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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最新版:有哪些新变化,最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话题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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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最新版:有哪些新变化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圣运律所小编带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最新版有哪些新变化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

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圣运律所小编带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最新版有哪些新变化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承包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的应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依法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农村土地的义务。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当充分维护农民的财产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承包方案

第七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十五日。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方案由承包工作小组公开组织实施。

第八条 承包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合法

二程序规范

三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四不得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制定承包方案并对承包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承包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本规范

二内容合法

三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对承包合同实施监督发现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更正。

第十一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方家庭成员信息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承包土地的用途

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第十三条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变更

一承包方依法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的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的

六承包地被部分征收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合同变更的变更后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终止

一承包方消亡的

二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的

四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承包地被征收、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申请

二原承包合同

三承包方分立或者合并的协议交回承包地的书面通知或者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转让合同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同意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依法制定承包方分立、合并、消亡而导致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发包方应当制定承包地调整方案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调整方案通过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应当将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调整方案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予以更正并重新申请批准。

调整方案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的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十八条 承包方自愿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交回承包地的其他补偿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承包方之间可以互换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承包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提交备案的互换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互换双方是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二互换后的承包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互换合同备案后互换双方应当与发包方变更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

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交申请。发包方同意转让的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发包方无法定理由的不得拒绝同意承包方的转让申请。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二转让后的承包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受让方应当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四章 承包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材料应当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专项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完整与安全。

发包方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产生、使用和保管的数据包括承包地权属数据、地理信息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等应当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管理组织开展数据采集、使用、更新、保管和保密等工作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数据。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实现承包合同数据互通共享并明确使用、保管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组织开展承包合同网签。

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相关资料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第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应当查清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承包方家庭成员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用途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实施一般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块测量、审核公示、勘误修正、结果确认、信息入库、成果归档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成果应当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的质量要求并纳入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可以依法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承包合同是指在家庭承包方式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3年11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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