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条款模糊,如果拆迁补偿协议中有不明确或模糊的条款,该怎么办,法律分析:当拆迁补偿协议中存在不明确或模糊的条款时,需要进行法律解释。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可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法院将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裁决。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当拆迁补偿协议中存在不明确或模糊的条款时,需要进行法律解释。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可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法院将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四十条:房屋所有权人住房被征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的经济补偿。征收决定书应当载明征收的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以及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或者确定经济补偿的方式。
2.《拆迁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条例,采用协商、赔偿、补偿等形式给予补偿,决定补偿标准和补偿形式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3.《合同法》第十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在起诉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的解释作出裁决。
以上法律依据为常用规定,具体可根据不同情况选择。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协议是涉及财产权益的重要合同,对协议中的内容要仔细审查,并且需要理性评估自己的权益和风险。如果协议中存在模糊不清的条款,需要及时与对方协商澄清,或者依法争取更完善的权益保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制定合同,应当遵循公认的交易习惯和合理的标准。
2.《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致同意,可以约定补偿事项和补偿标准。
总之,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应当认真阅读、审查,并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协议中存在的模糊不清的条款,要及时与对方协商并澄清,或者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拆迁补偿协商不一致可以诉讼。拆迁补偿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被拆迁人可以就补偿数额与拆迁人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协商不成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被征收人,所遵守的规划,不是民事法律规划,而是行政规则,故该协议的性质属于行政合同。被征收人反悔,所提起的诉讼应当是行政诉讼;被征收人拒不执行协议,政府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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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彭梓艺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