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拆迁安置房上市,棚户区拆迁安置房上市公告: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棚户区拆迁安置房上市,棚户区拆迁安置房上市公告
3月9日上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组织开发区杜店街道、开发区旧村改造指挥部、滨城区彭李街道、市区于家(居)委会负责人及市国土局有关科室人员就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问题进行座谈。
近日,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市发改、财政、住建、规划、人防办、国资委等七部门印发了《滨州市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滨国土资字[2018]99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妥善解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划拨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住房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和旧城改造的加快,大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落地,诸多“棚户区”、“城中村”居民得到妥善安置。但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棚户区”“城中村”项目房屋定性不明确、安置人员名单确认责任单位不清、涉及相关规费收缴等问题,致使群众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针对这一问题,市国土局积极搜集相关文件资料,主动对接市棚户区项目指挥部,认真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
该《意见》明确了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性质、登记程序、上市交易等事项。
划拨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住房(包括原房管部门登记为拆迁安置房的房屋)房屋性质为商品房,其中纳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范围的,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商业用房房屋性质为商业;划拨土地“城中村”改造项目居民安置住房(包括原房管部门登记为拆迁安置房的房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参照管理);商业用房房屋性质为商业。
>>>出售住房、上市交易时,需补办出让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针对改造项目安置人员名单提供这一问题,《意见》也给出了相应解答。“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人员名单由被拆迁单位负责提供,并经被拆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所在地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人员名单由村(居)委会负责提供,并经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确认。
对划拨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向安置名单以外的人员出售的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由土地使用权人(单位)按程序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分摊出让土地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一次性补缴项目原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划拨土地“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商品房上市交易,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滨州市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其中,纳入经济适用房的按照经济适用房政策办理。“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经济适用房(参照管理)上市交易按照经济适用房政策办理。需缴纳的土地收益及减免的政府承担的费用,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公布的标准负责收取。
>>>办理不动产要走相应的登记程序
不动产登记管理科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登记程序主要有:提出申请。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由土地使用权人(单位)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申请登记应当符合不动产登记的要件条件;安置人员确认;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同市规划、住建、人防办、财政等部门单位共同审核。审核是否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宜;登记。对经审核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人员名单内的住房登记为划拨土地上的商品房,安置名单以外的住房登记为出让土地上的商品房;商业用房登记为出让土地上的商业用房。对审核后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人员名单以内的住房登记为经济适用房(参照管理),安置名单以外的住房登记为出让土地上的商品房;商业用房登记为出让土地上的商业用房。“该《意见》的出台,将有效妥善解决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无法办理登记的问题,满足群众需求,保证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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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谈琴
来源:头条-划拨土地上的棚户区、城中村拆迁安置房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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