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尚未取得的拆迁补偿款能否分割,司法实践中,房屋已被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拆迁利益广泛存在,既有别于房屋已被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尚未签订阶段的权利形态,也区别于已向拆迁人购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司法实践中,房屋已被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拆迁利益广泛存在,既有别于房屋已被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尚未签订阶段的权利形态,也区别于已向拆迁人购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履行阶段的权利形态,处于此阶段的拆迁利益是否可诉,存在不少争议。就本案而言,涉案拆迁利益不确定且不宜分割,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尚未实际取得的拆迁利益为不确定的权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应当有具体明确的内容。虽然洪某夫妇与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中约定了安置房的大体方位,但双方还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间存在权利人的购房意愿、可供选择房屋的户型及面积等不确定性因素,拆迁利益尚处于不具体、不明确的状态,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2、尚未实际取得的拆迁利益不宜分割。债的可分与不可分,取决于给付的是否可分,若干给付而不损给付的总体性质和价值,则为可分债,否则为不可分债。本案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是按总的低价位商品房安置面积进行安置,拆迁人就101.77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整体给付,更为符合双方约定和合同本意。而拆迁人将向其余权利人每人交付不足十平方米的房屋,显然无法操作。至于补偿款,由于拆迁实务中,补偿款一般冲抵购房款,二者具有关联性,亦不宜分割。
3、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具有现实必要性。若法院对安置面积进行分割,当事人基于拆迁分户的利益诱导,有可能会将法院判决作为向拆迁部门请求分户的依据。拆迁利益转化为实体权利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判决的可执行性较差。即使法院对拆迁安置利益进行分割,待安置到位后,当事人仍可能就安置房的实体分割提起诉讼,势必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一、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原则是怎么样的呢?
拆迁款是被拆迁人的,不需要分配,都是自己的。如果被拆迁人死亡,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
由于遗产范围限定在被继承人去世时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因此,因房屋拆迁所得到利益如果没有实际进行确定、没有签订拆迁协议,则拆迁权益无法作为遗产继承。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对象在签订拆迁协议前去世的。
应当首先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继承,根据房屋属于私房还是公房,分别确定产权人或承租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再由新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办理拆迁手续。
2、已签订拆迁协议但未取得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对象在签订拆迁协议后,但拆迁利益尚未实际取得前去世的。
具体指拆迁协议已经签订,但是拆迁补偿款尚未发放、拆迁安置房尚未取得产证等拆迁利益尚未取得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应当等当相关拆迁利益实际取得后,再进行相关遗产的分割、分配。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产证需要间隔很长时间,也可以先就目前已经取得的拆迁款及其他财产进行遗产分割,拆迁安置房等到取得产证或房产登记中心可以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再由各方继承人对该拆迁安置房进行分割、继承。
3、已签订拆迁协议且已取得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对象在实际取得拆迁利益后去世。
所涉及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是如果遇到房产登记中心无法办理拆迁安置房登记手续情况的,可以先由各方继承人签订遗产分配协议,确定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方式并进行公证,然后等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后,再执行该份遗产分配协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司法实践中,房屋已被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拆迁利益广泛存在,既有别于房屋已被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尚未签订阶段的权利形态,也区别于已向拆迁人购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履行阶段的权利形态,处于此阶段的拆迁利益是否可诉,存在不少争议。就本案而言,涉案拆迁利益不确定且不宜分割,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尚未实际取得的拆迁利益为不确定的权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应当有具体明确的内容。虽然洪某夫妇与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中约定了安置房的大体方位,但双方还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间存在权利人的购房意愿、可供选择房屋的户型及面积等不确定性因素,拆迁利益尚处于不具体、不明确的状态,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2、尚未实际取得的拆迁利益不宜分割。债的可分与不可分,取决于给付的是否可分,若干给付而不损给付的总体性质和价值,则为可分债,否则为不可分债。本案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是按总的低价位商品房安置面积进行安置,拆迁人就101.77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整体给付,更为符合双方约定和合同本意。而拆迁人将向其余权利人每人交付不足十平方米的房屋,显然无法操作。至于补偿款,由于拆迁实务中,补偿款一般冲抵购房款,二者具有关联性,亦不宜分割。
3、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具有现实必要性。若法院对安置面积进行分割,当事人基于拆迁分户的利益诱导,有可能会将法院判决作为向拆迁部门请求分户的依据。拆迁利益转化为实体权利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判决的可执行性较差。即使法院对拆迁安置利益进行分割,待安置到位后,当事人仍可能就安置房的实体分割提起诉讼,势必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一、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原则是怎么样的呢?
拆迁款是被拆迁人的,不需要分配,都是自己的。如果被拆迁人死亡,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
由于遗产范围限定在被继承人去世时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因此,因房屋拆迁所得到利益如果没有实际进行确定、没有签订拆迁协议,则拆迁权益无法作为遗产继承。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对象在签订拆迁协议前去世的。
应当首先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继承,根据房屋属于私房还是公房,分别确定产权人或承租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再由新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办理拆迁手续。
2、已签订拆迁协议但未取得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对象在签订拆迁协议后,但拆迁利益尚未实际取得前去世的。
具体指拆迁协议已经签订,但是拆迁补偿款尚未发放、拆迁安置房尚未取得产证等拆迁利益尚未取得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应当等当相关拆迁利益实际取得后,再进行相关遗产的分割、分配。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产证需要间隔很长时间,也可以先就目前已经取得的拆迁款及其他财产进行遗产分割,拆迁安置房等到取得产证或房产登记中心可以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再由各方继承人对该拆迁安置房进行分割、继承。
3、已签订拆迁协议且已取得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对象在实际取得拆迁利益后去世。
所涉及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是如果遇到房产登记中心无法办理拆迁安置房登记手续情况的,可以先由各方继承人签订遗产分配协议,确定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方式并进行公证,然后等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后,再执行该份遗产分配协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法律分析:如果拆迁补偿款是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冻结,但法院需要通知财产的共有人,共有人对查封财产可以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1、本身已经得到了单位的购房补贴之后,已经有能力单独购买房屋却不购买,反而继续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2、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并且把自己在别处拥有的公有住房给处分了的人;
3、已经得到了国家对其在别处拥有的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人。
法律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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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2021城市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成光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