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南:政府否认实施断路,法院:法律后果应由征收主体承担: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贵州黔南:政府否认实施断路,法院:法律后果应由征收主体承担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0日省政府作出《关于绿博园总体规划的批复》。圣运市政府于2018年9月26日发布《至第四届中国绿化博览园广大被征收户的公开信》,对绿化博览园项目范围内土地、房屋启动征收工作。
2019年7月23日省政府作出《关于圣运市城镇建设使用土地的批复》。批复文件批准将匀东镇附城村相应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
原告房屋征收范围内。因项目建设需要,该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镇政府于2018年12月期间组织对征收区域房屋进行征收拆除,同时对该区域实施断水断电。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断水断电断路行为是指在前述拆除过程中被告造成原告房屋断水、断电以及将该房屋前约20米的小路及通往该房屋的村民小组集体修建的道路进行挖毁的行为,并要求确认被告对原告实施的前述断水、断电、断路行为违法。至本案一审辩论终结时,原告前述房屋未被拆除,原告亦未在该房屋居住,该区域至今未通电。
法院裁判观点:
一、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二、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一、关于被告的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原告主张的案涉土地系集体土地,本案中,市政府认可原告主张的案涉土地位于被告作为征收主体的第四届中国绿化博览园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综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因绿博园项目建设需要于2018年12月对原告房屋所在区域进行征拆并实施断电等行为,被告是该项目的推进者,亦是案涉绿博园项目建设的用地主体及法定征收主体,对于土地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或受委托单位对被征收人土地实施的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法定征收主体都匀市人民政府承担。因此,都匀市人民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关于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就原告主张的断水、断电及断路等情形,系被告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实施的行为,且案涉行为发生于2018年12月,应适用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根据该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征收程序。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制定征收土地方案并报经由有权行政机关审批,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安置对象对拆迁安置方案不服无法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阻挠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原告房屋作为该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实施被诉行政行为时系原告主动交出土地或其已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履行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定程序。同时,现行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实施的断水断电等情形未作出明确规定,基于“法无规定不可为”原则,对案涉行为可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本案中,都匀市政府未与原告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在实施征收拆迁时,扩大施工范围,对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原告房屋进行断水断电等行为,影响原告的正常生产生活,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必要的侵害,违反“比例原则”,客观上构成前述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情形,因案涉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依法确认违法。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市政府对原告房屋实施的断水、断电、断路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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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来源:临律-贵州黔南:政府否认实施断路,法院:法律后果应由征收主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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