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评估装修算不算,房产抵押评估不算装修吗:2024在线咨询拆迁征收法律百科
房地产抵押评估装修算不算,房产抵押评估不算装修吗
基本案情:
1、2016年7月,商贾公司向农行黔江分行贷款1950万元。
2、冉露与农行黔江签订《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某房屋为前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2016年7月20日,双方为上述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
3、后因商贾公司未依约还款,被农行黔江分行诉至该院,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黔江法院依法对冉露名下的抵押房屋进行拍卖。
4、另查明,上述抵押房屋于2012年装修,冉露辩称由于农行黔江分行在发放贷款时程序有问题所以一拖再拖,造成双方在2016年又补充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实际上发生抵押担保是在2012年,双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没有将装修价值部分作为作价担保,所以该装修部分不再抵押担保范围内。
争议焦点: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处置抵押房屋的装修部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添附导致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据此规定,添附行为发生在抵押权设立之后,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效力及于添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只是不及于添附导致价值增加的部分。本案中即使如复议申请人冉露所称,申请人执行人与复议申请人于2012年就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装修行为发生在抵押权设立之后,抵押权的效力仍然可及于添附物,人民法院依然可以依法对抵押房屋的装修部分采取评估拍卖措施。且本案复议申请人冉露并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法律分析:
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最主要的方式为拍卖抵押物,目前最为常见的抵押财产为房屋,如果贷款时房屋尚未装修,拍卖房屋时房屋已经进行了装修应当如何处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之规定,对于能够与房屋分离的装修,抵押人可以将其拆除,不能分离或分离后将使得原有装修价值大幅降低的,抵押人可以不拆除。对于贷款后装修的房屋,如该装修物也属于抵押人,抵押权人有权一并处置房屋,即抵押人不得以装修不属于抵押物范围为由阻止拍卖。
当同时需要提请抵押人注意,房屋办理抵押后进行装修的,虽然装修要与房屋一同拍卖,但抵押权人并不拥有对装修部分变现价值优先受权的权利,需要与其他债权人平均分配,因此在抵押人遇到房屋拍卖时,应当要求评估机构将装修价值与房屋价值单独列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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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杨雪若
来源:头条-房产抵押后进行装修的应一并拍卖,但债权人对装修部分没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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