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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潭村拆迁补偿方案,出嫁女户口新政策 法律问题: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3-16 01:46:2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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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龙潭村拆迁补偿方案,江苏案例:出嫁女是否可以作为安置人口认定

江苏案例:出嫁女是否可以作为安置人口认定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安置人口的认定关系着被征收户的利益实现。关于出嫁女能否作为安置人口的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它涉及到多个法律层面和实际情况的考量,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接下来我们通过一则案例了解下法院对于出嫁女在征收中能否作为安置人口认定的问题是如何裁判的。

陆某(母亲)与姜某(女儿)系母子关系,户籍一直在金沙街道新三园村五十三组(原龙潭村七组)。陆某于1994年结婚,1993年生育女儿姜某。两人至今仍在该组拥有承包地,并系该村经济合作社成员。1996年,陆某与父亲陆某山、母亲邱某、弟弟陆某雨、女儿姜某共同在新三园村五十三组建造了楼房。2017年,因当地周边环境整治项目搬迁,街道办事处与陆某的父亲陆某山、弟弟陆某雨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确认的安置人口为5人(陆某山夫妇、陆某雨一家三口),并照顾一人,安置面积为270平方米,补偿金额为506588元。然而,陆某与其女儿姜某在此次搬迁中并未享受安置待遇。两人多次向街道办要求安置,但均被拒绝,理由为陆某系出嫁女。因此,陆某与姜某提起诉讼,要求街道办将其二人作为搬迁安置人口进行搬迁安置。

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安置人口的确定,我国法律并未对已出嫁的女子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作出特殊规定。对于此类人员能否享受补偿安置待遇,应综合考虑个体自身具体情况及补偿安置方案等,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断。陆某与姜某户籍一直在新三园村五十三组,且为新三园村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承包地。陆某婚后在夫家未享受宅基地建房面积,且街道办无证据证明两人在他处享受过拆迁待遇、福利性购房、一次性住房补贴。

街道办拒绝将陆某、姜某作为安置人口的理由不成立,因为两人并未离开本辖区生活,且不符合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拒绝安置的情形。

2.安置面积的核定:根据街道办与陆某山、陆某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陆某山夫妇安置面积90平方米,陆某雨一家三口安置面积180平方米,合计270平方米,是按照可分户政策条件,将陆某山、陆某雨分为两户来核定面积。陆某作为陆某山家庭建房人口,在未获得新的宅基地的情况下,应与陆某山户合并计算安置面积。

法院判决,街道办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个月内将陆某、姜某作为陆某户的安置人口,对该户增补90平方米安置面积并进行相应的安置。

王律师提醒大家,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出嫁女能否作为安置人口认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是”或“否”的问题。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户籍、生产生活、村民义务履行以及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过待遇等多个因素来做出判断。同时,也需要强调的是,任何以出嫁为由限制女性拆迁补偿安置待遇的做法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能作为有效的政策依据。

二、出嫁女户口新政策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结婚并不意味着户口迁出,但如果户口不迁出,就意

味着原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丧失。因

此,未迁户口的已婚妇女有权对其父母家庭的征地补

偿费进行分配。婚后,只要户籍仍在原籍;或离婚或

丧偶后,户籍仍在男方家中,履行相关义务,符合政

策生育的子女仍享有与他人平等的权益。结婚、离婚

和丧偶妇女未迁出户籍,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的收入分配权的,享有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的收入分配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第三十条

妇女,结婚后只要户口仍在原所在地,或者离婚、丧

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相关义务,本人

及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仍然享有和其他人平等的权

益。

三、未迁出户口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未迁出户口外嫁女的合法权益有:1.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外嫁女有权参与分配该户土地补偿费,2.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外嫁女可获得原村的征地补偿款,3.外嫁女未迁移户口的,其在原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权益应得到保护,4.再外嫁女不必然丧失土地补偿费请求权,当事人改嫁后,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未随之转出的,仍然具有原村民小组的土地补费分配资格。5.户籍留在本村集体的外嫁女仍然具备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主体资格,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四、出嫁女户口未迁的政策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五、出嫁女户口回迁新政策

法律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女生在嫁人之后是可以遵从自愿的原则进行户口安置。出嫁女的户口可以迁到男方家中,也可以继续留在娘家。

2、外嫁女在离婚之后,若是经娘家村同意之后,是可以将户口迁回原籍地。但是其还需要符合户籍迁入地公安局政策规定,并且征得村委会的同意、娘家产权人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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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成华冬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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