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沽源市拆迁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建房的规定: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1-27 18: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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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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沽源市拆迁补偿标准,张家口市宅基地建房有哪些规定,宅基地作为与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指专门用于建造房屋(住宅)为目的的那部分土地。也就是说,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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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沽源市拆迁补偿标准,张家口市宅基地建房有哪些规定

宅基地作为与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指专门用于建造房屋(住宅)为目的的那部分土地。也就是说,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及准备建房屋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家口市关于宅基地建房有些什么规定呢?《张家口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2012年)中关于在宅基地上建房是这样规定的:第五十七条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区、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十八条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应当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的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备案。相关链接:张家口市张家口市是河北省下辖的一个地级市,地处河北省西北部,东临首都北京,西连煤都大同,北靠内蒙古高原,南接华北平原。现辖10个县(张北、康保、沽源、尚义、蔚县、阳原、怀安、怀来、涿鹿、赤城),6个区(桥东、桥西、宣化、下花园、万全、崇礼),2个管理区(察北、塞北),1个高新区。张家口市土地总面积5519万亩(3.7万平方公里),全市南北长289.2公里,东西宽216.2公里。2015年,全市土地供应总量为326宗,面积1156公顷。全市共实施土地整治项目27个,新增耕地12068亩;正在立项项目共15个,新增耕地4571亩;拟立项项目共8个,新增耕地4400亩,待项目全部验收合格后,可补充耕地21039亩。全市已验收2013年、2014年实施的项目共11个,新增耕地7195亩。2015年张家口全市户籍总人口469.01万人,其中男性人口240.86万人,女性人口228.15万人。2015年年末常住人口442.1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0.08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30.81万人,乡村人口211.36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2.2%,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出生人口3.88万人,人口出生率为9.02‰,死亡人口2.50万人,死亡率为5.66‰,人口自然增长率3.36‰。

二、国有土地上建房的规定

法律分析: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满足相关条件下都可以拥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建筑等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三、宅基地建房需申请吗

法律分析:需要申请,经社、村同意,村、镇建环办对用地及建房地点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宅基地建房需要审批吗

法律分析:需要。正常情况是要批准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为村委会需要让群众的宅基地符合规定以及规划。所以在原有的房屋地基上建房是需要审批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五、宅基地建房需申请吗

法律分析:需要申请,经社、村同意,村、镇建环办对用地及建房地点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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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舒思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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