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厂房拆迁补偿案例企业,警方侦查杭州保姆失职致女童坠亡案 最终是否有罪两个细节很关键,6月14日,杭州市一保姆因带2岁女童乘坐电梯期间照料不周,电梯关门时女童未及时走出电梯,随电梯上行至8楼并独自走出电梯进入楼道,之后发生了女童坠亡惨痛事
6月14日,杭州市一保姆因带2岁女童乘坐电梯期间照料不周,电梯关门时女童未及时走出电梯,随电梯上行至8楼并独自走出电梯进入楼道,之后发生了女童坠亡惨痛事故。
另据报道,警方已于6月15日对保姆立案侦查。那么,这起事故中,保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警方已经立案侦查,保姆一定会构成犯罪吗?
警方虽然立案侦查,但保姆的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根据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一般会作出基本判断,初步认为存在犯罪事实才会立案侦查,但是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通过侦查后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予以判断。
如果通过侦查后,犯罪嫌疑没有被排除甚至犯罪嫌疑上升,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可能会被起诉至人民法院审判。
如果通过侦查后,排除了犯罪嫌疑或者没有获得嫌疑人犯罪的证据,公安机关将撤销案件,这种情况相当于宣布保姆不构成犯罪。
警方立案不等于保姆犯罪,但应当立案吗?
警方立案是正确的,本案出现女童坠亡的结果,家属提供了保姆存在一定过失行为,并对保姆的行为产生怀疑,有报案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民报案、控告,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讲,保姆构成犯罪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毕竟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是不会立案侦查的。
本案保姆是否构成犯罪?笔者认为未必
结合本案而言,涉案保姆未必构成犯罪。2020年12月17日,杭州也发生过类似事件,保姆梁某照顾2岁幼童小米粒的过程中,小米粒在阳台坠亡。之后,梁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梁某被取保候审。2021年10月26日,钱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梁某不起诉。该案中,梁某被事实上宣布无罪。
针对本案,保姆在带领女童乘坐电梯的过程中,走出电梯时有玩弄手机的行为,但是两个细节需要注意。
第一个细节是电梯到一楼时,女童似乎想去摸电梯按键,保姆说:“摸那么多干嘛呢,会有危险的。”第二个细节是,电梯门即将关闭时,保姆回头看了一眼,发现孩子并未跟出来,她尝试用滑板车挡住电梯门,但已经来不及。
从这两个细节来看,保姆并非有不周到的地方,但也不至于视女童的安危而不顾。平心而论,即使是照顾自己的孩子,这种情形的发生也不在少数。
至于之后女童走出电梯独自进入楼道,直至发生坠亡,因为不知道该过程的具体情况,不便过多评论。但是,在女童坠亡的地点很可能是出现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形。
但是,这一时段保姆的行为应该不是案件的关键所在。如果保姆在电梯上行后,及时做出了寻找小孩、寻求物业帮助等常人行为,女童的坠亡就是一个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引发的悲剧,保姆的行为也大概率不构成犯罪。
如果电梯上行后,保姆持不闻不问无所谓的心态,由于女童年龄太小,没有行为能力,那保姆的犯罪嫌疑将会上升,这具体要看公安机关侦查的结果。
女童父母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如果保姆存在明显的过错,无论最终是否构成犯罪,女童父母均可向保姆或者提供保姆服务的机构提出一定的赔偿要求。如果保姆没有过错,由于属于意外事件,保姆或者提供保姆服务的机构则不承担责任。当然,如果物业的管理或者安全设施存在明显漏洞,物业公司也可能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总之,这一事件的发生,女童父母获得赔偿的难度很大,很可能不能得到理想的赔偿数额。
浙江2岁女童坠亡 保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2
2022年6月28日,北京新闻广播《新闻2022》栏目采访北京岳成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岳律师就“2岁女童被遗留电梯坠亡,保姆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立案侦查!”进行评论。
新闻背景
近日,浙江杭州一名不满2岁的女童被保姆吴某遗留一楼电梯内,女童随电梯升至8楼后,从电梯间窗户坠楼身亡。目前,杭州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对保姆吴某立案侦查。那么,该事件中保姆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物业是否也需要承担责任呢?
Q:保姆要承担怎样的责任?过失致死,分为哪几种情况呢?
A:岳屾山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会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当然,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具体的情况综合判断,最终以法院的认定作为确定依据。
从刑法的理论来讲,过失致人死亡一般分成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他人死亡。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已经预见到这个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但是轻信能够避免,最后的结果还是致人死亡。
两种过失,都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Q:此次事件,保姆属于哪种“过失致人死亡” ?
A:现在还不太确定,一般来讲,更多的可能倾向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因为在这起事件,她把没有独立生存能力、或者年纪很小的孩子独自留在了密闭空间,这个空间是可移动的,有一定的危险性。
保姆过失导致孩子死亡,然后被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例,以前也有过。这次事件再次给大家敲响了警钟,不管保姆,还是监护人,照顾年幼的孩子,还是要让他们在自己的视线之内,在伸手可及的地方看护,避免造成悲剧。
Q:中介公司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A:这里涉及三方,包括雇主、中介公司或者家政公司,还有一方是保姆。
一般来讲有两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情况,如果中介只是介绍雇主和保姆订立合同,起到介绍的作用。这种情况下,保姆造成他人损害的话,就是保姆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如果中介提供服务时,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没有核验保姆的身份、简历等,这个时候,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中介没有这些行为,中介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了。
第二种情况,雇主直接和家政公司签订合同,家政公司派员工提供保姆服务,这种情况下,如果保姆出了问题导致雇主家庭受到损害,雇主可以直接向家政公司主张赔偿,由家政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家政公司事后可以向保姆追偿。所以,要分清楚事件当中的具体法律关系,才能够判断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Q:物业应该承担责任吗?
A:对于物业来讲,一方面要按照跟业主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来履行所有的合同义务,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物业还应该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比如楼体的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该及时发现并处理,这是他应该尽到的义务。
一、杭州保姆过失致2岁幼童坠亡
2020年12月15日,解女士有事外出,梁某独自一人在解女士家中照顾小米粒。当日10点左右,梁某将小米粒带至居住在同小区的她女儿家中进行照看。10点54分左右,小米粒拉了大便需要更换尿不湿,梁某将小米粒独自一人留在阳台处晒太阳,未检查家中情况便前往解女士家中取尿不湿,致使小米粒10点58分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从主卧窗户爬窗坠楼身亡。梁某11点03分时返回家中,发现小米粒失踪后,立刻联络雇主解女士、女儿左某并拨打110报警。最终,小米粒在草丛中被邻居发现,立即送往医院急救,但在1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小米粒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12月16日,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以梁某过失致人死亡为由立案侦查,12月17日,梁某被刑事拘留。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怎么判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怎么认定
(一)看被告人过失程度的严重性。过失致人死亡罪既存在严重疏忽大意与一般疏忽大意之分,也存在轻信把握的大小和冒险程度之分。被告人主观上的过失之大小也反映了犯罪情节的轻重。
(二)看被告人先前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如果被告人在实施违法活动中过失致人死亡,则不应该认定为情节较轻。
(三)看被告人过失行为之目的。如果被告人行为之目的是为了受害人的利益,或为了公共利益之考虑,在行为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四)看其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犯罪行为的后果是评价犯罪行为严重性的最重要指标之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犯罪行为的后果和犯罪造成的影响不同,其犯罪的情节轻重也不同。一般来说,如果过失致使两人以上死亡的,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如果过失致死的人身份特殊,造成影响较坏或损失较大,也不能认定情节较轻。对此可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案件灵活把握。
一、2岁女童因保姆玩手机坠亡
这是6月14日晚发生在浙江杭州市拱墅区的一起悲剧。当时,小桃与保姆吴女士同乘电梯下楼。在电梯下行期间,吴女士一直在看手机。到达1楼后,保姆拉着滑板车走出,小桃被独自困在电梯间。电梯自动升至8楼后,小桃走出电梯间,爬上电梯厅的窗户后坠亡。
事发第二天,赵女士报案称保姆吴女士过失致小桃死亡。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认为此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已进行立案侦查。先追究保姆的刑事责任,后续将继续追究保姆和物业的民事责任。
二、过失致人死亡怎么判
过失致人死亡的判刑规定为:
1.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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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明宸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