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划拨地拆迁补偿,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内容是什么,拆迁安置规定的内容包括:1、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2、住宅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
拆迁安置规定的内容包括:
1、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2、住宅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非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将确认的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折算成货币,由被拆迁人自行购房安置。市场评估价由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和旧房补偿单价组成。
房屋安置,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础,结合家庭成员情况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实行房屋安置的,应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并与所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清差价。
3、在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者是部分无产权房屋,符合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被拆迁人,在协商期限内搬迁且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足45平方米进行安置。
一、可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一)户籍在本村,在1984年第一轮或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有资格承包本村土地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以下简称农经合成员);
(二)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农经合成员的常住人员;
(三)户籍在本村,与本村农经合成员结婚且在本村生活的常住人员;
(四)户籍在本村,由农经合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常住人员;
(五)户籍在本村,因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常住人员;
(六)原户籍在本村,因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七)原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读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及户口外挂的中小学生;
(八)原户籍在本村,因被判徒刑的服刑人员;
(九)原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学迁出,现已毕业且户口在本市的,在本市没有其它福利性住房(没有它处公有住房使用权、没有已购公房、没有将已购公房出售、没有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没有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的常住人员;
(十)原户籍在本村,因征地等原因就地农转非、在本市范围内无其它住房的常住人员;
(十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安置人口的程序是什么?
(一)具结。房屋产权人(建造人)根据家庭住房及人口实际情况提出具结报告。
(二)经济合作社成员认定小组初审。认定小组由村民代表和廉政监督员组成,人数为三至七人单数。认定小组初审内容主要为具结报告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审核。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进一步核实产权人(建造人)的户口性质及实际家庭情况,根据以上情况对照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四)镇政府复核确认。镇政府负责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并对公示有异议的被拆迁户进行重审,经确认后方可作为拆迁中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人口的依据。
(五)个别复杂情况镇政府无法确认安置人口的,或确认安置人口有争议的,由区政府或其授权机关处理。
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房屋拆迁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二、住宅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非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将确认的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折算成货币,由被拆迁人自行购房安置。市场评估价由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和旧房补偿单价组成。
房屋安置,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础,结合家庭成员情况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实行房屋安置的,应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并与所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清差价。
三、在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2004年10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符合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被拆迁人,在协商期限内搬迁且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足45平方米进行安置。45平方米安置部分给予房屋区位补偿费、搬迁奖励和拆迁安置人口补助费。拆迁安置人口补助标准由拆迁人根据拆迁项目的实际确定。
四、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
(一)户籍在本村,在1984年第一轮或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有资格承包本村土地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以下简称农经合成员);
(二)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农经合成员的常住人员;
(三)户籍在本村,与本村农经合成员结婚且在本村生活的常住人员;
(四)户籍在本村,由农经合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常住人员;
(五)户籍在本村,因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常住人员;
(六)原户籍在本村,因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七)原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读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及户口外挂的中小学生;
(八)原户籍在本村,因被判徒刑的服刑人员;
(九)原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学迁出,现已毕业且户口在本市的,在本市没有其它福利性住房(没有它处公有住房使用权、没有已购公房、没有将已购公房出售、没有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没有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的常住人员;
(十)原户籍在本村,因征地等原因就地农转非、在本市范围内无其它住房的常住人员;
(十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安置人口,应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具结。房屋产权人(建造人)根据家庭住房及人口实际情况提出具结报告。
(二)经济合作社成员认定小组初审。认定小组由村民代表和廉政监督员组成,人数为三至七人单数。认定小组初审内容主要为具结报告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审核。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进一步核实产权人(建造人)的户口性质及实际家庭情况,根据以上情况对照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3、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结合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一、房屋拆迁补偿如何计算?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分为房屋补偿费和周转补偿费两种。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03政策:房屋征迁补偿不低于市场价1、征收补偿方案
《办法》明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征收补偿对象及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参考价;签约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计算方法;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及周转用房数量、地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住房保障办法;未经产权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3、实行货币补偿的将给临时安置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对被征收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在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标准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但已经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除不可抗力外,逾期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安置期间,遇临时安置费标准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月起按调整后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4、过半被征收人不认同征收补偿方案应听证
《办法》还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经论证,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示。
一、相关政策
1、福州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干部职工(下简称干部职工)承租的单位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市国、1房产管理中心管理,移交后的房屋参照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政策予以补偿,但承租人不得更名。
2、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其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房改、集资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其承租的单位房产,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放弃产权给该干部职工本人,产权人收回的补偿款参照市政府规定的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执行。
3、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其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房改、集资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其承租的所在单位房产系2013年10月1日前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职工大会表决等方式批准租住的,房屋征收时由所有权人提出放弃产权意见并公示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后,可放弃产权给该干部职工本人,产权人收回的补偿款参照市政府规定的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的150%执行。
4、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未移交给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的房屋,承租人(含配偶)已享受房改、集资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对承租人按区位补偿、旧房补偿、搬迁奖励、货币奖励和公摊补偿总额的50%加上装修补偿、搬家费给予提前搬迁货币奖励,其余货币补偿款归原所有权人所有。
5、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干部职工承租的单位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无法就征收补偿协商达成一致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由承租人继续使用。
二、补偿前提
1、单位所有的住宅房屋被征收,单位放弃产权给承租的本单位干部职工时,放弃的面积以承租人实际租住的住宅面积为准,但不得超过承租人2013年10月1日前可享受的住房控制标准上限。属单位统建并经单位正式批准给干部职工作为住宅配套使用的座外杂物间,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放弃产权给承租人,放弃后与住宅合并进行补偿安置。
2、被征收直管公房长期由承租人的成年直系亲属居住至房屋征收,公房承租人与该直系亲属的户籍同在被征收公房,该直系亲属在本市五城区内无自有私房、无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过住房补贴、政府其他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等优惠政策,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经其家庭内部协商一致后,允许承租人更名至该直系亲属。更名后,更名人和被更名人均不得再享受任何住房补贴和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并出具承诺书。
3、在《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发布之日(2013年5月20日)前,原被征收人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并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的,可予以分户补偿;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仅明确房屋双方各占份额,未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以及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的,不予分户补偿。
拆迁补偿主要是指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按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可以以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福州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的。根据《拆迁管理条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确定。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
福州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拓展延伸
福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调整与影响分析
福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随着城市发展和城市更新的进行,政府不断调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这种调整不仅会对被拆迁户产生直接影响,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一系列的间接影响。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对福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其可能带来的影响。通过研究调整后的补偿标准,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类型房屋的补偿额度变化,以及对被拆迁户的生活和经济状况的影响。此外,我们还将关注补偿标准调整对房地产市场、城市规划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通过全面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福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调整的意义和影响,为相关利益方提供决策参考。
结语
福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备受关注。政府为确保公平合理补偿,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本文深入分析调整后的标准,探讨其影响。研究补偿额度变化,关注被拆迁户的生活和经济状况。同时,关注调整对房地产市场、城市规划和社会稳定等的影响。通过全面分析,为相关利益方提供决策参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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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岑琬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