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中心能成为征地拆迁案件中的“被告”吗,政务服务中心搬迁方案: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基本案情:向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却收到政务服务中心答复】
本则案例是对当地某县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当时,当事人因征收事宜向律师咨询,律师在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后,认为当地某县某地块可能存在征收项目,于是及时向县政府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该地块涉及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拟征地公告和征地公告。
然而,收到的却是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作出的答复:本中心不掌握。并由其盖章。
律师和当事人一看,最后作出答复的主体和盖章主体都不是县政府,而是县里的政务服务中心,且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是向H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县政府复议或者诉讼,这引起了律师的重视。
明明我们向县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却变成了县政务服务中心?而且复议机关仍然是县政府?县政务服务中心也能独自担责了?
经过查询,原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出台了一则试行指导意见:(湘高法发[2020]5号)《关于正确执行案件管辖制度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化解行政纠纷作用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有这样一条规定:
“下列一审行政案件,依法应以法定职能部门或具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当事人对该指定机构所作的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指定机构为被告的案件……”再结合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指南》中规定:“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县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所以,本案中根据湖南省高院的试行意见和县政府指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指定的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是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可以作为被告,也就可以被申请复议。
【律师分析:能否独立担责要看有无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被授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要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否则不可作为责任承担主体。
本案中政务服务中心受理信息公开的职权是经县政府授权的,同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确认了,在当事人对其作出的信息公开行为不服的,其可以作为被告。
那么,是不是政务服务中心就一概可以独立担责了呢?如何确定诸如政务服务中心等机构是否可独立担责?
(1)可以用本案中的方法,去查找地方政府、高院等是否出台相关规定、指导意见,对这些机构进行授权。
(2)由于地方政策发布的不及时、滞后、网站不完善等原因,通过检索、查询的方法可能并不能查找到相关规定。为了及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救济权利过期,还可以及时针对答复书进行复议或者诉讼,让被复议机关自证,以确定涉案行为的作出主体的性质,或者提起诉讼。如果真的有相关政策,法院有时也会主动告知原告。
但是复议或者起诉哪个机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需要律师进行专业判断。及时准确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不仅仅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环节有利,而且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还能及时、准确地确定涉案行政行为适格的责任主体,以避免因主体不适格而带来的诉累,及时推动程序的顺利进行。
邓青峰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并非所有的政务服务中心都可以作为被诉或被复议的对象,这要看当地的相关规定,不能想当然。在遇到征地拆迁纠纷时,被征收人无法确定征收单位、责任主体,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不要因想当然而错过行使自己权利的机会。(王晓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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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来源:临律-政务服务中心能成为征地拆迁案件中的“被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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