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拆迁补偿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解读如下:一、湿地定义与分级管理本法所称湿地,指的是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这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水田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解读如下:
一、湿地定义与分级管理
本法所称湿地,指的是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这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依据其生态区位、面积及在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方面的重要程度,划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进一步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并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二、湿地保护原则与监管职责
湿地保护应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包括湿地保护规划的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以及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同时,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也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承担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湿地保护的具体措施与禁止行为
为了保护湿地,法律明确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如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等。同时,法律也明确禁止了一系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包括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以及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的新阶段,为湿地的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法律分析:我国首次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立法,拟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建立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湿地是人类最重要的环境资本之一,也是自然界富有生物多样性和较高生产力的生态系统。
法律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八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
按照生态区为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实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实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是湿地保护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的新阶段。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1)坚持以水生态保护和修复为主线,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实现对整个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功能的优化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使会仙湿地成为一个生态结构合理、系统稳定的良性湿地生态系统。2)坚持生态优先,生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以开发促保护。在保证生态系统得到良好修复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资源,建立以湿地保护区为核心的多种类、多层次的生态经济开发示范区,重点发展休闲旅游、绿色经济产业,实现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3)充分遵循自然规律,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按照湿地生态演替理论,分析湿地退化的机理和过程,确定主要影响因子,以自然修复为主导,或辅以人工措施,实现退化生态系统的恢复和改良。4)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注重长期、中期与近期目标相结合。既要按照湿地生态系统的运行规律和保护、开发目标进行统一规划,保证会仙岩溶生态系统修复或开发的科学性和严谨性、整体性,又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分步实施,重点优先,滚动实施。先保护,后开发,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以开发进一步促进湿地保护和生态系统的恢复。5)坚持国家投入为主体,政府在规划、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行使管理和引领职能;群众积极参与,科研、设计部门积极配合,是实现湿地修复与开发的重要保证。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加大对重要湿地保护的财政投入,加大对重要湿地所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国家鼓励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 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国际重要湿地应当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湿地有明确定义,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一、湿地保护法规定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二、国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完善湿地保护制度,健全湿地保护政策支持和科技支撑机制,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五、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六、《湿地保护法》明确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三条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法律分析: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法律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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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卞诺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