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03年房子被征收,19年被强拆,还按03年的房价赔偿,南通2007年的房价: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江苏南通:03年房子被征收,19年被强拆,还按03年的房价赔偿?
一、案情简介:
2003年8月4日,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向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作出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03年8月7日至2003年9月5日。2014年11月28日,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决定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不再延期。
2019年6月5日,胡某向南通市住建局提交行政裁决申请书,裁决请求为:责令对擅自非法强制拆除胡某合法居住的55平方米房屋及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给予全面赔偿。
2019年6月6日,南通市住建局决定受理胡某的行政裁决申请。2019年7月8日,南通市住建局向某房产评估机构发出委托评估函,要求对胡某承租的公房,以2019年7月8日为评估时点,对补偿进行测算并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出具征收补偿分户评估报告,确定补偿额为736184元。住建局确定胡某因房屋拆迁可获得的补偿补助费用共计82万余元。
胡某对裁决书不服,向省住建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为撤销南通市住建局作出的裁决书、责令对强拆造成的损失给予全面赔偿。
2019年10月9日,省住建厅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裁决书,责令南通市住建局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裁决。该复议决定书认为,裁决书以现时点进行评估,违法。
胡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省住建厅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被告答辩:
省住建厅辩称,省住建厅具有受理胡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职权,复议程序合法有效。南通市住建局作出的裁决书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省住建厅决定撤销裁决书,复议决定内容适当。
三、法院认为: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是行政复议的重要原则之一,复议机关原则上不能将复议申请人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既不能加重复议申请人的处罚或科以更多的义务,也不能减损复议申请人的既得权利或利益。
胡某的复议请求是要求撤销裁决书,复议决定书也决定撤销裁决书,看似复议决定支持了胡某的复议请求,但实际上会导致胡某处于更不利的地位。
胡某申请撤销裁决书的理由是认为裁决书所确定的数额不足以弥补其全部损失。复议决定书撤销裁决书的理由是裁决书确定的评估时点错误,应以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评估时点。
自2003年至2019年相隔16年之久,房地产市场价格在此时间内已经发生大幅上涨。如果按照复议决定书的要求,以2003年8月4日为评估时点对胡某进行相应的补偿,势必显著降低胡某根据裁决书可以获得补偿。
胡某本希望通过行政复议增加自身利益,却因复议决定书而陷入更不利的局面。复议决定书未遵循行政复议禁止不利变更的原则,违反了法律规定。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但应当适用于在正常期限内处理完毕的拆迁项目。胡某迟至16年后仍未获得补偿,再按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作为评估时点,不公平。
以2019年7月8日作为评估时点测算所得的金额,才能使得胡某可以在现阶段自行购置同等条件的住房,也才能弥补胡某因房屋拆迁导致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
撤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责令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法定期限内,对于胡某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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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苏南通:03年房子被征收,19年被强拆,还按03年的房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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