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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效力认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1-08 03:14:4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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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效力认定,认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一、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双方身份出现了法定无效的情形,导致整个协议都无效。1、房屋征收部门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征收人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2、房屋征收部门与非被征收人

拆迁补偿协议效力认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拆迁补偿协议效力认定,认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双方身份出现了法定无效的情形,导致整个协议都无效。

1、房屋征收部门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征收人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2、房屋征收部门与非被征收人订立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这种情况下可能整个协议无效,也可能仅仅是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个别条款无效。

三、签订的手段违法,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暴力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这在实践中主要是房屋征收部门以给被征收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进行威胁,迫使被征收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协议。

具体到个案中,协议是否有效还需要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认定,一方无权擅自解除合同。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相互勾结,有意规避有关法律的规定,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1、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诉。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起诉应当先经当事人申请,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二、房屋征收的具体流程是什么房屋征收的具体流程为: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旧城改造项目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听证会;6、县 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7、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9、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三、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就房屋征收事宜(如安置补偿情况等)的一些书面约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包括如下的内容: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如征收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被征收人的姓名、住处、通讯地址等情况。

2,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情况、房屋位置、建筑面积、结构楼层、装修及周边环境等。

3,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被征收的房屋的价值应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补偿方式。主要包括选择的补偿方式,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则应约定支付的时间;如果选择产权调换,应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差价结算等事宜。

5,补助费用。征收人应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偿费。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临时安置的,征收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还需要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

6,搬迁期限或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就是指被征收人最晚自行搬出被征收房屋的时间。过渡期是指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征收人提供可以入住的调换房屋的最晚时间。

7,违约责任。指违反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按照约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征收人来说,违约的情况多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补偿款或逾期交付产权调换的房屋;被征收人的违约情况多表现为不能按时搬迁房屋。

8,其他内容。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包括哪些

一、补偿协议的内容包括哪些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

法律分析:可诉。

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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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协议效力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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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张博若

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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