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空心村拆迁补偿标准,义乌市农村“空心村”改造试行实施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集约节约用地,提升城乡建设品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义政发〔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集约节约用地,提升城乡建设品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义政发〔2013〕43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除城镇规划区和“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以外的村庄。
第三条“空心村”改造过程中,必须遵循“因地制宜、集约用地、群众自愿”原则。“空心村”实行“零增地”改造,以拆除村内危旧房,盘活闲置宅基地,畅通村内道路,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人居环境为目的。原则上不能以“空心村”改造名义实施全拆全建。
第四条“空心村”改造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审核监管,村级组织实施。市农办、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相关职能。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五条“空心村”改造村可一次性整体规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也可对拆迁、安置及保留区块局部规划建设。
第六条实施“空心村”改造的村庄,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保留古民居、古建筑。采用联立式住宅安置,建筑密度控制在32%-40%,容积率1.0-1.5,房屋檐口高度不超过10.2米,不再规划建设多层、高层公寓。
第七条“空心村”改造规划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所在镇街负责审批(历史文化村落及其它由市规划部门审批的村除外),并报市农办、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和综合执法局备案。
第十二条安置方式
“空心村”改造村要把住房困难户、属d级危房户及线性工程建设需拆迁户等优先进行安置。安置对象可以选择就地安置、异地安置、旧房调剂、货币补偿等形式安置。
(一)就地安置。有条件建设新房的村,农户申请建新房的,必须先完成其所有旧房的处置,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建设新房。
(二)异地安置。经镇街核准同意,住房困难户、属d级危房户在本村没有条件安置的情况下,可以到本镇街集聚区进行安置,安置标准由属地镇街按照解决住房困难的原则酌情确定。
(三)旧房调剂。农户申请旧房调剂须经镇街批准,调剂受让方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并不得超出安置标准。对调剂的旧房,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办理合法的过户手续。
(四)货币补偿。拆除合法危旧房且自愿放弃安置的户,可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
住户保留住房占地面积符合或超过安置标准的,拆除危旧房后不再进行安置。建新房的农户,必须严格实行“一户一宅”。
第三章配套政策
第十三条实施“空心村”改造的村继续享受市相关新农村建设补助政策。
第十四条拆除合法危旧房且自愿放弃安置(包括由村集体收回的保留合法房屋)的户(属集体的合法房屋除外),可按建筑占地面积予以100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偿。
第十五条对累计拆除合法危旧房占地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村级组织,可按拆除合法危旧房占地面积予以20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优先用于拆除区块整理及公共设施建设。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农办负责解释。
义乌农村旧村改造政策:1、(底数调查) 村级组织负责对现有人口和村庄各类建设用地情况,特别是宅基地及房屋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重点摸清户数、在册人口、户籍类型、宅基地现状与权属、市级以上文保单位、文保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等情况。2、(自愿申请) 农村有机更新以农民自愿为前提。整村实施农村有机更新的,需经90%以上农户同意并签订旧房收回协议后,村级组织提出开展农村有机更新申请,报镇街批准;也允许部分区块实施农村有机更新,但需经95%农户同意并签订旧房收回协议。3、(日期截止和人口统计) 镇街批准开展农村有机更新后,村级组织应当通过民主决策明确农村有机更新的人口计算截止时间,并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资格权人进行界定,报镇街确认并登记造册。4、(规模测算) 镇街按照宅基地资格权人登记情况审核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5、(实施细则) 村级组织制订农村有机更新实施细则,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报镇街批准。6、(精准测算) 村级组织根据核定的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以及宅基地资格权人和增计人口登记情况开展分户安置基数的预审核,精准测算分户安置面积,报镇街审核批准。7、(自愿选择) 农户可以自愿选择联立式住宅、全高层或高低结合、宅基地跨村跨镇街安置,以及退出宅基地资格权后购买商品房、新社区集聚高层住宅或者政府回迁房等多种安置方式。对于自愿承诺选择宅基地跨村跨镇街安置的农户,其相应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从核定规模中扣减。8、(办理供地) 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最终确定后,依规定办理整体供地手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依规定先行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9、村庄规划) 镇街根据分户安置基数、分户安置面积、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组织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村庄规划方案经征求村级组织意见并公示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级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由建设局组织技术审查。10、(分户报批) 根据村级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宅基地安置协议,镇街通过“义网通办农民建房一件事”联办平台完成分户报批。各镇街要实行联审制度,组织相关职能单位对农户的立户、人口、户籍、旧房权属等基本情况进行并联式调查和审核,并对分户报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完成报批和上报备案。11、(旧房处置) 村级组织开展应拆旧房收回与拆除,并报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原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12、(有偿调剂) 宅基地分户审批完成后,农户需开展宅基地资格权有偿调剂的,必须由村级组织委托所在地镇街农村土地整备公司统一组织实施。13、(有偿选位) 村级组织在镇街指导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取得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联立式住宅宅基地的有偿选位;多层、高层住宅分配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14、(规划建设审批) 联立式住宅建设,根据农户分户审批面积和选位情况,由镇街通过“义网通办农民建房一件事”联办平台推送办理工程规划许可。集中统建农村多层、高层住宅的,由镇街通过“义网通办农民建房一件事”联办平台推送并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供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15、(建设管理) 镇街组织定点放样后开工建设,村级组织、镇街、农业农村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局按职责依法履行好农户建房过程的监督检查。16、(竣工验收) 住宅竣工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多层、高层住宅还需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7、(不动产登记) 农户向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法律依据:《义乌市农村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实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和异地奔小康建设范围外的村庄。第三条(指导思想和原则) 农村有机更新工作,必须坚持“自愿(村级组织自愿)+规划(统一规划布局)+设计(统一村庄设计)+规范(规范建设管理)”的指导思想,遵循“三生融合、多规合一、集约用地、稳妥有序”的原则。第四条(职责分工) 农村有机更新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统筹负责,村级组织具体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建设局、行政执法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有机更新相关工作。第五条(用地保障) 按照本办法实施农村有机更新并按规划完成应拆旧房拆除工作的村庄,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法律分析:坚持“自愿(村级组织自愿)+规划(统一规划布局)+设计(优化村庄设计)+规范(规范建设管理)”,稳步推进农村有机更新,通过集中安置、高低结合、空间赋能等方式让利于民,努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环境,每年新增启动农村有机更新50个村以上,具备农村有机更新条件的村庄全部完成改造,基本解决农民建房问题。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放活宅基地资格权调剂,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显化宅基地和农房财产性权益,农房财产权贷款规模达到300亿元,农房发证应发尽发,让农村集体和农民更充分享受改革红利。接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重点抓好农村“污水、垃圾、厕所”三大革命,提档升级乡村基础设施,全面落地城乡融合“义乌标准”,所有行政村达到省级新时代美丽乡村标准。加快推进以佛堂、赤岸为重点的历史文化名镇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利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法律并没有进行统一,但是空心村改造村一般要把住房困难户、属d级危房户及线性工程建设需拆迁户等优先进行安置。安置对象可以选择就地安置、异地安置、旧房调剂、货币补偿等形式安置,更为具体的补偿标准可以直接咨询当地的拆迁办,或者当地的村委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分析:
江南街,鲁雅,楼村,上西陶,杨梅岗,胡宅,邢宅,塘李蒋,苏南,上潘,毛塘楼,大陈一村,红旗,团结,杜桥,大陈二村,北金山,八里桥头,陈家,杭畴,环院,下骆宅,宗宅,下沈,赵宅,长春,竹付佳里,兴中,共和,寺后盛,永胜,宗塘,前成,下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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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鲁乐锦
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