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恒弘毅律师团队就《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提出的意见获得认可: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2021年9月2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曾就《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国恒弘毅律师团队高飞、赵光辉和苏黎明律师向合肥城乡建设局就《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九条共5000余字的修改意见。2022年1月1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合政〔2022〕4号《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国恒弘毅律师团队的三条修改意见在《办法》中有所体现。
团队三条修改意见体现在《办法》正式版本中:
1、提出的修改意见第三条,建议删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备选制”,在《办法》的正式版本中完全体现,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该条款。
2、提出的修改意见第二款,建议修改“另行制定备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的规定获体现,在正式版本中,修订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
提出意见原由:
关于合肥市实行房屋评估机构备选制的问题,在征收工作中常常受到诟病。国恒弘毅律师团队高飞律师为此还专门写过论文,详细论述了备选制的不妥之处。《办法》发布之前,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择,是由合肥市住建局发布评估机构备选名单,被征收人只能在备选名单中选择评估公司,这常常让被征收人感到其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受到了限制。另外,备选制也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将备选名单之外的评估公司排除在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范围之外,这显然不利于评估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希望未来有关部门在制定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时亦能有所考虑。
3、提出的修改意见第五条第一款,建议增加“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圣运圣运数量被征收人以上的,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办法》的正式版本中完全体现,正式版本中新增了条款:“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提出意见原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未有条款涉及该规定,因补偿条例中仅规定了数量较多,未明确具体多少数量属于较多,在《征求意见稿》中可以一并明确,也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应有之义。
结语:
国恒弘毅律师团队本次提出的部分修改意见能够在《办法》中得到体现,说明合肥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吸收公众意见、听取群众呼声,体现了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我们也将再接再厉,将专业化进行到底,在未来的工作中继续为合肥市法治环境的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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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来源:临律-国恒弘毅律师团队就《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提出的意见获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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