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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征地补偿 腐败,老赖可以办个体户营业执照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1-21 07: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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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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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征地补偿 腐败,征地拆迁反腐的原因是什么,特点是什么的,1、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征地拆迁领域的贪污、贿赂案件,窝案串案特别突出。因为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行为人靠“单干”往往很难完成贪污、贿赂的全过程,需要借助其他征地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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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征地补偿 腐败,征地拆迁反腐的原因是什么,特点是什么的

1、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征地拆迁领域的贪污、贿赂案件,窝案串案特别突出。因为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行为人靠“单干”往往很难完成贪污、贿赂的全过程,需要借助其他征地小组成员或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沆瀣一气,共同贪污征地补偿费,事后进行分赃。如我县在办理梅县西阳镇地段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补偿资金严重超出预算的突出问题。经查,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干部互相串通,或与征拆迁补偿户合谋,共同虚大、虚报、冒领补偿款,涉案人员包括县直机关干部3人,镇干部12人,村干部13人,村民小组长2人,村民6人,涉案金额达几百万元。

2、蓄意串通作案,虚大、虚报、虚高补偿款。

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机关、乡镇干部、村干部蓄意串通,为骗取国家给予不属于自己的征地补偿款,采用虚报、重报、冒领等方法,大量骗取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款。如在丈量登记土地时与户主串通,虚大土地面积,虚大果树青苗数

量,虚大房屋被征项目数量。或者是在无补偿项目的户主上虚报补偿项目,或者是在有补偿项目的户主上再虚报补偿项目,或者是将有其户主姓名而无补偿之实的村民当作补偿户,虚报份额,套取补偿款。如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征地人员与村民串通,以村民亲戚的姓名虚报骗取补偿款14万多元私分;更为夸张的是,有些在无补偿户主补偿项目的情况下编造假户主和假项目。这些参与征地的国家工作人员与村民结成畸形的利益共同体,对彼此的违法违纪行为视而不见,心照不宜,肆意妄为。其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社会上、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

3、部下以权谋私,领导疏于监管。

按照我国的监督体系,公共权力在执行过程中要受到多重监督:各级人大的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还有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按照监督理论,权力监督必须具有“权威性、上位性、专门性和单向性”。但是具体到土地补偿领域,这些监督就变的苍白无力,征地、拆迁多在乡镇等基层,这正是人大监督和新闻领域监督的薄弱环节,政府内部的监督又缺乏主动性,乡镇不设审计机关缺乏必要的审计监督。因此缺乏监管和土地征用、拆迁体制为贪污等腐败行为的滋生提供了空间。如我县办理的征地拆适腐败案中,乡镇工作人员以套高标准,虚大数量,故意不在现场对丈量登记表统一签名,不公示征地情况,不公示补偿金发放等主观恶意大的手段,以权谋私,侵吞公款。在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开展一年多的时间里,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就一直存在,但该镇主要领导对此疏于监管,这就参与征地的乡镇工作人员的权力滥用留足充分发挥的空间。

二、征地拆迁反腐的原因是哪些,特点是哪些的

1、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征地拆迁领域的贪污、贿赂案件,窝案串案特别突出。因为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行为人靠“单干”往往很难完成贪污、贿赂的全过程,需要借助其他征地小组成员或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沆瀣一气,共同贪污征地补偿费,事后进行分赃。如我县在办理梅县西阳镇地段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补偿资金严重超出预算的突出问题。经查,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干部互相串通,或与征拆迁补偿户合谋,共同虚大、虚报、冒领补偿款,涉案人员包括县直机关干部3人,镇干部12人,村干部13人,村民小组长2人,村民6人,涉案金额达几百万元。

2、蓄意串通作案,虚大、虚报、虚高补偿款。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机关、乡镇干部、村干部蓄意串通,为骗取国家给予不属于自己的征地补偿款,采用虚报、重报、冒领等方法,大量骗取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款。如在丈量登记土地时与户主串通,虚大土地面积,虚大果树青苗数量,虚大房屋被征项目数量。或者是在无补偿项目的户主上虚报补偿项目,或者是在有补偿项目的户主上再虚报补偿项目,或者是将有其户主姓名而无补偿之实的村民当作补偿户,虚报份额,套取补偿款。如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征地人员与村民串通,以村民亲戚的姓名虚报骗取补偿款14万多元私分;更为夸张的是,有些在无补偿户主补偿项目的情况下编造假户主和假项目。这些参与征地的国家工作人员与村民结成畸形的利益共同体,对彼此的违法违纪行为视而不见,心照不宜,肆意妄为。其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社会上、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

3、部下以权谋私,领导疏于监管。按照我国的监督体系,公共权力在执行过程中要受到多重监督:各级人大的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还有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按照监督理论,权力监督必须具有“权威性、上位性、专门性和单向性”。但是具体到土地补偿领域,这些监督就变的苍白无力,征地、拆迁多在乡镇等基层,这正是人大监督和新闻领域监督的薄弱环节,政府内部的监督又缺乏主动性,乡镇不设审计机关缺乏必要的审计监督。因此缺乏监管和土地征用、拆迁体制为贪污等腐败行为的滋生提供了空间。如我县办理的征地拆适腐败案中,乡镇工作人员以套高标准,虚大数量,故意不在现场对丈量登记表统一签名,不公示征地情况,不公示补偿金发放等主观恶意大的手段,以权谋私,侵吞公款。在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开展一年多的时间里,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就一直存在,但该镇主要领导对此疏于监管,这就参与征地的乡镇工作人员的权力滥用留足充分发挥的空间。

三、征地拆迁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1、群众工作不好做。目前,个别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难以推进,严重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比较突出的有:重点项目时代广场,是集公寓、酒店、写字楼、商业、地下停车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化、智能化城市综合体,其中两座高度为162米的双字座塔楼将成为呼和浩特市的标志性建筑。目前,因迎宾酒店和五个住户未完成征拆,影响项目整体实施。其中,迎宾酒店提出1.5亿的货币补偿外加提供三亩土地,因漫天要价一直无法达成征收协议。准备裁决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项目已历时12年,企业的财务成本不断增加,同时也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急需对迎宾酒店依法实施强拆,以此来影响和推动剩余5户的拆迁工作。

2、强制程序不完善。强制是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最后保障,但由于程序不完善等原因,在实际工作中很少运用强制手段。一方面是强制程序较繁琐。为了保护群众的财产利益,国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程序,如果采取强制措施,至少需要一个月甚至半年时间,影响项目建设进度,这种方法往往不被政府、开发商所采用。另一方面是程序执行不到位。如:大项目的征地拆迁都要求进行听证,但有些项目相关部门怕麻烦或在许可条件上无法完善,弱化了这个功能,造成法律程序不完善,影响了强制手段的运用,甚至造成“断头”工程,影响地方政府的执政形象。

3、工作机制不健全。一是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成工作主体。征地拆迁市场化运作机制尚未成熟,没有充分发挥拆迁公司的作用,相应职能转由政府承担,造成工作错位。二是工作力量不足。一些项目如:星级酒店征地拆迁工作任务较重,但未成立项目办,在执行完集中强制拆除后,一些后续工作量较大,街道相关工作人员推进较为困难。三是工作人员积极性受限。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相对有限,相关工作人员经济待遇相对较低;许多长期在征地拆迁一线的同志,经常被投诉或被个别群众辱骂骚扰,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积极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四、征地拆迁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1、群众工作不好做。目前,个别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难以推进,严重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比较突出的有:重点项目时代广场,是集公寓、酒店、写字楼、商业、地下停车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化、智能化城市综合体,其中两座高度为162米的双字座塔楼将成为呼和浩特市的标志性建筑。目前,因迎宾酒店和五个住户未完成征拆,影响项目整体实施。其中,迎宾酒店提出

1.5亿的货币补偿外加提供三亩土地,因漫天要价一直无法达成征收协议。准备裁决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项目已历时12年,企业的财务成本不断增加,同时也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急需对迎宾酒店依法实施强拆,以此来影响和推动剩余5户的拆迁工作。

2、强制程序不完善。强制是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最后保障,但由于程序不完善等原因,在实际工作中很少运用强制手段。一方面是强制程序较繁琐。为了保护群众的财产利益,国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程序,如果采取强制措施,至少需要一个月甚至半年时间,影响项目建设进度,这种方法往往不被政府、开发商所采用。另一方面是程序执行不到位。如:大项目的征地拆迁都要求进行听证,但有些项目相关部门怕麻烦或在许可条件上无法完善,弱化了这个功能,造成法律程序不完善,影响了强制手段的运用,甚至造成“断头”工程,影响地方政府的执政形象。

3、工作机制不健全。一是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成工作主体。征地拆迁市场化运作机制尚未成熟,没有充分发挥拆迁公司的作用,相应职能转由政府承担,造成工作错位。二是工作力量不足。一些项目如:星级酒店征地拆迁工作任务较重,但未成立项目办,在执行完集中强制拆除后,一些后续工作量较大,街道相关工作人员推进较为困难。三是工作人员积极性受限。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相对有限,相关工作人员经济待遇相对较低;许多长期在征地拆迁一线的同志,经常被投诉或被个别群众辱骂骚扰,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积极性。

五、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哪些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哪些

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项目未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时即发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3、不告知听证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依照上述规定,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听证,并有时限要求。因此,征用土地的实施机关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交待听证权。可以在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听证权,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听证权。但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几乎都没有告知听证权,更谈不上举行听证会,实质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民主权利。

4、调查工作不细致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偿登记的项目逐项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填写房屋设施、青苗等拆迁补偿表。这项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复杂、烦琐,也很容易出差错,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但在现实征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达不到要求。

调查核实工作差错较多:一是遗漏项目,几乎每一拆迁户都有补遗的问题。有的遗漏的项目还不少。二是适用补偿标准不准确,被征地的农民之间互相比较,如果标准算高了他不找你,如果算低了他就来找你。三是适用补偿标准随意性大、不公正,关系好的标准定得高一些。四是工作责任心不强,简单粗暴,不向拆迁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导致拆迁户产生抵触情绪。

5、补偿、安置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在现实征拆工作中,有的征地补偿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到位。有的拆迁项目,拆迁户将房屋拆除后,在过渡房内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还未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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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收补偿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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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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