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政府信息公开要收费吗,拆迁信息公开范文: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政府信息公开要收费吗,拆迁信息公开范文
近日,“拆迁户申请拆迁信息公开,被有关部门告知需交12万元信息处理费”一事引发网友热议。8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回应媒体称,陈女士申请的相关信息并非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对超出一定数量的非主动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目的是让申请人谨慎申请,节省行政成本。
对此,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行政法专家处了解到,陈女士申请公开的信息系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公开”信息,有关部门不应让当事人走信息公开程序,更不应该表示要收取12万余元费用。
前情提要——
女子申请拆迁信息公开,被告知材料3182页需交12万元信息处理费
决定交钱后发现无汇款账户,“故意设障,要银行账户还得走信息公开”
陈女士是福建莆田人。2016年,涵江区政府计划修路,施工范围涉及陈女士家4处房屋。2019年12月,项目开始签约,“我当时在国外,因此拖后了。”2022年4月,有关部门重启该项目,在没有和他们家协商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20日强拆了一处祖遗老宅。之后又4次对他们家4处房屋强拆。目前,她已对5次强拆进行了诉讼、行政复议等,其中2次强拆已被认定为政府行为违法,另外3次还在诉讼当中。
陈女士说,在拆迁赔付问题上,她发现各村民的赔偿条款不太相同。有村干部获得的赔偿就比赔偿标准要多,还有人通过变更丈量面积的方式,获得了更多的赔偿等。为此,她决定申请信息公开,但有关部门回复称,依据国家法规,信息处理费需要12万元,“电子版也要收费,如果不想交钱,可以现场查阅、抄录。”她从自己的律师处了解到,“抄录意味着可以拍照等,但对方称只能手抄。”
“3000多页的材料,通过手抄的方式明显不现实,而且手抄下来的信息无法作为诉讼证据固定。”陈女士说,经过考虑后,她决定付款,但有关部门称汇款银行账号要再走信息公开程序,她认为这是故意设障。
8月30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涵江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是依据法规,针对“各个被征收人丈量评估情况、各个被征收人补偿情况”的信息公开收取费用。
记者询问,相关的拆迁信息不应该主动公示吗?该工作人员表示,是向征收范围内的征迁对象公开,不向全社会公开。记者询问,既然向征迁对象群体公开了相关信息,为什么还有人要申请信息公开呢?工作人员未正面回应该问题,“如果认为该费用太高,也有别的途径,让他去查阅相关信息。”
当事人再发声——
其母亲曾对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希望提供纸质资料
法院:针对申请人纸质资料要求,区政府收费符合相关规定
9月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陈女士处获悉。为了搞清楚实际的拆迁赔偿标准是否统一,她的母亲曾申请过信息公开,要求出具纸质的文件,“我妈当时觉得,不是纸质的,就不能做固定的证据使用。”后来,区政府回复称需要交12万元信息处理费,“我们感觉不合理,提起了行政诉讼。”
根据2023年5月23日荔城区法院出具的《行政裁定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8日,吴女士向涵江区政府申请公开补偿安置标准、各个被征收人丈量评估情况、各个被征收人补偿情况(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货币补偿金额、安置时间等),同时指定信息提供的形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快递。2023 年2月 13 日,涵江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并告知原告其所申请的各个被征收人丈量评估情况、各个被征收人补偿情况可以公开,已达到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应缴纳信息处理费121980元。2月25日,吴女士收到《告知书》后表示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中,吴女士向被告涵江区政府申请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各个被征收人丈量评估情况、各个被征收人补偿情况的政府信息……对于吴女士所申请的各个被征收人丈量评估情况各个被征收人补偿情况,认为属于可以公开的范围,但因信息材料数量过大,且吴女士指定信息提供的形式为纸质,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快递,遂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计算信息处理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综上,涵江区政府作出的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重新申请信息公开——
法院称判决系仅针对索要纸质相关政府信息进行收费的合法性、合理性
“我想申请电子信息,或查阅相关信息时拍照,却被设障”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行政裁定书》最后写明,“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仅针对行政机关就吴女士要求以纸质形式提供相关政府信息进行收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评价,并不影响吴女士对案涉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吴女士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案涉政府信息,或者要求查阅、抄录案涉政府信息。”
对此,陈女士说,她们之前申请纸质信息公开资料,是为了固定证据。在法庭时,她们听到,除了纸质信息公开的方式外,还有电子版,也可以查阅,抄录,“我们的律师称,抄录意味着我可以拍照等。这样能降低成本。”随后,她以自己的名义,重新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区政府说电子版也要钱,查阅只能手抄,不能拍照。我再三考虑,决定交钱,对方称交钱还得重新走信息公开……这让我感觉自己被设障了。”因此,才有了网络举报一事。
“我只想搞清楚,区政府的拆迁到底有没有按照统一的标准赔偿。这是区政府应该主动公示的信息,如今却让我大费周折。”陈女士说。
有关部门再回应——
相关信息是非主动公开信息,对超出一定数量的非主动公开信息收费
目的是让申请人谨慎申请,节省行政成本
据8月31日封面新闻报道,8月31日上午,涵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收费12万余元,是因为申请人陈秀娟申请公开内容中包含大量征收项目的“过程性”文件,这些文件不属于政府主动向外公开信息,依法应收取信息处理费。法规要求对超出一定数量的非主动公开信息收取费用,是希望让申请人谨慎申请,节省行政成本。“2023年2月,我们在第一次答复申请人后,申请人曾提起过行政诉讼,经法庭审理,我们出具的《答复告知书》合法。申请人如认为公开成本过高,可通过现场查阅、抄录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有关部门认定陈女士申请的信息非政府主动对外?9月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再次联系到涵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得知采访意图后表示,会向领导反馈后回复,截至发稿,无回复。
专家说法——
当事人申请信息系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公开”信息,不应对公民收费
有关部门不应让当事人走信息公开程序,更不应该收取12万余元费用
西安工程大学副教授、行政法专家、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迪说,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应对公民收费。
孙迪表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陈女士申请的“各被征收人丈量评估情况、各被征收人补偿情况”属于政府“依申请公开”还是“依职权公开”的信息。
孙迪指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的相关规定,本案件的“各被征收人丈量评估情况、各被征收人补偿情况”等土地征收信息属于政府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信息。
孙迪强调,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只适用于“依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情况,不适用于“依职权主动公开”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其第一条“为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有关部门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换言之,收费只适用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中陈女士申请的信息为莆田市涵江区政府“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应由陈女士申请公开,更不应该收取12万余元的信息处理费。
关于陈女士该如何维权。孙迪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陈女士可通过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晖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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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水晨
来源:头条-申请拆迁信息公开需交12万?有关部门称非主动公开信息,收费为让人谨慎申请;专家:收费不合理,应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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