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强拆案件应当以谁为被告,对于强拆案件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最高法:强拆案件应当以谁为被告?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为了加快拆迁进度,降低拆迁成本,会出现各种违法行为,比如说违法强拆就是常见的违法行为。当违法强拆发生时,被征收方想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除了要固定实施违法强拆的证据之外,还要确定好被告。但是,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强拆的主体不明,或者虽然有些部门自认强拆,那么我们就要以它为被告吗?下面,我们听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5332号】,来看一下在强拆案件中,我们究竟要以谁为被告。
2015年12月4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政府和区自然资源局发布征地通告和安置方案,昭阳区益民养殖场位于征收范围内,2016年5月6日,乡政府向养殖场的经营者袁某下达《房屋拆迁通知书》,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搬迁腾空房屋,因益民养殖场未按期对房屋进行搬迁,乡政府于2016年8月9日对益民养殖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益民养殖场负责人袁某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无证据证明区政府、市政府、市公安昭阳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参与了强拆房屋行为,袁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等被强制拆除后引发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前述规定与职权法定原则,结合案情确定适格被告: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成立的临时机构等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以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征收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征收管理机构为被告;有证据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主体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具体实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主体,可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当强拆行为发生的时候,被征收人首先应当保存证据,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拍照、录制视频等将违法强拆的行为固定下来,然后确定好相应的主体,向法院起诉确认强拆违法,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民事主体实施的强拆行为,应当以背后的操控者委托民事主体进行强拆的行政部门为被告,在法院确认违法之后,提起行政赔偿,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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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来源:头条-最高法:强拆案件应当以谁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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