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损害村民利益违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大家都知道的一个常识,征地拆迁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可由于被征地农民在法律知识方面有所欠缺,对土地征收程序了解的少之又少,所以利益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就被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被损害,我们自然就要找到损害我们利益的人。
那么这个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人是谁呢?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基本上少不了村委会的影子。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村委会既不是基层政权组织,也不是一级政府或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其只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只不过,当村庄遇上拆迁时,其是有责任协助行政机关开展征收工作的,但是其不能作为征收主体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更不能越权组织征地。
可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中来看,常常有村委会试图越权实施违法行为,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那么,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经常会有哪些违法行为呢?根据办案经验,圣运律师列举出了以下四种,大家在遇到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
一、越权非法征收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46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村委会不是集体土地征收主体,所以其是无权组织征地,实施征地,其更无权批准征地。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征收主体只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批准征地的也只能是国务院或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实践中,若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征地、批地等,损害老百姓利益,那么势必会面临着严厉的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擅自将集体土地流转出去
另外,还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村委会也没有直接流转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经村民会议通过,村委会擅自流转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合法的,更不能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用地,就算村民会议同意了,也是不合法的。
如果村委会或是村委会相关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出卖集体土地,那么同样也有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74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强拆村民住宅
实践中,有一些村委会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未经被征收人同意,也没有任何授权委托书或是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的情况下,趁被征收人不在家或是半夜强制拆除村民的住宅,这种强拆行为很显然是不合法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如果被征收人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时,征收方若想尽快拿到土地,应当要先对被征地农民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若被征地农民在收到补偿决定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再简单点来说,就是村委会不仅没有强制拆除村民房屋的权利,其也没有权利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村民房屋,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也只能是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非村委会或是其他部门,若没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强拆村民住宅,强占村民土地,否则被征地农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村委会同样也没有权利。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也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有权部门。
四、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
集体土地征收中,村委会代替村民、强迫村民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但是在未经被征收人同意,自愿的情况下就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这很明显是违背了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这样的安置补偿协议,日后只要被征收人没有追认,没有得到被征收人的认可,那么该协议就不具有合法性。
《民法典》第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对此,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村委会强迫自己或是替自己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报警,并保存相关的证据文件(如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同时,在必要时还可让律师介入案件当中,进一步通过走访、调查,诉讼等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除了以上几种违法行为之外,村委会擅自截留征地补偿款也是时有发生的,但这也是不合法的,大家需要提高警惕。
总之,圣运律师最后想要表达的是,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可以使得权利非常有限。在土地征收中,倘若未经授权,未经被征收人同意,便以各种名义行使被征收人的权利,那么其行为就触犯了法律,此时,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地采取法律措施,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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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损害村民利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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