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拆迁补偿表格模板,嘉兴2020年房屋征收计划 ,法律分析:1.前进门诊地块。2.金湖花园地块。3.秋泾桥地块。4.少年路片区东街贯通工程地块。5.少年路片区西街贯通工程地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
法律分析:
1.前进门诊地块。2.金湖花园地块。3.秋泾桥地块。4.少年路片区东街贯通工程地块。5.少年路片区西街贯通工程地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律师分析:
1.前进门诊地块。2.金湖花园地块。3.秋泾桥地块。4.少年路片区东街贯通工程地块。5.少年路片区西街贯通工程地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律师解析:
一,办理单独的户口本,需要符合当地户籍政策中单独立户的相关规定,否则不能单独立户。二,分户条件(各地不同,以当地派出所要求为准):1、必须有两子以上方可分户(父母必须在一个户头上)。2、均都已婚;3、必须有单独的住房。注:符合以上条件,请到派出所领取分户申请表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嘉政发[2012]5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区共同负责、以区为主。南湖区、秀洲区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除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范围,下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有必要时,市政府可以依法直接征收。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由市政府作出决定,具体实施工作由市政府委托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负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下设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南湖区、秀洲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下设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三)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四)组织实施市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负责对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备案监督;
(六)负责对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备案;
(七)协助管理市区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
(八)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
(九)负责对本市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汇总;
(十)其他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区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
(二)具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具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五)具体组织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七)按规定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房屋征收决定;
(八)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九)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十)协助管理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
(十一)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二)其他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工作职责。
市政府直接征收的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城管执法、文物保护、工商、环保、财政、审计、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十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市、区政府可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建设活动主体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
(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材料;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
(四)征收补偿初步方案;
(五)征收补偿资金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发布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进行房屋析产分割,工商登记,户口迁入、分户,房屋装修等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中发现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市或区政府组织房屋征收、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调查登记、核实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同级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的目的、范围和实施时间;
(二)补偿方式和补偿方式选择权;
(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预评估基数;
(四)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数量、地点、面积、结算价格和购买标准等;
(六)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包括改建地段安置房建设或就近地段房源筹集方案。
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法制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七条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有关内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评估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的项目,在未有效化解或者未落实可行的化解措施前,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超过300户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区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九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同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征收决定的有关材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补偿
第二十一条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标准和相关补助及奖励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房屋征收评估规定评估确定,并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按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调查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从报名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第二十六条国家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包括不成套房)列入征收范围,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八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区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国家、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土地征收信息公开主体
公开征地信息的单位都是市县人民政府。
申请信息公开要征收哪些费用
1、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如何申请拆迁许可信息公开
申请信息公开,一般需要提交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一般而言,申请书具体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拟申请的信息的描述(具体是什么信息);对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获取信息的途径等等内容。申请书可以邮寄。如果不会撰写申请书,可以尝试在网上找到相应的模板或者直接寻找律师的帮助。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不同的政府部门对于材料的要求可能是不同的。公民在申请信息公开之前,可以提前查阅有关部门的公示内容,以确定是否对材料有特殊要求或者接受申请有专门的部门。
拆迁应向政府公开哪些信息
在征地拆迁活动当中,政府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几项:
一、征地批文,具体包括:
1、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性文件。
2、地方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
二、征地告知书,包括:
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一书四方案,包括:
1、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包括: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2、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四、征地公告,包括:
征地获批后实施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如果被拆迁人在征收时未能见到上述公告内容,均有权向政府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征地机关向其公开征地相关信息。
拆迁时政府需公开的信息应如何公开
在征地拆迁活动当中,政府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几项:
一、征地批文,具体包括:
1、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性文件。
2、地方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
二、征地告知书,包括:
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一书四方案,包括:
1、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包括: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2、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四、征地公告,包括:
征地获批后实施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如果被拆迁人在征收时未能见到上述公告内容,均有权向政府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征地机关向其公开征地相关信息。
《土地法实施条例全文》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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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毕妍惠
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