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零”攻坚却搞起助拆违法行为必然付出代价: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案件回放:“清零”攻坚竟搞起助拆?】
黄先生在J市Z区北环路44号拥有一幢三层楼房、一间砖木结构平房。2017年4月,上述房屋因Z区城北快速路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至今黄先生尚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亦未实际得到征收补偿安置。
区城北快速路项目由区政府主导,并成立城北快速路项目部负责具体实施,而项目部抽调了Y镇、B村工作人员补充项目部成员。
2017年9月8日,区长督办城北快速路项目,要求项目部“清零”攻坚,对剩余自然户“清零”。
2018年5月30日,该区继续推进“清零”攻坚战。2018年8月21日晚上,城北快速路项目部委托负责黄先生房屋所在B村段面拆除工程的某拆除公司组织人员对黄先生的房屋实施偷拆。
“公家能作出这种难登大雅之堂的行为?”黄先生心中又惊愕又气愤。但事已至此,他也只能走上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道路了。黄先生找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黄艳律师,在黄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了行政诉讼。
【梁上非君子,敢做不敢当,“助拆”蒙假面,诉讼揭真容】
本案中,诉讼主体的认定成为了法庭辩论的一个争议焦点。之前,区政府、镇政府都坚称系村委会组织人员拆除了黄先生的房屋。
在这一点上,黄艳律师始终坚持符合客观事实的意见,即镇政府即便主张是村委会助拆,其仍然是本案适格被告。
开庭时,黄艳律师用扎实且充足的证据,一一指出被告镇政府与村委会助拆行为的关系,阐释说明了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
最终,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各地区集体土地征拆项目中,一些村子里直接由村委会组织人来将房屋拆除的行为屡见不鲜。而每每在了解详细情况后,发现村委会往往是在乡镇政府的指示下“助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也就是说,村委会作为最基层的自治组织,从征地拆迁角度说,其没有任何权利批准或组织征地,也无权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村委会如果是受到委托,成为委托人的“行政”帮手,他仍然是没有对外独立开展行政活动的行政主体资格的,其行政行为的主体仍然应当认定为委托机关。举个例子,若是镇政府委托村委会去拆除村民的房屋,那么镇政府要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本案中,“助拆”行为如果确认为村委会担责,其实是村委会背了黑锅。这种情况下,因为村委会承担责任的能力十分有限,当事人将很难拿到应有的赔偿,自身权利难以得到伸张。
行政诉讼是要求被告适格的,盲目起诉既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白白耽误被拆迁人宝贵的时间和精力,还很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利益损失。因此遇到这样的情况,必须积极行动,尽早获取专业律师的帮助,对症下药,针对自家情况,设计一套最佳权利救济方案,通过启动一系列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所面临的拆迁困境。(李晶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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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清零”攻坚却搞起助拆违法行为必然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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