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拆迁政策48号文件最新版,中央对拆迁的最新规定: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中央拆迁政策48号文件最新版,中央对拆迁的最新规定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许多农户利用自家住宅改作经营用途,如农家乐、民宿等,这一现象被形象地称为“住改非”。然而,当这些房屋面临拆迁征收时,如何对房屋定性、如何进行合理补偿成了亟待解决的复杂难题。
为了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指导,最高法院通过其会议纪要,对农村“住改非”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标准进行征收时的补偿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会议纪要案例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于2020年第6次法官会议纪要中,针对一起具体的案例进行了深入讨论。案例中,杨某某在贵州省息烽县拥有自建房屋,该房屋因地理位置优越,被用于开办农家乐,并取得了合法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2012年,当地政府决定对该区域进行征收,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展补偿工作。然而,双方在补偿标准上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引发诉讼。
二、法律问题分析
核心争议点:农村“住改非”房屋在征收时,是否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标准进行补偿,特别是对待工待业损失是否应予补偿?
不同观点:
支持补偿
甲方认为,基于公平合理和可信赖的原则,对于已经“住改非”的农村住房,在征收时应给予不同于一般农村住房的补偿,否则有失公平。特别是待工待业损失,作为因征收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合理补偿。
反对补偿
乙方认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需补偿待工待业损失。补偿应严格依据《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土地性质,不能以实际使用方式作为补偿标准。
三、会议纪要结论
在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后,会议纪要指出,行政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要求公共利益征收集体土地时,应给予当事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对于农村“住改非”房屋,若其已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并实际用于经营,征收时应酌情给予待工待业损失的合理补偿。这不仅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精神,也体现了对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四、实践建议
明确补偿标准: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住改非”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确保补偿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加强政策宣传:政府应加大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矛盾纠纷。
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在征收过程中,应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和诉求,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条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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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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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伶律师
张友伶,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业务三部主管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律师帮帮忙》等节目特邀律师。
2009年执业,具有15余年的房产诉讼、拆迁行政诉讼和集团诉讼等领域执业经验。尤其专注于房地产的研究与诉讼实务,对房地产有较深的理论研究与丰富的实践经验。
始终坚持正义的办案理念,代理商品房集团诉讼、商品房预售合同违约、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诉讼、城市房屋拆迁诉讼、集体土地的征收诉讼、违法(章)建筑的诉讼以及涉及房屋等不动产诉讼逾几百余件。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胜诉率高且善于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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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蒋悦
来源:头条-最高法院明确:农村“住改非”房屋拆迁补偿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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