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出租30年一亩多少钱,农村山地租30年合法吗:2024在线咨询拆迁征收法律百科
山林出租30年一亩多少钱,农村山地租30年合法吗
50亩山林地,一租30年,一年的租金才750元?清新区的黎某(化名)真的摊上这么好的事了,邻村的杨某(化名)按这个价钱把50亩山林地租给了他,并且签订了合同,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孰料,不久之后,杨某的姐姐和妹妹一起把杨某、黎某两人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承包合同无效。
擅自转包共同经营山林地被推上被告席
去年11月27日,清新区的杨某和黎某签订了一份《山林承包合同》,约定一片面积约为50亩的山林地出租给黎某承包经营,租期30年,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45年10月31日止,租金每年750元,地上所有东西归黎某所有,黎某一次性支付给杨老汉33500元。黎某有自主经营或转让权,杨某不得干涉,如在承包期间发生土地权属问题等纠纷,杨某有义务协助黎老汉处理。《山林承包合同》还约定了如有一方反悔应赔偿另一方人民币十万元。
租赁前,黎某了解到,这50亩山林确实一直为杨某所承包经营。然而签约后发生的一系列事情,却出乎黎某的意料。杨某的儿子得知父亲出租山地林后,意识到“出问题”了。原来这片山林是父亲三姐弟共同经营的,父亲的行为损害了两位姑姑的利益,于是连忙将情况告知了两位姑姑。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杨某的姐姐杨大姐(化名)、妹妹杨小妹(化名)将杨某和黎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承包合同无效并判令黎某将涉案山林交还给原告经营。
“山林承包合同”未经得权利共有人同意
庭审中,杨大姐、杨小妹两原告表示,她们与杨某是兄姐妹关系,共同承包两处山地共50亩。自解放初土改时及集体时期和改革开放家庭承包经营时期,一直都是原告家庭承包经营。2007年至2008年间,两原告与杨某共同在两处山地上种植桉树,并约定收益三人平均分配,上述山地林的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所在的两级农民集体及其他村集体成员均予以确认,从没有争议。杨某与黎某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未经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了两原告的财产权,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另外,黎某是土地所有权集体以外的个人,其承包行为并没有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综上,杨某、黎某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是无效的。两原告又提交了一份病历,证明杨某在2013年11月20日被医院诊断为脑白质疏松及脑萎缩,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黎某听了之后目瞪口呆,当庭答辩称,杨某和他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提及这片山林经营所有权有多少人拥有。
法官释法:
清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涉案讼争的山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杨大姐、杨小妹和杨某名下,应为上述三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根据杨家三姐弟所在村委会和村小组共同出具的山林地经营使用权证明,本案中合同约定的林地的经营权属于杨大姐、杨小妹与杨某共同所有,属于家庭承包经营。杨某未经共有权人杨大姐、杨小妹同意,私自与黎某签订了《山林承包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且两原告明确表示不追认《山林承包合同》,故该合同无效。杨某应当将因合同取得的33500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11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退还标的款之日)返还给黎某。至于黎某因履行《山林承包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由于其未举证,无法查明事实,若其有损失,可另行提起诉讼。法院遂依法判决《山林承包合同》无效;并勒令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山地承包经营权和山林交回给原告杨大姐、杨小妹。
采写:清远日报记者 成谕福 通讯员 韩雯 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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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方妍
来源:头条-50亩山林地租30年 一年租金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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