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 农村土地征收,最高法关于审理农村征地补偿款:2024在线咨询拆迁征收法律百科
最高院 农村土地征收,最高法关于审理农村征地补偿款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本文作者:陈丽芳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给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领域带来了巨变,涉及的很多内容值得广大农民朋友重新认识和梳理。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分析一个看似简单的事儿:征地究竟推进到哪一步才能实行不可阻挡的合法强征强拆?
关于农村征地拆迁领域的合法强制征收、拆除行为,在明律师建议大家从以下3个重点问题理解和把握:
【重点一:征地依法获批前,原则上不能拆】
修订后的征地程序是“先签约,后报批”,签约情况成为了征地能否获批的关键条件之一。而在征地批复未实际获取的情况下,先动手占地、拆房的行为显然涉嫌“未批先占”,是一种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
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征地依法获批前由区县政府主导的法定步骤为:“发布征地预公告—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方案公告不少于30日听取意见反馈—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符合条件时召开听证会—确定最终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开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申请征收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规定,此时征收方是无权实施拆除房屋、清表土地的行为的。
【重点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能直接指向强征强拆】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主要意义在于解决法定的“先补偿”问题,即对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给出结论。
在明律师认为,若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征收方能否因农民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也不诉讼、又未配合搬迁而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呢?这显然是缺乏明文规定的,我们认为对于区县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从程序角度上讲,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与城市房屋征收中的“征收补偿决定”十分类似。但从《实施条例》的表述来看,二者在一个重要的功能上存在差异,即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能直接指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重点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功能理应得到延续】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修订前的第45条明确规定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行为。
实践中,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主要用于农村征地拆迁中的“滞留户”或者叫“钉子户”,是征收方“拔钉”的利器。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进一步明确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标准,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搜索查阅。
而修订后的《实施条例》则在第62条也明确保留了这一行为,将作出主体统一为对征地行为负总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因此,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才是最终指向申请法院强征强拆的行政行为,被征地农民当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实践中常见到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者名为“限期交房让地通知”等其他拥有奇奇怪怪名称的决定、通知,依法都不应用于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它们都是拆违建和宅基地管理领域的措施,都不在法定的征收程序之列。强征强拆的行政行为,不能随意乱用。
当然,被征地农民切不可等到责令交出土地这最后一步才想起来去诉讼。在明律师建议,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一定要提起诉讼程序,才能继续保有提升补偿安置条件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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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汤艺
来源:头条-农村征地新规来了:究竟走到哪一步才能强征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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