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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期间临时加盖的房屋不予补偿吗,对即将拆迁的农村房屋进行临时加盖违法吗:今日拆迁补偿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30 15:11:0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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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期间临时加盖的房屋不予补偿吗,房屋征收中的临时建筑能否获得补偿,需要看是否经有权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是否在批准使用的期限内。在房屋征收中,涉及的临时建筑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城市规划法》第44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

对拆迁期间临时加盖的房屋不予补偿吗,对即将拆迁的农村房屋进行临时加盖违法吗:今日拆迁补偿在线咨询

一、对拆迁期间临时加盖的房屋不予补偿吗

房屋征收中的临时建筑能否获得补偿,需要看是否经有权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是否在批准使用的期限内。

在房屋征收中,涉及的临时建筑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城市规划法》第44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不得批准。临时建筑应当在批准期限内自行拆除。”可以看出,临时建筑需经有权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是具有一定使用期限的。

一、如何确定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使用土地的临时性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特点。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形可以申请使用临时用地: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察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需要使用临时土地的用地单位,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复垦保证金,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复垦,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复垦保证金。临时占用耕地等农用地的,还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经复垦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及耕地占用税。

二、两违建筑拆迁补偿标准

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并不等于允许公民、法人可以故意毁损、拆除违章建筑,要分清两种情况的差别。

根据法律规定,对违章建筑的确认和处理,只能由土地、城市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进行。

如果公民、法人以违章建筑不合法为由,故意毁损、拆除违章建筑,实质上是滥用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权,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由于违章建筑被毁损后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与合法建筑相比是有所区别的,因此,毁损违章建筑的索赔,只能是对建筑材料被毁损所造成的损失,而不能要求赔偿整个建筑物的完全损失,更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方法。

二、对即将拆迁的农村房屋进行临时加盖违法吗

违法,在政府已经下达了拆迁征收决定书后,被纳入拆迁范围内的屋主,不应该扩建房屋。对临时加盖属于违法建筑的行为。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违建的当事人,立刻停止违建行为,并且可以要求屋主自行拆除违法的加建物。如果屋主拒绝执行的,执法人员甚至可以申请法院介入,由法院强制执行,强行拆除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村委同意建房算违法吗

如果村委仅仅是口头同意建房,没有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算违建。因为相关部门规定农村居民想要建造房子,必须要村委会主任出具相关的书面证明文件。并且还需要村委会主任会在文件上面签字盖章。

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

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农村宅基地违建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农村房屋拆迁可以临时加盖吗,哪些情况不予赔偿

一、农村房屋拆迁可以临时加盖吗,哪些情况不予赔偿

农村房屋拆迁不可以临时加盖,

房屋拆迁不予补偿的情况主要有:

1、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该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

4、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改变房屋用途。

5、违反规定迁入户口或分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六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如果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明知房屋即将被征收、拆除,还故意新建、翻建房屋或者改变房屋用途,本身就是一种浪费社会资源的建筑行为。

其次站在征收人的立场来讲,如此的新建、翻建无疑增加了征收的成本,形成了不合理的负担。

所以为了防止被征收人借征收之机牟取不正当利益,条例特就不予补偿的情形作出规定,不仅可以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也能够减少因此引发的矛盾纠纷。

二、拆迁村里不给补偿,如何维权

农村房屋拆迁不给补偿,要及时的进行向法院起诉解决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是直接找到拆迁者进行谈判,而且要求评估房子的公司重新对房屋进行评估,这样一般才能更好的处理。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

农村房子拆迁补偿计算方法:

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4、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5、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

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临街房屋拆迁补偿吗临街楼下临街房屋拆迁补偿吗

临街房屋拆迁庭院是否有补偿,一是有生育票的空地庭院,或者可以证明产权归属的空地庭院,这样的空地庭院是否有补偿,二是没有生育票或非法占地面积,这样的空地庭院没有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中,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一般来说,被征收人就其依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的受偿标准应当按照正常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并不因被征收人只依法享有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而降低,评估机构在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时应当将空地、院落的评估结果依法登记在内。

昆明市城市临街建筑整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临街建筑整修管理,进一步发挥城市整体功能,使昆明市成为文明、整洁、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昆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镇范围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城镇居民,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临街建筑整修管理,系指昆明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本市市区、建制镇和各开发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建筑、院落及周围环境,按道路功能及市容景观的统一规划设计要求,进行综合性整修和管理。

第四条昆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临街建筑整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市)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临街建筑整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县(市)市容管理部门根据临街建筑整修工作的需要,可委托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伍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实施处罚。

第六条城市主要道路、通往风景区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的整修,每五年为一周期,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编报整修计划;次干道及区管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的整修,由区、县(市)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按年度编制整修计划。

全市年度综合整修计划的方案,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第七条按计划需整修的临街建筑,由产权所有者按照统一标准自行整修。无施工能力的,可以按规定向市容管理部门交付整修费用,由市容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代为整修。

第八条临街建筑整修中发现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必须依法拆除。

临街建筑不符合规划要求挤占道路红线和绿化线的,必须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拆除、退线。

第九条临街建筑整修需要临时占道、占地的,由所在地区的市容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占用审批手续,占道费可以酌情减免。

第十条临街建筑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坏道路及场地设施,工程垃圾应随产随清,工程竣工后应做到地洁场净。

第十一条需要进行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未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或个人不得擅自在综合整修后的街道及沿街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

第十二条凡经整修及新建的建筑花饰、雕塑小品、花坛绿地、照明设施、公益设施等,经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后,由所在区、县(市)市容管理部门向有关单位无偿移交。各有关单位应做好接收工作,并进行经常性的维修和养护。

第十三条整修后的街道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需再次进行维修、改建、重新装饰、门头(门面)装修、开窗开门、架立管线的,必须向所在地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本规定的各项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经批评教育仍拒绝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整修,逾期不整修者,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200元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对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可并处2000-5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市、县(市)区市容管理部门依照《昆明市市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十三条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整改或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并处500-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在临街建筑整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给国家、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造成经营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破坏整修成果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拒绝、阻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运用问题,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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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孔琬梦

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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