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法院撤销,商丘征地赔偿标准: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河南商丘: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法院撤销
一、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6日,区政府作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梁园区侯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并于同日将该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告。李某生名下拥有房屋位于梁园区平原办事处侯庄大队侯庄村民组X号,属于该征收范围内。
2018年3月16日,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关于梁园区侯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价值评估的通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2018年3月22日,区政府作出通知并张贴,认定按多数人推选方式产生的房屋评估机构是深圳市某评估公司。之后,深圳市某评估公司作出房屋征收分户估价报告,认定涉案房屋无证面积481.08平方米,评估总价值为1106527元。上述房屋产权证载明权利人李某生已故,区政府将该房屋评估报告送达给李某印(即李某生之子)。
因李某印未与区政府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区政府遂于2020年7月13日,以李某生、李某印为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李某印认为征收违法且补偿标准过低,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且所依据的“评估报告”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前,已经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故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前提条件合法。关于评估的程序问题,区政府按照多数人推选方式产生评估公司,评估公司选定程序合法。涉案房屋房产证证载房屋用途系非成套住宅,评估公司按照住宅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正确。涉案房屋证载面积是294.09平方米,但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时,认定涉案房屋全部面积为“无证面积481.08平方米”,与房产证证载信息不符。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的证载权利人李某生已去世多年,故区政府将李某生列为本案被征收人不当,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同时,庭审中李某印陈述其母亲和哥哥(即李某生配偶及儿子)均在世。区政府对于李某印的母亲和哥哥是否放弃权利、是否同意涉案房屋安置补偿在李某印名下等情况,均未调查核实,即作出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
三、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撤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四、律师总结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如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情形,当被征收方申请复议后或者提起诉讼后,征收补偿决定是会被撤销的。当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后,征收方为保障征收项目顺利进行,大多数都会和被征收方进一步积极沟通协商,被征收方拿到合理、满意的补偿,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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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临律-河南商丘: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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