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后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房屋被强拆后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呢: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此可知,行政强制拆除房屋的案件一般应以“谁行为,谁被告”为原则确定适格的被告。但在实践中,被拆迁人可能会遇到实际实施强拆的单位没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实施单位系受其他行政机关的委托。下文就结合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详细说明强拆案件实务中适格被告的确认原则。
【案情概况】
2006年浙江宁波沈某与当地经济合作社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将5亩土地租赁给沈某建造厂房,土地使用期限为25年。随后,沈某在前述宗地范围建设了厂房,用于生产经营。
2019年当地规划部门认定沈某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属不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建设。
当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该房屋为违法建设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在沈某末自行拆除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该房屋,拆除现场有公安、城管、沈某所属街道办事处等众多单位的工作人员,同时当地副市长也在拆除现场与沈某协商补偿安置事宜。沈某对该拆除行为不服,以当地市政府为被告提起了确认强拆违法之诉。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市政府没有举证证明具体的拆除行为人;公安、城管、街道办事处等众多单位人员出现在拆除现场,结合行政机关工作实际,能够组织和调动上述多家无隶属关系的单位在同一时段出现在同一地点的主体,应推定是这些单位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市政府副市长也出现在拆除现场且与沈某协商补偿安置事宜。故认定拆除案涉构筑物的行为主体为市政府。
【律师分析】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作为被告,在实践中,常会出现没有行政机关承认参与实施被诉行为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适格的被告。
本案推定市政府是适格被告的理由在于公安、城管、街道办事处等众多单位人员出现在拆除现场。此外,市政府副市长也出现在拆除现场且与沈某协商补偿安置事宜;最为关键的是,市政府没有举证证明实施拆除行为另有其他单位。在此情况下,如不推定市政府系适格被告,则难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认定原则汇总】
强拆案件在实践中可进一步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判断以确认诉讼中的适格被告:
(1)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承认系其实施强制拆除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应以该行政机关作为适格被告。比如街道办事处承认系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由于街道办事处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一般可以该街道办事处作为适格的被告。
(2)没有行政机关承认实施强制拆除的情形。这就需要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如果无法查明实际实施的主体,则可以拆除行为的受益机关,或者存在作出相关先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等事实来推定适格被告。
比如,无法确定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的单位,但是查明有行政机关已经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的,则可以该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如果明确实施拆除的单位系私人单位,则可根据该私人单位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来推定是否由行政机关来承担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出现在拆除现场,首先应当推定该行政机关参与了行政强制拆除,除非该行政机关能够合理说明或者证明其在现场并未参与行政强制拆除行为。
针对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行政强制拆除房屋的案件多发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五)(集体土地补偿领域)》对强制拆除主体专门作出了规定:“被征收人位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范围内的合法房屋等被强制拆除后引发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与职权法定原则,结合案情确定适格被告”。(郭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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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房屋被强拆后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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