帮助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上实际的经济林木数量,按照附表4规定的标准,计算分配到户;如有结余,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安排使用。  林地的林木补偿按《重庆市林地管理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房屋拆迁补偿认定依据  被征地拆迁农房补偿,以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新建房屋未及时取得农房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城乡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合法审批手续为依据。未经批准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面积核定  被征地拆迁农房补偿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对有合法依据而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征地实施单位清理测量面积为准。房屋面积测量统一按国家有关测量规范执行。  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被征地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4.住房安置对象  以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时间为准,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住房安置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增购自然间对象:


(1)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


(2)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本区城镇户口,且在他处无住房,长期(两年以上)与住房安置对象居住的。  征地被拆迁户有两处及其以上农村住房的,只能合并享受一次住房安置。  5.住房安置标准  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符合增购自然间条件的,其增购自然间的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15平方米。  6.住房安置方式  住房安置方式包括货币安置、自建安置、统建安置。  


(1)货币安置  城镇及园区、市级以上景区等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不再实行自建安置,原则上实行住房货币安置。  货币安置标准按照区域经济适用房价格与土地征收时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符合增购自然间条件的,货币安置标准按照区域经济适用房价格的50%乘以应增购自然间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征地范围内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农房拆迁户(房屋拆迁未转非村民、城镇人员)不享受住房货币安置,房屋拆迁补偿按附表2标准提高70%给予补偿。  


(2)自建安置  城镇及园区、市级以上景区等规划区外部分征地的被拆迁农房户(全户农转非的被拆迁户除外),按附表2标准提高70%补偿后,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申请自建住房。  


(3)统建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且确有统一修建安置房条件的,除住房安置标准等调整政策外,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7.相关价格的确定  货币安置分区域经济适用房价格和统建优惠购房综合造价、建安造价,以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价格为准。  8.搬家补助费等发放标准  搬家补助费。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为500元,3人以上的户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但每户不超过1000元。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算。  过渡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自建安置的,按过渡时间不超过6个月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50元过渡费。  搬迁补助费。属住房货币安置、自建安置的,每人一次性发给500元搬迁补助费。  9.实行拆迁补助  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房屋产权人实施拆迁的,给予3人及以下户每户20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500元的补助。未在规定期限内拆迁的,不予补助。  


(五)有合法审批手续的企业的补偿  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未经依法批准为企业用地的除外),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的补偿  1.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的认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是指具有一定养殖规模,并经相关部门认可的畜禽养殖企业或养殖专业大户。征地拆迁时,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必须具备:  


(1)畜禽养殖厂(场)工商企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畜禽养殖厂(场)或专业大户证明材料。  


(2)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据的畜禽养殖厂(场)规划、占地审批手续或建设用地许可。  2.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拆迁补偿办法及标准  


(1)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登记、补偿标准,参照附表


2、5执行,但其房屋拆迁不按附表标准上浮。  


(2)畜禽搬迁补助费(含搬迁损失),按征地公告时养殖厂(场)实有的畜禽数量计算,标准为:生猪:20公斤以下仔猪每头50元,20公斤以上生猪每头100元,有孕母猪、种公猪(50公斤以上)每头200元。禽免类:0.5公斤以下每只1元,0.5公斤以上每只2元。  


(3)机具设备搬迁补助费,按机具设备净值的15—20%计算。  


(4)自2008年1月1日起,未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7)220号)等规定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新建畜禽养殖厂(场),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一)以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日为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1.在册在籍农业人口;  2.在校大中专学生;  3.现役义务兵;  4.以前购买农转非户口但未退承包地并在原籍生活居住的人员;  5.成建制农转非未退承包地、未安置并在原籍生活居住的人员;  6.劳改、劳教人员。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2.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法定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数量(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和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不包括已征地安置人员)。  


(四)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及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五)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全户农转非后,其剩余的承包土地全部交归集体。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经营性用地、城镇发展用地为每亩2万元;工业用地为每亩0.5万元。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征地报批时缴纳,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逐步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


(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民政等部门要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三条 中心城区的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2);其他区县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不低于中心城区标准的80%,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第四条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中心城区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其他区县每亩定额补偿不低于8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在15%以下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在15%以上的,按实际公摊系数计算房屋面积予以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产权调换房屋公摊系数在15%以内,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被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审查公示,以产权户为单位,在征收项目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发布之日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三条 中心城区的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2);其他区县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不低于中心城区标准的80%,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第四条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中心城区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其他区县每亩定额补偿不低于8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四)建立购买住房的房源保障制度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由征地单位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定向销售住房,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定向销售给已进行住房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购买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并定向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征地范围内按住房货币安置拆迁补偿的农房拆迁户,房屋拆除后,可凭《征地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在相邻地段购买与住房货币安置面积相当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如因户型限制超标,每户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面积不得超过其住房货币安置面积5平方米,超过的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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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重庆涪陵房屋拆迁补偿咨询,涪陵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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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乐诗

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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