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拆迁补偿协议书,广西省桂林市平乐县征地补偿标准,广西省桂林市平乐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沙子镇、二塘镇、平乐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633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48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212元/亩到164
广西省桂林市平乐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沙子镇、二塘镇、平乐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633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48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212元/亩到16484元/亩之间。
张家镇、同安镇、源头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223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35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39元/亩到15357元/亩之间。
大发瑶族乡、桥亭乡、青龙乡、阳安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158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12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780元/亩到15120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本文介绍了广西桂林市平乐县不同乡镇的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标准,沙沙镇、二塘镇、平乐镇的基本农田每亩不低于46332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每亩不低于16484元,而集体土地闲置土地的价格则在4212元至16484元之间。张家镇、同安镇、媛媛镇的补偿标准分别为基本农田不低于4223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357元/亩,集体土地闲置用地在3839元/亩至15357元/亩之间。大发瑶族乡、桥亭乡、
法律分析
广西桂林市平乐县的土地补偿标准如下:沙沙镇、二塘镇、平乐镇的基本农田每亩不低于46332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每亩不低于16484元,而集体土地闲置土地的价格则在4212元至16484元之间。张家镇、同安镇、媛媛镇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223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357元/亩;集体土地闲置用地在3839元/亩至15357元/亩之间。
大发瑶族乡、桥亭乡、青龙乡、阳安乡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158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120元/亩;集体土地闲置用地在3780元/亩至15120元/亩之间。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完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按听证、通知程序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较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征地补偿标准有待提高。
拓展延伸
根据广西桂林市平乐县不同区域征地标准对比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审批权。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内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农民集体所有者决定使用;依法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议决定使用;依法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因此,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议具有决定权。
综上所述,根据广西桂林市平乐县不同区域征地标准对比的相关法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审批权,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议具有决定权。
结语
根据广西桂林市平乐县的土地补偿标准,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有所不同。在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完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按听证、通知程序公告后实施。
法律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04-14)\\t第二十三条\\t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01-08)\\t第三十一条\\t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应当及时办理补偿销号手续,并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已经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其搬迁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04-29)\\t第六十一条\\t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法律分析: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2.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3.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元/亩):64414元,安置补助费(元/亩):9662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法律分析: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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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罗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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