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土地拆迁补偿,南川又一区域拟被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 南川生活 都市主流新媒 9月5日,南川区政府网站发布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需要,区人
南川生活
都市主流新媒
9月5日,南川区政府网站发布了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需要,区人民政府拟征收三泉镇三泉社区10组部分集体土地78.6615亩。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发〔2021〕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三泉镇三泉社区10组部分集体土地(农用地)78.6615亩。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及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实施城镇规划建设。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按照3.6万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收耕地内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按被征收耕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000元/亩。林地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除青苗费外)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10000元/亩。
拟征地范围内的林地上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征收林地内林木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按被征收林地面积计算,标准为:灌木林及其他林地林木3000元/亩;一般乔木林林木8000元/亩。林地内除林木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南川府发〔2021〕8号)附件4相关标准据实清理补偿,林地内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若低于8000元/亩的,则按80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足。
其他地上附着物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征地面积或结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发〔2021 〕8号)附件3、4分类标准支付给其所有权人。结合实际支付给所有权人后仍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流转土地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时,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应当会同区农业农村委、三泉镇人民政府等查明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经多方确认后支付给所有权人。
(三)农村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补偿费。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发〔2021〕8号)制定公布的重置价格标准补偿。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被拆迁房屋(层高不足、圈舍和简易结构除外)按重置价格50%的标准另行予以补助。
房屋的附属设施按照《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南川府发〔2021〕8号)附件5规定的标准补偿。被拆迁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装饰物,根据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层高不足、圈舍、简易结构除外)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发〔2021〕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15人。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6万元。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 1.已按照或者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3.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三)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年。
(四)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发〔2021〔8号)第十条及附件6所规定标准执行。
(二)本方案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业主单位、三泉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以批准征收土地的总面积计算。全区按行政区域划分为三类地区。一类地区(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西城街道)16000元/亩,二类地区(水江镇、大观镇、南平镇)15000元/亩,三类地区(除一、二类地区外的其他乡镇)14000元/亩。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转非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000元/人。
法律依据:《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征收中有关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一、应转非安置人员的确定
(一)应转非安置人员必须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收的农户和房屋被征收的农户中确定,具体按被征收土地面积的多少依次确定转非安置人员。
(二)房屋被征收的,以户为单位自愿申请整体转非安置。
(三)土地和房屋都被征收的,可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转非安置方式。
(四)集体有剩余安置名额的,应召开户长会或社员会讨论决定。并对拟转非安置人员名单公示3天以上。
(五)禁止农户与农户之间以买卖的方式私下调整被征收的土地和转非安置名额。
二、零星林木的补偿
(一)被征收的田、土内栽种的花木按被征收的土地面积(扣除林地面积)实行综合定额补偿,即按每亩2000元的标准实施定额补偿。
(二)房前屋后已栽种多年的林木由居委会据实清理补偿。抢栽抢种的花木一律不予清理补偿。
(三)确系已栽种多年有一定种植规模的经果林木,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另行清理,据实补偿。
三、20%土地补偿费及集体补偿资金的处置
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补偿资金及20%的土地补偿费属于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按《村民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处置。
法律分析: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重庆南川区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
2、拆迁范围内调查、摸底;
3、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
4、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
5、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
6、拆迁公告;
7、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在拆迁地段设立现场咨询点;
8、发拆迁通知书,并会同评估单位发评估通知书;
9、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进场实际操作;
10、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书,并送达被拆迁人;
11、拆迁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书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12、对达不成协议的申请裁决,由拆迁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裁决;
13、按规定与拆房施工单位签订拆房协议,并由拆房施工单位组织拆房;
14、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
15、工程决算;
16、整理上报拆迁档案资料,并向房管、土管等有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17、帮助被拆迁人做好房屋产权登记中的契税减免等其它工作。
二、作出征收决定的前置条件是什么?
作出征收决定必须符合五个条件:
(1)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2)该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房屋征收部门必须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5)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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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凤亮志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