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新标准,9月1号以后农村宅基地有什么新政策 ,法律分析:1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一: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
法律分析:
1.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一: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2.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二:规范宅基地申请流程。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3.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三: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申请需求。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四:宅基地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1.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一: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2.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二:规范宅基地申请流程。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3.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三: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申请需求。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四:宅基地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1、一户一宅政策分类试点政策
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
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
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区: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以户有所居落实一户一宅的住房保障功能;
对没有新增债基的可供分配的地区: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落实宅基地政策。
2、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政策
国家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和乡村旅游;
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资源有偿退出宅基地;
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思想,强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维系宅基地使用权身份性的前提下,从中派生出一个不具有身份属性的宅基地租赁权。
3、扩大宅基地用益物权权能的政策
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依法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利,逐步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流转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保障农民财产的保值增值,实现财产的收益权能。
一、什么是宅基地“一户一宅”
国家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和乡村旅游。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目前,各地都在探索宅基地转让的示范合同,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二、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利用他人土地从事建造活动,且均可在集体土地上设立。但二者也存在着诸多区别:
1、在权利主体的身份限制上有所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基本上没有限制。
2、权利内容不同: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抵押或投资入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及出资。
3、取得方式不同: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审批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通过转让或划拨方式。
4、设立要件不同:宅基地使用权不用登记就可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要进行登记。
5、是否有偿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须交土地出让金。
6、存续期限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明确的期限限制且不得超高法定的最高期限。
对农村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住宅,以及附属设施受到法律保护,都有“四禁止”。一、 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二、 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三、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四、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1、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通常来讲,只有是农村户口的居民,才能在所处的村庄里申请宅基地。根据我国的相关文件,现在宅基地都要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也就是一个户口只能申请一个宅基地。在村民获得宅基地后,村委或其他组织机构就不能够不顾村民的意愿,强制性地把村民所申请到的宅基地流转给他人。2、禁止违法收回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在宅基地得到确权后,村民就合法拥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受到国家的保护。也就是说,其他人不得非法收回村民依法获得的宅基地。但如果村民的宅基地是通过非法得到的,就很有可能会被收回。3、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于宅基地,我们拥有的只是它的使用权,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我们所拥有的就是它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房屋是属于私人财产。父母可以把自己的房子继承给子女,即使子女已经变为了城镇户口,依旧拥有房屋的使用权。因此,相关部门不能把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居民转移户口条件。4、禁止强迫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为了使农村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我国对一些农村实行了合并政策。有的村民是直接搬到了相关部门给他们盖的房子里,也有的是拿到了搬迁补偿款。在农村合并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事情有很多,并且根据相关条例规定,是不能够强迫农民搬出原宅基地的。从以上四个“禁止”来看,农民的权利极大得到了保障。新修订的条例从2021年的9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相信在这项政策落实后,我国农村的宅基地以及耕地在管理时就会更加方便,农民的权益也会得到有效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法律分析: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目前部分地区实行了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选择有偿退出宅基地,但任何人都不能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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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苏晴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