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中,行政赔偿数额怎么定了解清楚很重要!,违法强拆行政赔偿案件的审查处理: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征收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人未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方在公告发布两三年之后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强制拆除。在被征收人起诉征收方强拆违法暨行政赔偿时,有些法院常以被征收人当时的房屋评估报告价格予以赔偿。
对此,被征收人认为此时离征收时已经过了五六年之久,房屋市场价格早已发生重大变化,再以当时的评估报告价格赔偿明显显失公平,可以要求以作出赔偿决定时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这是有法律及相关司法案例支撑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房(2011)7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也就是说,在正常的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并据此予以补偿。
行政法规和规章之所以选择征收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目的在于保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同时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用获得的补偿款在市场上能够购买到与被征收房屋区位、结构、面积等相接近的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因房屋征收而受到减损。
根据这一立法目的,如果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时间与征收补偿时间相隔时间过长,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以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不能确保被征收人获得足额补偿时,则应以补偿时的房屋市场价格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数额。
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赔偿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否则,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行政机关付出的行政赔偿数额还要低于其合法征收支付的补偿数额,其实质效果是鼓励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监字第635号《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宗旨中均指出: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等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由此可知,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以决定赔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予以行政赔偿,符合房屋征收补偿的立法目的。广大被征收人在面对征收方被确认强拆违法之后出具的赔偿方案仍以距征收公告已过去五六年之久的房屋评估价格为依据时,一定要及时委托律师进行维权。(范文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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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来源:头条-违法强拆中,行政赔偿数额怎么定了解清楚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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