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可以拖延吗,拆迁安置补偿款一直被拖延支付该怎么办,拖延履行安置补偿义务是征地拆迁中的常见情形。李先生所在的村庄因城中村改造项目而进行了拆迁,但李先生却一直未收到本应属于自己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多次询问村委会,却都被冷脸赶了出来。咨询了
拖延履行安置补偿义务是征地拆迁中的常见情形。李先生所在的村庄因城中村改造项目而进行了拆迁,但李先生却一直未收到本应属于自己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多次询问村委会,却都被冷脸赶了出来。咨询了专业律师后,李先生开始了自己的维权道路。
庭审双方
原告:李先生
被告:市政府
案件概述:
李先生的拆迁安置补偿款一直被拖延支付,多次询问村委会未果还被赶了出来。2019年6月份,李先生向村委会邮寄了村务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本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决议和参会人员表决签名文件以及村委会和被拆迁人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数额、支付情况等的明细文件,但一直未收到答复。
2019年7月份,李先生向市政府邮寄了针对村委会不公开村务的查处申请。市政府在收到申请后转交给当地农村经济管理局和民政局就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但李先生却依旧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2019年底,李先生就市政府不履行村务公开监督的职责向法院起诉。
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围绕该案行政机关是否履行职责、村务公开的范围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法官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宣布休庭进行合议庭评议,择日宣判。
庭审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市政府在履行责令职责时,将该申请转交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及市民政局办理。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及市民政局属于市政府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按照市政府安排办理可以代表市政府。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及市民政局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已向李先生作出答复。因此市政府已履行法定义务,履行责令之责,故对李先生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及分配方案在村务公开范围内。原告要求市政府责令村委会限期依法公布《村务信息公开表》的相关内容,该事项在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及市民政局作出的回复函中已经明确回复,即不存在有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及分配方案的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李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诉。
高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市政府称经调查了解村集体资金中没有土地补偿款,但是关于相关土地补偿款究竟是市政府未向村委会支付,还是土地补偿款已经由村委会全部使用完毕,市政府并未予以答复或者进一步调查核实。市政府另称,案涉的土地征收工作并未开始实施。但是根据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案涉征收项目已经于2017年启动,已完成征收的村民达100余户,市政府的辩称显然不符合事实。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于上诉人的答复,仅仅是转述了村委会的陈述,市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并未就该陈述是否真实、是否全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没有实现村务公开的实质性监督,故不能证明其依法履行了相应职责。市政府应当依据上诉人的申请,继续调查核实,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最终,高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责令市政府就李先生的申请继续调查核实。
案件解读:
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市政府有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履行了调查核实职责。
法律分析:一、土地征用补偿计算标准
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拆迁的补偿如下: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房屋拆迁一般要经过哪些程序1、前期洽谈、现场勘察;2、签订评估合同,然后制定工作计划;3、外业入户评估;4、内业结算;5、出具正式评估报告;6、送达报告。送到拆迁户手中;7、动迁解释;8、把报告归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动迁补偿款分割纠纷的处理方法:
1.确定可取得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根据相关规定,在涉及公有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审查拆迁资料并听取拆迁单位意见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一是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二是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三是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3.合理分配房屋动款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二是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
4.区分房屋性质作出不同处理除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情形外,实践中还会遇到拆迁其他性质各类房屋时所发生的纠纷,此时应区分房屋性质,分别确立调解原则。被拆迁房屋属于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被拆迁房屋属于售后公房,应按私房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进行调解。
面对对方一直不给拆迁补偿款的情况,当事人要是觉得对方的行为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通过相应的方式去维权。千万不要什么事都不做在征收方违约不按时支付补偿款,不交付安置房时,被征收人莫要一直等下去,可以先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手里有拆迁协议原件的话,可以看一下协议里约定的期限是多少,若是已经过了约定的期限,那么可以先去相关部门询问,并对询问期间的谈话进行录音留证。千万不要一味地在原地等待,也不要不管不问,不要觉得自己现在有住的地方,生活也还过得去就对此事放置一旁,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一定要积极主动地去争取。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安置未落实,莫搬迁。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果征收方未如约履行协议,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履行补偿职责,或是要注变更补偿方式。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法律程序,那么我们才有可能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费如何确定
(一)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
(二)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2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
(三)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住房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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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博同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