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村占地拆迁补偿标准2021,灵璧县2021年拆迁范围,法律分析:项目征收地块总面积约637 5亩,总征收户数820户,拆迁总面积为9 84万平方米。其中:开发区三张社区及周边棚户区征收地块面积210亩,征迁户数 270户,拆迁面积3 24
法律分析:
项目征收地块总面积约637.5亩,总征收户数820户,拆迁总面积为9.84万平方米。其中:开发区三张社区及周边棚户区征收地块面积210亩,征迁户数 270户,拆迁面积3.24万平方米;开发区叶庙社区及周边棚户区征收地块面积427.5亩,征迁户数 550户,拆迁改造面积6.6万平方米。项目安置方式为异地新建安置房,规划新建安置小区位于北部开发区龙车世纪城,安置区占地面积200亩。本项目安置面积为拆迁面积的1.2倍(11.808万平方米)。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分析:项目征收地块总面积约637.5亩,总征收户数820户,拆迁总面积为9.84万平方米。其中:开发区三张社区及周边棚户区征收地块面积210亩,征迁户数 270户,拆迁面积3.24万平方米;开发区叶庙社区及周边棚户区征收地块面积427.5亩,征迁户数 550户,拆迁改造面积6.6万平方米。项目安置方式为异地新建安置房,规划新建安置小区位于北部开发区龙车世纪城,安置区占地面积200亩。本项目安置面积为拆迁面积的1.2倍(11.808万平方米)。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灵璧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2015〕第12号)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灵璧县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
〔2015〕703号)批准,同意我县尹集镇尹集居委会、尹北村、田路村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13.3126公顷(其中耕地11.24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141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核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建设项目名称
灵璧县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用地。
2、被征收土地位置
尹集镇尹集居委会、尹北村、田路村。(四至范围见现状图)
3、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尹集镇尹集居委会、尹北村、田路村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9.8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37.1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2.37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17.325万元/公顷。
4、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根据《关于公布灵璧县被征土地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灵政秘[2013]10号)标准执行。
5、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农业人员的安置采用货币化安置。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口,依据县政府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6、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5年11月24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灵璧县国土资源局。
7、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灵璧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二、灵璧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5]03号)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2014]1466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财政
、等部门,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12]67号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建设项目名称
灵璧县2014年第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2、被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见现状图)
尤集镇尤东村;杨疃镇红光村、光明村;开发区刘尧村、东关村。
3、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开发区刘尧村、东关村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8.72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10万元/公顷。尤集镇尤东村;杨疃镇红光村、光明村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7.4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2.625万元/公顷。
4、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根据《关于公布灵璧县被征土地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灵政秘[2013]10号)标准执行
5、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农业人员的安置采用货币化安置。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口,依据县政府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6、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3年12月18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灵璧县国土资源局。
7、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灵璧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法律分析: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渔沟镇渔沟居委会;灵城镇山桥村、庄陈社区(庄陈村)、山西村、徐杨社区(徐杨村)、西关社区;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灵城镇十里村)、刘尧社区(灵城镇刘尧村);浍沟镇浍沟村;下楼镇杨山村;虞姬乡田万村、灵光村;朝阳镇韩家居委会境内集体土地11.9166公顷,其中农用地11.9166公顷(耕地10.2368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地块一(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一):位于渔沟镇渔沟居委会,东至耕地,南至沟渠,西至沟渠,北至已批国有土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渔沟中心幼儿园)。
地块二(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十):位于灵城镇山桥村,东至已批国有土地,南至道路,西至已批国有土地,北至已批国有土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红石山路南延)。
地块三(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十二):位于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灵城镇十里村),东至已批国有土地,南至居民点,西至已批国有土地,北至道路,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体育馆)。
地块四(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十四):位于浍沟镇浍沟村,东至耕地,南至沟渠,西至沟渠,北至S303、居民点,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浍沟公交站)。
地块五(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十五):位于下楼镇杨山村,东至耕地,南至沟渠,西至灵房路,北至耕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下楼公交站)。
地块六(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十六):位于灵城镇庄陈社区(庄陈村)、虞姬乡田万村,东至耕地,南至潼河路,西至庄陈社区建设用地,北至庄陈社区、田万村建设用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灵璧县应急指挥中心)。
地块七(2019年第七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一):位于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灵城镇十里村)、灵城镇山西村,东至耕地,南至沟渠,西至沟渠,北至已批国有土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西河中路)。
地块八(2019年第八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一):位于灵城镇徐杨社区(徐杨村)、西关社区,东至耕地,南至沟渠,西至沟渠,北至已批国有土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唐山路)。
地块九(2019年第十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十五):位于经济开发区刘尧社区(灵城镇刘尧村),东至虞姬大道,南至刘尧社区建设用地,西至河流,北至林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绿地广场)。
地块十(2019年第十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十六):位于虞姬乡灵光村,东至林地,南至耕地,西至林地,北至解放东路,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灵光水厂)。
地块十一(2020年第二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二):位于朝阳镇韩家居委会,东至沟渠,南至耕地,西至耕地,北至耕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朝阳公交站)。
二、补偿标准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本公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灵城镇山桥村、庄陈社区(庄陈村)、山西村、徐杨社区(徐杨村)、西关社区;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灵城镇十里村)、刘尧社区(灵城镇刘尧村);虞姬乡田万村、灵光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5500元/亩;渔沟镇渔沟居委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4550元/亩;浍沟镇浍沟村;下楼镇杨山村;朝阳镇韩家居委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3700元/亩。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关于印发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试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36号)规定:在上述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每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及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其他
如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最迟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渔沟镇渔沟居委会;灵城镇山桥村、庄陈社区(庄陈村)、山西村、徐杨社区(徐杨村)、西关社区;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灵城镇十里村)、刘尧社区(灵城镇刘尧村);浍沟镇浍沟村;下楼镇杨山村;虞姬乡田万村、灵光村;朝阳镇韩家居委会境内集体土地11.9166公顷,其中农用地11.9166公顷(耕地10.2368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地块一(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一):位于渔沟镇渔沟居委会,东至耕地,南至沟渠,西至沟渠,北至已批国有土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渔沟中心幼儿园)。
地块二(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十):位于灵城镇山桥村,东至已批国有土地,南至道路,西至已批国有土地,北至已批国有土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红石山路南延)。
地块三(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十二):位于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灵城镇十里村),东至已批国有土地,南至居民点,西至已批国有土地,北至道路,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体育馆)。
地块四(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十四):位于浍沟镇浍沟村,东至耕地,南至沟渠,西至沟渠,北至S303、居民点,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浍沟公交站)。
地块五(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十五):位于下楼镇杨山村,东至耕地,南至沟渠,西至灵房路,北至耕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下楼公交站)。
地块六(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十六):位于灵城镇庄陈社区(庄陈村)、虞姬乡田万村,东至耕地,南至潼河路,西至庄陈社区建设用地,北至庄陈社区、田万村建设用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灵璧县应急指挥中心)。
地块七(2019年第七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一):位于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灵城镇十里村)、灵城镇山西村,东至耕地,南至沟渠,西至沟渠,北至已批国有土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西河中路)。
地块八(2019年第八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一):位于灵城镇徐杨社区(徐杨村)、西关社区,东至耕地,南至沟渠,西至沟渠,北至已批国有土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唐山路)。
地块九(2019年第十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十五):位于经济开发区刘尧社区(灵城镇刘尧村),东至虞姬大道,南至刘尧社区建设用地,西至河流,北至林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绿地广场)。
地块十(2019年第十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十六):位于虞姬乡灵光村,东至林地,南至耕地,西至林地,北至解放东路,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灵光水厂)。
地块十一(2020年第二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二):位于朝阳镇韩家居委会,东至沟渠,南至耕地,西至耕地,北至耕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朝阳公交站)。
二、补偿标准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本公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灵城镇山桥村、庄陈社区(庄陈村)、山西村、徐杨社区(徐杨村)、西关社区;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灵城镇十里村)、刘尧社区(灵城镇刘尧村);虞姬乡田万村、灵光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5500元/亩;渔沟镇渔沟居委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4550元/亩;浍沟镇浍沟村;下楼镇杨山村;朝阳镇韩家居委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3700元/亩。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关于印发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试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36号)规定:在上述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每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及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其他
如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最迟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农村拆迁山地怎么赔偿
●山里拆迁补偿多少
●山区房屋拆迁补偿
●村里的山征收谁有补偿
●山区拆迁政策
●农村山地征收补偿
●农村拆迁山多少钱一亩
●山地拆迁补偿分配
●2020年农村山地征收补偿新标准
●农村山地征收补偿多少钱一亩
●西安湾子村拆迁政策
●西安湾子村拆迁政策
●西安湾子村改造规划
●西安湾子村项目
●西安湾子村拆迁补偿
●西安湾子村安置楼中标公告
●西安湾子村在哪儿
●西安湾子村最新新闻
●西安市灞桥区湾子村2020年能拆吗
●西安湾子村拆迁
●慈溪乌山村会拆迁吗,慈溪拆迁规划:今日城市更新在线法律咨询
●海沧拆迁人员违法,海沧钟山村城中村改造拆迁最新进展顺利吗: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汨罗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补偿,汨罗市新船山村土地补偿: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鹤洞征收拆迁补偿标准,荔湾山村拆迁补偿多少钱一平方: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枣庄高新区东谷山村棚户区?枣庄市薛城区兴仁街道东谷山村征地已获省政府审批: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余姚永丰村倪毛村庄会拆迁吗,余姚康山村拆迁规划: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温州瓯海茶山村分批拆的吗,最近瓯海茶山拆迁范围: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富锋村白龙驹屯房屋拆迁吗,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双山村郑家屯有拆迁公告嘛: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双山村郑家屯有拆迁公告吗 ,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双山村郑家屯有拆迁公告嘛: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徐州云龙区曹山村列入拆迁计划吗,徐州云龙区拆迁计划: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徐州黄山垅拆迁安置?徐州黄山村拆迁怎么赔偿: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福州晋安后山村会拆吗?晋安区后山村征地拆迁吗: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五指山村?五指山一老妇反映三个儿子侵占征地补偿款:今日在线强拆评估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山村占地拆迁补偿标准2021,山里拆迁补偿多少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罗宇
内容审核:李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