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拆迁补偿协议时的“五四原则”,保你顺利拿钱拿房!,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注意事项: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签拆迁补偿协议时的“五四原则”:1、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法?和你签协议的是不是真正的征收部门?上面有没有政府部门加盖的公章?2、关于你的房屋情况是否载明?3、补偿方式是否明确?4、是否有明确的补偿金额、结算方式和支付期限。
补偿安置协议(又叫拆迁协议),签与不签,一念之间。有的被征收人说:“补偿合理我们当然愿意签字了,关键就是补偿太少了,甚至比我们买房的价格还低,这让我们怎么签?签了以后往哪住!”
确实,不要小看这么一份拆迁协议,一旦在上面签了名字,按了手印,就代表同意征收,也就意味着同意让征收方拆掉自己居住多年的房屋,所以被征收人自然很上心。
谨慎一点当然是没错的,接下来拆迁律师为各位被征收人讲解签订拆迁协议的“五四原则”(五个关键点四个小提示),让你拿钱拿房不是梦。
1、关键一、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法?和你签协议的是不是真正的征收部门?上面有没有政府部门加盖的公章?
在实际拆迁过程中,与我们签协议的主体,一般是发布征收决定、征收公告或者补偿安置方案的行政机关,通常有:区、县级人民政府、下属国土局、住建局、征收办或者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另外,村委会是不能作为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签协议的。
具体来讲的话: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一般是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般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国土部门签订协议。
想要知道是谁和你签协议的,很简单,看看协议的落款公章盖的是哪个部门的。如果你签订的协议上没有有权征收主体加盖的落款盖章,那就要注意了,很可能签了协议后房屋就没有保障了。所以一定要看清楚是和哪个部门签订协议,是否加盖落款公章。
2、关键二、关于你的房屋情况是否载明?
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准确的地理位置、面积、产权归属、用途、使用年限、多层建筑的“楼层数”及房屋的附属物情况等。
拆迁协议上列明的房屋情况,一定要看清楚,是不是和自家情况一模一样,是否与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相同,不可大意。
实践中,在房屋产权以及房屋用途上经常会出现纠纷:关于房屋的产权一定要明确,以避免事后引发的长期民事纠纷,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协议上写的是谁的名字,补偿下来了就是给谁的;关于房屋的用途,是住宅、商铺还是工业用房,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缴纳了税款等因素,将决定补偿内容是否包括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及机器、设备的搬迁费用等。
3、关键三、补偿方式是否明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根据上述条例我们可以知道,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但现实中很多情况下征收方并没有给予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而是自行决断,这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这种只给钱“一刀切”的方式对于征收方来说是非常省事,但却往往容易导致被征收人的最终补偿权益受到减损,不能在相同区位买到合适的安置房。
另外,如果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之后可能还会签订《产权调换意向书》之类的补充协议,来确定安置房的地点、户型、套数、面积等信息,被征收人对这样的补充协议一样要多加注意。
4、关键点四、是否有明确的补偿金额、结算方式和支付期限。
通常这部分要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为依据,明确写明住宅的补偿金额。
对于无证、手续不完整的部分通常单列,依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确定补偿的金额。
涵盖房屋附属物的补偿、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大型机械设备及室内其他电器设备的搬迁补助和搬迁奖励措施,最终会有一个拆迁补偿费用的总和及结算方式条款。在这个总和条款中,补偿款的支付期限应当列明。
5、关键点五、临时安置补助、搬迁期限及过渡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譬如投亲靠友或搬往自己其他租赁、拥有的房屋居住的,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若提供了周转用房并在此居住,则不需要再提供临时安置费。
四提示:
1、提示一:协议“一式三份”,确保手中有原件。
通常写作“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四份或更多),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管协议总共有几份,一定要确保自己签完字后,手里有一份原件,这里的原件是指完完整整的协议,包括自己的签字以及征收部门加盖的公章。
如果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被告知协议要在签字、按手印后被以各种理由“拿走”而暂时不发给被征收人,那么这样的协议就是坚决不能签的,不论征收方提出听上去多么合情合理的理由。
2、提示二:“空白协议”/“空格填写条款”不要签字。
通常写作“本协议及其附件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空白协议一旦签字后,到时候征收方写什么就是什么,除非去法院撤销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因此,被征收人必须确保对空格部分的手填文字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所有的内容都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歧义、篡改、歪曲、含糊的内容。
实践中被征收人深恶痛绝的“空白协议”,问题就是出在这些空格、横线处被征收方随意填写,进而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3、提示三: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先补偿,补偿到位,安置妥善后再搬迁,这是被征收人必须坚守的底线,政府征收部门也必须严格遵守。
4、提示四:确定违约条款。
现实中,拆迁律师经常会遇到很多这样的咨询:“当时跟拆迁方签了协议,手里也有原件,可是已经过了约定的履行期,拆迁方还是没把补偿款或者是安置房给我,该怎么办?”
这时违约条款就起作用了。拆迁方不按照协议履行属于违约行为,被拆迁人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此之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办法,一旦出现拆迁人违约的情况,可按照约定及时进行救济,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到这里,我们拆迁协议的“五四原则”也就讲完了,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协议还有什么不懂的,或者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有什么疑问,都可以向我们拆迁律师进行咨询,问题解决了,拿钱拿房自然也就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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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签拆迁补偿协议时的“五四原则”,保你顺利拿钱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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