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江西九江柴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是什么,房屋的征收和补偿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定的,先看自己的土地是否属于征收补偿的范围,然后对照具体的补偿费用做好计算。江西九江柴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
房屋的征收和补偿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定的,先看自己的土地是否属于征收补偿的范围,然后对照具体的补偿费用做好计算。江西九江柴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及省、市重点工程征地补偿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征地补偿原则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的原则;坚持我县同地类按同一标准补偿原则;坚持征地资金不挪用、不滞留、及时拨付原则。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征收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收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征收设区的市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九倍计算,征收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七倍计算;
(三)征收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按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
(四)征收宅基地,比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计算;
(五)征收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第二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收耕地,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耕地一千三百三十三平方米以上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四至五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一千三百三十三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五至七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三百三十三平方米以上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七至九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二百平方米以上三百三十三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九至十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二百平方米以下的,按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十五倍计算;
(二)征收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等,按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四至五倍计算,征收精养鱼塘按六至十倍计算;
(三)征收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二至四倍计算。第二十九条征收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补偿,房屋、树木等附着物作价赔偿,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种,在公布征地方案后抢种的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村民小组的耕地全部被征收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平均每人耕地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农业户口可以按比例转为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按《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它
1、被征收的土地,必须明确该土地的所有权属。对于权属有争议的土地,本着谁受益、谁主证的原则,由受益人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依法予以确认。
2、明确了权属的被征收土地,由县国土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进行土地分类,经测量后,与被征地方签订征地协议。
3、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要文明礼貌,和谐共事,尊重事实,严格按照各项政策规定办事,杜绝一切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违者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
4、征用土地交与施工后,被征地方要积极配合征地工作,不得无理取闹,阻挠施工,影响工程进度。违者将按相关法律予以打击,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征收耕地的 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 的标准规定。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拆迁补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或者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具体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而定。二、征收方威胁不搬迁要强拆拆迁户应该相信吗征收方威胁不搬迁就要强拆的,要看拆迁是否合法,如果合法的,是可以强制拆迁的,如果符合的,被拆迁人要做好准备,以免自己利益受侵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三、被拆迁人如何选择拆迁补偿标准选择实行房屋补偿的,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的性质,实行就地或者异地补偿。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实行就地房屋补偿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补偿房屋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实行就地房屋补偿。补偿依据商品房价新条例规定,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就地房屋补偿的计算方法,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将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被拆迁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0%%结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经济适用房价格),计入拆迁补偿金。新条例中规定的拆迁区域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最新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十七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条款;以房屋补偿的,协议还应当规定房屋地点、房屋面积等内容。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补偿协议应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八条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一律以房屋拆迁公告前被拆迁人所持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用证、户口簿、土地使用权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公安部门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入户和分户(但出生、军人复转退、高、中等院校的毕业生、婚嫁等确需入户的除外);规划部门停办修房、建房许可证;房屋发证机关停办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公房租凭过户、抵押以及落实房屋>策手续;工商部门停止办理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如违反,所办手续无效,并对当事人从严查处,同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第十九条补偿安置协议可向公证机关依法申请公证,并报批准拆迁机关备案。第二十条涉及拆迁港、澳、台胞和侨胞的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按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办理,未列入重点工程的市>建设工程拆迁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第二十一条拆迁范围内涉及的绿化带、树木、管线、人防等公共设施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拆迁人与有关单位联系,依法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面积计算。第二十三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规模还房或者按《九江市拆迁房屋结构补偿标准》(附件一)给予补偿。第二十五条拆除违章建>和超过规划批准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按建>材料成本结合折旧作价收购。第二十六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或以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九江市拆迁房屋非住宅停业补助费标准》(附件三)予以补偿。因公用道设置、楼梯和消防通道的建设,影响还房面积的由被拆迁人按比例分摊。就地还门面的均在商场内以柜台形式归还。拆除房管部门直管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面积安置。安置面积大于原面积部分,由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购买。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也可由房屋使用人按同等商品房价格购买,产权归房屋使用人。非法转让、出租直管非住宅公房的使用人,由房管部门收回其承租使用权。拆除非房管部门直管的非住宅房屋以货币形式补偿的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建>面积的市场价格计算。因市二、公益事业、重点工程建设拆除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拆除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私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按下列办法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一)对要求以产权调换的形式在原地或就近偿还住宅房屋的,按原建>面积归还。超过原房屋建>面积在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8平方米),按附件一、四计算购买;超过8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面积不足原建>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补偿给房屋所有人。(二)以产权调换形式在异地偿还的住宅房屋,在应安置面积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具体增加标准见《九江市拆迁房屋地段因素增减标准》(附件四)。(三)对单位自管房和私房,要求作价补偿的,按照附件一、二、四执行。(四)由房管部门管理的住宅房,还房超出原面积在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8平方米),换算成建>面积后由使用人按基准价(附件一)购买,超过8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使用人按商品房价购买,产权归使用人所有。如无单独阳台、厨房、卫生间的,还房时应按建>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含本数)设计一套阳台、厨房、卫生间,不算还房安置面积;原住房有独立的厨房或卫生间、阳台的,还房时应扣除。公、私房还房时,公共楼梯、公用过道对产权调换的部分不作分摊,但超出还房面积以外的部分应分摊。第二十八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超过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申请及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再行拆迁。拆迁前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组织拆迁人及公证人员到场对被拆除房屋作现场勘察记录,绘制图形,拍摄照片,收集有关证据,并依法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九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施拆迁。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条款;以房屋补偿的,协议还应当规定房屋地点、房屋面积等内容。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补偿协议应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一律以房屋拆迁公告前被拆迁人所持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用证、户口簿、土地使用权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公安部门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入户和分户(但出生、军人复转退、高、中等院校的毕业生、婚嫁等确需入户的除外);规划部门停办修房、建房许可证;房屋发证机关停办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公房租凭过户、抵押以及落实房屋>策手续;工商部门停止办理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如违反,所办手续无效,并对当事人从严查处,同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补偿安置协议可向公证机关依法申请公证,并报批准拆迁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涉及拆迁港、澳、台胞和侨胞的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按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办理,未列入重点工程的市>建设工程拆迁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拆迁范围内涉及的绿化带、树木、管线、人防等公共设施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拆迁人与有关单位联系,依法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面积计算。
第二十三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规模还房或者按《九江市拆迁房屋结构补偿标准》(附件一)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除违章建>和超过规划批准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按建>材料成本结合折旧作价收购。
第二十六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或以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九江市拆迁房屋非住宅停业补助费标准》(附件三)予以补偿。因公用道设置、楼梯和消防通道的建设,影响还房面积的由被拆迁人按比例分摊。就地还门面的均在商场内以柜台形式归还。
拆除房管部门直管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面积安置。安置面积大于原面积部分,由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购买。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也可由房屋使用人按同等商品房价格购买,产权归房屋使用人。非法转让、出租直管非住宅公房的使用人,由房管部门收回其承租使用权。
拆除非房管部门直管的非住宅房屋以货币形式补偿的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建>面积的市场价格计算。因市二、公益事业、重点工程建设拆除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拆除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私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按下列办法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
(一)对要求以产权调换的形式在原地或就近偿还住宅房屋的,按原建>面积归还。超过原房屋建>面积在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8平方米),按附件一、四计算购买;超过8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面积不足原建>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补偿给房屋所有人。
(二)以产权调换形式在异地偿还的住宅房屋,在应安置面积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具体增加标准见《九江市拆迁房屋地段因素增减标准》(附件四)。
(三)对单位自管房和私房,要求作价补偿的,按照附件一、二、四执行。
(四)由房管部门管理的住宅房,还房超出原面积在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8平方米),换算成建>面积后由使用人按基准价(附件一)购买,超过8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使用人按商品房价购买,产权归使用人所有。
如无单独阳台、厨房、卫生间的,还房时应按建>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含本数)设计一套阳台、厨房、卫生间,不算还房安置面积;原住房有独立的厨房或卫生间、阳台的,还房时应扣除。公、私房还房时,公共楼梯、公用过道对产权调换的部分不作分摊,但超出还房面积以外的部分应分摊。
第二十八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超过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申请及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再行拆迁。拆迁前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组织拆迁人及公证人员到场对被拆除房屋作现场勘察记录,绘制图形,拍摄照片,收集有关证据,并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九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一、杭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国有土地补偿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杭州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对于货币补偿的具体办法各地有所不同,许多地方对此出台了法规或规章予以规范。
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差价结算以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实质上是结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多退少补。相当于先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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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史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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