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汨罗:都不承认自己是强拆主体,如何认定法院:依法推定,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但不赔偿: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湖南汨罗:都不承认自己是强拆主体,如何认定?法院:依法推定
基本案情:
刘先生继承的祖宅房屋位于汨罗市归义镇窑洲社区四组,宅基地面积145平方米,有菜地、园林2亩,其在外地经营,未居住在该房屋。
2017年11月22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刘先生房屋在征地范围内。
2018年10月9日,市政府征地公告(2018)第9号载明,被征收土地单位:汨罗市归义镇车站社区、百丈口社区、窑洲社区;土地用途:建设用地。
2018年3月27日,该房屋被他人强拆。
刘先生遂将汨罗市人民政府、汨罗市归义镇人民政府、汨罗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中,三被告均否认组织或实施了对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故本案争议焦点为三被告是否为本案被诉行政强制行为的主体。
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该行为主体是明确的,但本案三被告均否认组织或实施了该强拆行为,只能通过审理,适用举证责任规则来作出判断。
在无主体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和举证责任作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法律明确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也规定“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本辖区内征拆工作”,更加明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责任主体是县(市)人民政府。
本案原告刘先生提供证据证实2017年11月22日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拟征地公告中征收范围包括原告所在的窑洲社区。原告是该社区村民,并拥有合法房屋和宅基地。证人到庭证实,自己房屋与原告房屋相邻相连,并在2017年与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房屋由拆迁部门依法拆除,当时原告房屋并没有拆除。从2018年10月汨罗市政府发布的公告也可以认定,原告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该社区四组也出具证明证实,原告刘先生在该社区四组有宅基地、房屋和菜地园林。三被告对公告均认可,但均对实施强拆行为予以否认。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汨罗市政府负有对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职责,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是其他组织拆除,否则应有汨罗市政府承担责任。
本案中,在原告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系窑洲社区4组居民,在该组有合法的房屋及宅基地,且房屋位于汨罗市政府征收范围内,其房屋是因征收而被拆除的情况下,其初步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至于是谁实施了强拆行为这一事实,汨罗市政府作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责任主体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汨罗市政府在本案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强拆行为系其他行政主体实施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推定本案强拆行为是汨罗市政府所为。
本案强拆行为发生在2018年3月17日,在此之前,原告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收到任何机关的依法强拆决定,也未按照法律规定催告、公告,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该房屋灭失排除他人非法损毁财产的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对本案原告刘先生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街道办强拆不承认
●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但不赔偿
●强拆主体不明,可以推定政府
●强拆无法举证是被告举证吗
●湖南强拆审判结果
●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但不赔偿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来源:头条-湖南汨罗:都不承认自己是强拆主体,如何认定法院:依法推定,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