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不予补偿决定,征收不予补偿决定书范本:2024在线咨询拆迁征收法律百科
征收不予补偿决定,征收不予补偿决定书范本
房子被区政府强制拆除后,男子将区政府起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区政府拆迁违法;男子又将区政府起诉至法院,要求区政府赔偿,一二审法院判决区政府两个月内依法向男子作出赔偿。收到生效判决后,区政府以被拆房屋系“非法建筑”为由,决定不予赔偿。官司打了一年多,又回到了起点,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市民翟先生拿着4份胜诉判决书很无奈,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办。
建了20多年的房子被强拆
他将区政府起诉至法院
翟先生是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今年48岁。2021年3月15日,提起自己起诉平顶山市卫东区政府强制拆迁胜诉但依然拿不到赔偿款的遭遇,翟先生既委屈又无奈。
翟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上世纪70年代初,他出生于平顶山市卫东区某农村一个大家庭。“家里除了父母,还有两个姐姐,两个哥哥。”翟先生一家人都是农民,翟先生从初中毕业就开始帮家人干农活。
1996年,翟先生结婚后,因家里住不下,自己就向村委会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同年,翟先生在宅基地上建起了五间平房。“房子建好后,未因土地权属与其他村集体成员产生任何争议”。2019年六七月间,为解决当地群众饮水问题,卫东区政府决定在翟先生所在的村子兴建饮水工程,需拆除一些建筑。
2019年6月10日,卫东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在当地张贴了“征迁通告”,决定对征迁范围内的房屋予以拆除,翟先生的房子在拆除范围内。“征迁通告”称:征迁范围内的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征迁范围内的自有宅基地按规定补偿。
翟先生说,2019年7月2日,在补偿未协商好的情况下,卫东区政府强制拆除了他的房子。翟先生不服,于2019年12月16日将卫东区政府起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卫东区政府的拆迁行为违法。
一审、二审法院
均判决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2020年3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卫东区政府辩称,涉案房屋土地性质不属于宅基地,属道路用地;原告在申请涉案房屋所占土地时,已有一处宅基地(翟先生说,该宅基地原在母亲名下,2020年宅基地确权时,母亲见他的房屋被拆,过户到他名下),依法不能再申请第二处宅基地;涉案房屋用地未经村委会讨论同意,也未经卫东区政府批准,用地、建房均违反法律规定,系违法建筑,依法应当拆除。另外,拆除原告房屋是为了解决群众吃水问题,是为了维护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
平顶山中院审理查明:1996年,翟某某在该村集体土地上建成一层平房5间。2019年七八月间,为解决当地群众吃水需要,卫东区政府决定在该村兴建饮水工程。2019年6月29日,卫东区政府相关部门张贴对翟某某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内容为:你的房屋未办理土地、住建等审批手续,属严重违法行为,限你在一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强制拆除。同年7月2日,翟某某的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
平顶山中院审理认为,《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不逾期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本案中,即使翟某某的房子属于违法建筑,卫东区政府亦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由有权机关先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在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后,根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责成,才能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而卫东区政府既没有证据证明对翟某某作出过限期拆除的决定,也没有证据证明曾责成对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实施强制拆除。本案中,卫东区政府对涉案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未按照上述规定对翟某某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且未经书面催告履行、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程序,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2020年4月,平顶山中院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卫东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卫东区政府负担。
对于平顶山中院的一审判决,卫东区政府不服,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高院审理认为,翟某某的房屋是否违章建筑只影响其主张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其对拆除行为提起诉讼,并进而影响法院对拆除行为的性质进行判断。本案中,卫东区政府的拆除行为违反相关法律,一审判决结果正确。2020年6月19日,河南省高院依法驳回卫东区政府上诉,维持原判。
两级法院均要求
区政府限期作出赔偿决定
起诉卫东区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官司胜诉后,2020年7月,翟先生再次将卫东区政府起诉至平顶山中院,要求卫东区政府向其赔偿各项损失50万元(庭审时,翟先生将赔偿金额变更为150万元)。
法庭上,卫东区政府仍坚持,案涉房屋的土地性质不属于宅基地,系违法建筑,依法应当拆除,原告无权要求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时任翟先生村子村组干部出庭作证称:1996年,因家里住不下,在翟先生申请下,村委会为翟先生划了涉案的宅基地,卫东区政府所称的翟先生已有一块宅基地并不是翟先生的,当年与翟先生一起提交宅基地申请的有七八十户,村委会没有留存登记底册。
庭审期间,由于翟先生未向法院提交其主张损失的赔偿清单和明细,被告卫东区政府亦未向法院提交拆除原告涉案房屋前的有关房屋状况的清查登记,双方当事人经庭下调解,亦未达成一致意见。平顶山中院认为,卫东区政府的强拆行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原告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法院审理的情况,被告卫东区政府应针对翟某某的赔偿请求,在充分调查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标准等,按照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原则,积极协调原告,切实履行好赔偿义务,公平公正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020年10月19日,平顶山中院判决如下:责令被告卫东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针对原告翟某某涉案房屋的赔偿请求作出赔偿决定。
一审判决后,翟先生、卫东区政府均不服,双方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高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一审法院审理后相关事宜不够明确,难以直接作出实体判决,指令卫东区政府作出赔偿决定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2020年12月7日,河南高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区政府:
被拆房屋系非法建筑,不予赔偿
当事人可再起诉
“本以为判决生效后,卫东区政府会根据法院判决作出赔偿决定,没想到卫东区政府作出的却是不予赔偿决定”。翟先生说,2021年2月初,卫东区政府向他下发了“行政赔偿决定书”。
华商报记者看到,落款日期为2021年1月25日的“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有以下内容:根据河南省高院判决,卫东区政府本着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事实的基础上,认定翟某某被拆除房屋为非法建筑,按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对翟某某被拆除房屋及其他财产损失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河南省高院判决生效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平顶山中院提出诉讼。
“法院让区政府充分调查,公平公正向我作出赔偿决定,区政府作出的却是不予赔偿决定”。对于卫东区政府的“不予赔偿决定”,翟先生哭笑不得。他说,官司打了一年多,虽然拿到了4份胜诉判决,但赔偿款一分钱没有拿到,案件又回到了起点。
对于卫东区政府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翟先生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4场官司下来,已经花了不少律师费,没钱也没时间打官司了。”近日,拿着卫东区政府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翟先生赶到平顶山中院咨询,法院说,判决已经生效,卫东区政府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他们也没办法。之后,法院给翟先生开了判决生效证明。
律师:
区政府不予赔偿决定
有违行政法精神
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挺认为,在翟先生与平顶山市卫东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由于双方未能对赔偿金额进行举证,从而导致法院判决区政府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而区政府又做出不予赔偿决定这样一种现象。
欧阳挺认为,这个过程中,法院判决也有不公允的地方,法院作为专业裁判机构,理应知道作出这种判决,无异于没有判决,给当事人后续增加了不少维权成本。当事人本人则过于大意,未能提供证据来证明损失。
“区政府重新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有违行政法的精神,之前已经被法院确认政府的行为违法,那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就应该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区政府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欧阳挺认为,如今的情况既给当事人增加了无限的成本,也给法院增加诉累。
欧阳挺认为,在当前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更好的办法,“建议对赔偿判决申请再审,也可以针对不予赔偿决定提起诉讼。”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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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鲁惠
来源:头条-两级法院判决区政府强拆违法、要求限期赔偿,区政府称所拆系违建不予赔偿,当事人: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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