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能够使用电子邮件的形式吗,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形式规定: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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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能够使用电子邮件的形式吗?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行政机关的办公也越来越多地使用电子形式,但是这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并不全是好处,因为很多行政相对人甚至都不会熟练地使用互联网。如果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使用了电子邮件的形式,而行政相对人又没有收到,此时该怎么办呢?沈律师带朋友们来看一则案例。
温先生向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后区政府向其送达《政府信息告知书》,其中载明政府信息将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温先生送达,并提醒温先生进行查收,但是温先生并没有收到,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区政府继续履行行政职责。
区政府则主张已经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原告送达了相关信息,并且提供了信息成功发送的相关截图。但是人民法院却并没有支持被告的主张。法院认为原告在申请中并没有要求被告用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答复,被告擅自决定用电子邮件进行回复,采用这种方式应当确保申请人能够及时收到。而本案中原告并没有收到相关答复,故区政府的行政职责并未完全履行,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行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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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中国法院网-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能够使用电子邮件的形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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