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院拆迁园林怎么补偿,小区绿化归谁管呀怎么举报,小区绿化的管理及举报途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小区绿化的归属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小区绿化的管理及举报途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小区绿化的归属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这意味着小区内的绿化区域通常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产。
二、小区绿化的管理责任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绿化进行管理和监督。如果发现绿化被破坏或管理不善,可以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绿化进行妥善维修、养护和管理。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这些职责,业主可以向其提出投诉,并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
三、小区绿化破坏的举报途径
如果小区绿化遭到破坏,业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举报:
向物业服务企业举报:业主可以直接向负责小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举报绿化被破坏的情况,要求其进行调查处理。
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反映:业主也可以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反映绿化被破坏的问题,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协调处理。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未能妥善处理绿化被破坏的问题,业主还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如城市管理部门、园林绿化部门等)进行投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小区绿化的管理和举报途径主要涉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业主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小区绿化的管理和监督,共同维护小区的绿化环境。
现在小区的绿化问题,一般来说,都是由物业公司来管理。如果物业不愿意管的话,你可以投诉到房管局。小区绿化被破坏可以向业主大会进行举报。对于小区物业管理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绿化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解决公共通道被邻居占用:首先,业主可要求邻居停止占用行为,恢复楼道原状。其次,如邻居继续占有公共楼道,可向小区物业投诉,要求协助解决邻居强占公共楼道问题。再次,如小区无物业或物业处理无效果,可向业委会投诉反馈,要求敦促邻居停止占用行为,恢复楼道原状。然后,如小区无业委会或业委会处理无效果,可向社区管理部门等投诉。例如向社区居委会投诉;向房产管理部门投诉等。最后,若依然无法解决纠纷,可收集相关资料至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停止侵害,恢复楼道原状并赔偿损失。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由业主选举产生。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以下两种产生方式: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投诉物业费太高:成立业委会或向业委会出面协商如业主质疑物业费收取过高,可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要求物业出示收费许可证件。如物业无法提供,业主有权不缴纳物业费(物业私自提高物业费,属违法行为),并可向物价局投诉。若业主能够出具物业费收费过高的依据,可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共同决议,降低物业费。如果小区目前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则必须经过占居建筑物总面积超过二分之一的业主,且占居总人数超过二分之一的业主同意,并且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重新商定降低物业费事宜。找房管部门解决目前,物业费多由市场来调价,相关部门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收费标准。一般来说,物业费应依据小区的面积、层数、服务等级等来制定价格。如果业主觉得物业费收取不合理,可向房管部门反映情况,以此来维权。协商提高物业服务不少业主之所以认为物业费过高,主要是因为物业服务水平太差劲,比如保安缺乏责任心、小区环境脏乱差、存在安全隐患等。对于这种情况,可由业委会出面,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要求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更换新物业小区的前期物业虽然是由开发商指定的,可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小区一旦发展成熟后便可成立业主委员会。如业委会对小区物业服务存在质疑,认为其存在收费不合理现象,就可以开展招标,通过向社会招投标或协议招标的形式,重新选择新的物业公司。投诉物业:向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投诉,该办事处负有监督其行为的义务;向当地房屋管理局的物管处投诉,后者是专门处理与物业有关的事务;将物业公司的不良行为暴露于媒体或网络平台;打电话给当地部门投诉。小区绿化的标准:一个小区绿化是有一个标准的,绿化过多、或绿化过少都不好,在合适的范围内最好。在计算绿地率时,对绿地的要求非常严格,并不是所有长草的地方都能算做绿地率。绿地率所指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其中,公共绿地,又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块状、带状化公共绿地。而宅旁绿地等庭院绿化的用地面积,在设计计算时也要求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不得计入绿化用地。小区绿化率合适规模:绿化率对于我们来说都不陌生,开发商在卖房子的时候都会宣传,小区的绿化率是多少。住宅小区绿化率它也是包括公共的绿地。公共的率地是的最小要求是绿化面积不能低于400平方米的。也就是用地的绿化面积不能少于总面积的70%。然而在国家政府规定的是不能够少于30%。在计算绿地率时,对绿地的要求非常严格。绿化地其中,公共绿地,又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块状、带状化公共绿地。小区绿化的重要性:小区园林绿化可以起到的重要作用。补充空气中的氧。绿化植物在进行光合作用时,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放出氧气。防尘。植物的叶面和茎的表面有的生着绒毛,有的能分泌粘液或油脂。因此能拦截、过滤、吸附或粘着悬浮于大气中的各种颗粒物。吸收大气中的有害气体。许多植物具有较强的吸收过滤大气中有害气体的能力。减噪。小区造景中较多使用乔灌木的设计对降低噪声有作用。提高空气湿度。合理的绿化设计对改善小区小环境的空气湿度有很大作用。小区绿化中能多种高大乔木,小区居住环境将变得更加舒心。灭菌。不少植物不仅能分泌粘液滞留空气中的细菌,有些植物还能释放出具有杀菌作用的植物杀菌素,所以多种植树木和花草可以减少借助于空气传播的某些疾病。提升居住空间质量。绿化不仅有着净化空气、丰富景观等的作用,同时也是居民的交往空间和活动场所,闲暇之余散步遛狗,乘凉休息、打牌下棋,跟邻里之间的交往互动也会密切,增进邻里感情。人们对于绿色是一种向往,一个小区绿色多,一定是一个宜居社区。满眼望去都是绿色,一个好的小区景观设计可以给人们带来舒适的生活,想象每天上班与放学回家都有个好的环境可以让自己放松,感受自然地亲切,在这里人们可以健身,可以谈天。带着孩子,老人们享受天伦之乐。小区园林绿化的建设规范指标。现在相关部门对于小区的绿化建设也是有一套标准的,绿化带、树木、花草是一个都不能少的。小区园林设计上强调以“绿”为主,园林绿化生态效益的发挥,主要由树木、花草的种植来实现,因此,以“绿”为主是小区绿化的着眼点。提到“绿”,我们直观的想到了常说的绿化率、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法律分析:可以向物业反映,也可向业主委员会进行反馈。对于有关小区规划、房产证的办理、房屋质量等出现的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对于小区物业管理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法律分析:小区绿化被破坏,可以先找小区物业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法律分析:可以向业主大会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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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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