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余姚市案例:仍以相同理由再次作出相同行政行为系滥用职权: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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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浙江余姚市案例:仍以相同理由再次作出相同行政行为系滥用职权, 浙江余姚市案例:仍以相同理由再次作出相同行政行为系滥用职权位于浙江余姚市的一个气体分滤厂(以下简称“该厂”)要进行瓶装燃气经营,于是向住建局
浙江余姚市案例:仍以相同理由再次作出相同行政行为系滥用职权
位于浙江余姚市的一个气体分滤厂(以下简称“该厂”)要进行瓶装燃气经营,于是向住建局提出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的申请,住建局接到申请之后并没有准许该厂的申请,该厂不服提起了诉讼,经过一审法院审理,撤销了住建局的行政决定,并责令住建局重新作出行政决定。判决生效之后,住建局重新作出了行政决定,但仍未准许该厂的申请,于是该厂再次提起诉讼,并认为住建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但经过一审、二审都没有支持该厂的诉讼请求。于是该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浙江余姚市案例:仍以相同理由再次作出相同行政行为系滥用职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市住建局在市政府复议和市法院判决撤销其不予行政许可行为的情况下,仍以相同的理由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严重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显系滥用职权。(该案例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2期公报案例)
浙江余姚市案例:仍以相同理由再次作出相同行政行为系滥用职权
律师说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符合法定程序,当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被法院依法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之后,需要有新的事实理由,不能再依据相同的事实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如当事人遇到上述情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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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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