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维稳工作方案范文,征地拆迁信访维稳: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征地拆迁维稳工作方案范文,征地拆迁信访维稳
从二十年前实施小城镇大战略、十年前推行棚户区改造,到新时代发展乡村振兴,再到当前各地火热的城市更新,始终绕不开征地拆迁这道坎。
城市更新不是城市刷新。在城镇化发展渐进成熟期,通过维护整建拆除、完善公共资源等合理的“新陈代谢”方式,对城市空间资源重新调整配置,使之更好满足人的生存需求、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城市更新是对城市中某一衰落的区域进行拆迁、改造、重建,使之重新发展和繁荣的一个复杂过程。城市更新既是客观存在实体(建筑物等硬件)的改造,更是各种生态环境、空间环境、文化环境、视觉环境、游憩环境等的改造与延续,包括邻里的社会网络结构、心理定势、情感依恋等软环境的延续与更新。城市化逼仄,乡村兼并,农民洗脚上楼,短短几十年完成了农耕文明向城市文明的转移。
当前,全国很多市县积极投身到如火如荼的大征收、大建设、大发展的滚滚洪流中。然而,影响新型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关键制约瓶颈仍然是用地。自《土地管理法》修正、《民法典》颁布实施后,特别是在城市乡村振兴和城市更新背景下,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更为艰难。
一、征收土地和房屋的概念和意义
征收土地和房屋概念的演变:早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终止使用,后期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房屋表述由“房屋拆迁”向“房屋搬迁”转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征收土地包含“地上农民住宅、附着物”,房随地走,房屋被征收后随即失去宅基地使用权;《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土地和征收房屋并列提出。
由此,征收土地和房屋的概念,可以解读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人的使用权、所有权,使其丧失土地使用权,并给予价值补偿的行政征收征用行为。征收土地和房屋,是搬迁拆除房屋行为的基础性法律行为,征收法律行为后果是土地房屋使用权、所有权法律关系发生改变。实施拆除时,房屋所有权已经属于征收人即行政机关所有,拆除房屋行为与被征收人已经没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征收土地和房屋的意义:自1990年以后,国家大力实施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战略,加快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来拉动经济增长。2002年以后的两届中央政府提出“小城镇大战略”,城镇化步伐加快,房地产业、产业园区、城乡基础公益设施建设成为地方经济增长支柱产业。城市外延扩张、工业园区兴起、重大项目落户等,用地需求量激增,必然导致向农村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2010年以后,国务院提出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老旧城区改造,征收国有土地和房屋来进行成片综合开发,城市环境和面貌明显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GDP持续高位增长,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征收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成为近十几年来继计划生育之后各级地方政府压力最大、矛盾最多、涉及群体最广泛的艰巨工作。房屋拆迁依附于土地征收。如果搞不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项目用地范围房屋拆不掉,被拆迁人得不到妥善安置补偿,我们提出的建设新型城市化工业化就难以推进。同时,农民转为居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成为城市建设者、产业工作者,加速了农业化向城市化、工业化转型步伐,为城市化、工业化做出了重大贡献。棚户区和老旧城区改造,提高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提升宜居宜业质量品位。
1994年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税制改革,当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比例由上年的22%升至56%,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比例由上年78%降至44%。县乡两级财政收入不到全国总收入的20%,却要负担80%基层民生支出。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严重失衡,只能依靠征收出让土地维持财政运转和GDP高增长,分税制后的土地财政成为地方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和乡村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
二、征收土地和房屋发展历程
以2011年为界限,某县历经四个时期。
第一阶段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到2007年。在2007年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前,县城建成区扩展缓慢,城东新区、城西经济开发区、老街区均未成片综合开发,2006年撤乡并镇前后过渡时期,建制镇小产权房还未兴起,全县房屋拆迁量不大,仅县城市政道路和住宅小区建设,征收城郊结合部集体土地。当时拆迁安置方式为临路划地自建和人口奖励,政府就近规划一处用地建设,村民组自行建设4~6层商住楼模式,1~2层作为临街门面,同一栋房屋上国有、集体两种土地性质混合,当时街道门面出租或经营形势很好,房屋拆迁工作易推进。
第二阶段从2007年到2011年。由于划地自建档次低,建设混乱且建设证照办理不全,分配入住后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难,不少拆迁户私自出售安置房却不办理合法产权登记,矛盾纠纷多,随后县政府取消了划地自建模式,改为政府统建安置房,按被拆迁建筑面积补偿同等安置房面积,替换门面补偿后实行增加人口安置费1.2万元/人。此政策执行短暂时期后取消了人口安置费,改为按房屋拆迁户每户奖励1.5万元,并按拆迁面积享受拆迁进度奖,这段时期拆迁进展逐步放慢,推行户奖后夫妻假离婚、父子抢分户现象时有发生,按被拆建筑面积补偿和奖励促使违法建筑如雨后春笋,隔夜房和抢栽抢种不断发生。
第三阶段从2011年到2021年的××市人均保障安置模式。2011年参照××市拆迁安置补偿做法,取消房屋拆迁按户奖励,农村安置房以人口计算,确保45㎡∕人(30㎡置换面积,15㎡按低价增购),被拆迁房屋面积不再拆一还一。2015年开始实行“三榜三公示”审查制度,明确了镇政府是项目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违法建设利益趋减,动力减弱,分户减少,农村拆迁相对稳步开展,但业务流程延长,限期拆迁交地造成了镇村人员工作精力不足,行政成本和心理压力增加,基层信访上访频繁。
第四阶段从2021年开始探索出“五个征收”新模式。通过前期某县各地拆迁频率的增加和政策的推广,群众移居心理提高,政策标准趋于统一,人均45㎡安置房可以直接冲减现有房屋面积,扩大奖励标准,激发拆迁动力。某地提出“依法征收、阳光征收、廉洁征收、惠民征收、和谐征收”新理念,探索出“五好三优先”新模式,全方位立体式密集宣传征收拆迁政策,构画未来发展利好愿景,采取镇村组混编的阵地战方式,集中签约集中交房,严格贯彻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征收原则,从而快速征地快速搬迁,快速实现净地交付。
三、问题分析
(一)微观层面问题分析
1、补偿安置政策调整过快。某县房屋征收拆迁历经的四个阶段,从过去粗放、混乱、各地政策不统一,到今天逐步规范有序,是不断摸索、汲取经验、自我完善的过程。从留地自建安置到人口奖励,再到户奖励,最后统一以保障人均基本居住面积的安置方式,政策虽然不断规范完善,但由于政策变化太快,很多项目征收拆迁处于同一区域但补偿安置政策差异太大,安置房在同一幢楼办理土地证或房产证时,出现集体划拨、国有划拨、国有出让3类土地性质,影响房屋交易价值,老百姓搞不懂,工作人员讲不清,影响政府权威。
2、拆迁补偿标准差距大。(1)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如城中村和城郊结合部)被征收户都充分享受回迁安置房带来的好处,分享了城市化的红利,“要想富,争当城边拆迁户”。但其他镇村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户失去农业耕作后,洗脚上楼,生产生活改善不大。(2)法律仅划分两种土地性质房屋征收,国有性质土地包括国有划拨和国有出让两种,在实际补偿时却没有加以区分。县城城中村、城郊结合部这部分群众生活在城市,却执行普通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政策,群众难以接受。(3)县城早期统建安置房安置、留地安置允许安置门面房,矛盾不突出;现在增加提供货币化补偿选择权,但货币化补偿标准太低,被拆迁人不选择货币化补偿,所以该种方案形同虚设,如2021年县城规划区框架房屋补偿标准930元/㎡,货币化按照2倍价格补偿1860元/㎡,远低于市场房价7000元/㎡。
3、补偿认定不合理。(1)国家建设部对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有2个标准,房产测量部门和规划部门对阳台面积计算规则不同,对2.2米高度房屋是否计算为建筑面积也认定不同;(2)某县对轻型钢材结构房、彩钢瓦、石棉瓦屋面房屋、层高小于2.2米房屋,不论是否有人居住,均作为附属物给予货币化300元/㎡上限补偿,而农村不少老年人实际居住生活,被拆迁人认为主房和附属房补偿差距太大,不能接受。(3)某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执行的2021年2月2日文件标准,与2015年12月4日文件标准相比较,5年来每平方米补偿仅提高几十元,群众普遍反映背离市场行为。(4)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不全面,××市及某县补偿范围为房屋直接受益、房屋及其附属物重置建筑成本价值以及拆迁安置过渡费用。被拆迁人实际产生的重大生产设备、高档家庭装饰、误工费、差旅费、营业停产损失费以及用益物权等,因没有补偿文件依据,实践中为了达成拆迁目的,都以其他方式私下弥补,再补全第三方评估材料,造成了补偿的不严肃和随意性。
4、征收机构不健全。某县取消了原来由县级成立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事权下放到镇,导致缺乏县级层面专职机构统一指导。某县住建局成立了征收办公室(认证办公室),多数为聘用或抽调人员,管理机制不顺,征收区域管控难。难以适应当前的征收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县镇参加项目征地拆迁的人员,多是抽调干部临时组团,政策不熟,经验不足,甚至出现怕苦怕累不愿干的情绪,形成不了合力,工作组有急功近利早出政绩早收工的短期思想,重视拆房清表,轻视业务规范。引进的第三方房屋测量机构,属于中介组织,素质良莠不齐,工作组商谈征收补偿协议时公允度难以掌握,如曾经的老街区丈量测绘和补偿尺度弹性太大,对后期拆迁影响很坏。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在征收范围内出现“抢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迁入户口或者分户;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屡禁不止。
5、坟冢迁移安置未引起重视。坟冢迁移安置缺少专门的政策指导意见,补偿费偏低,仅1000元/冢,迁坟受当地风俗和清明冬至节令影响大,提前谋划不够。公墓建设滞后引起新迁葬地点选址难,缺乏引导管理易随地安葬,出现农地非农化问题,有些仓促安葬后又二次迁坟。
6、房屋搬迁结束后续问题交织。征收土地前各级高度重视,采取突击战、歼灭战,速战速决。多数征收工作随着房屋拆迁交地后,工作组解散,对一些遗留问题缺少跟进解决。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因我国承包地政策原因,集体组织内成员变动和承包地调整,补偿款分配异常艰难复杂,很难按时分配到户;安置房选址、规划、建设和交付效率低,分配周期漫长。对农村群众回迁后居住生活、就业没有倾斜支持,移风易俗开展力度不够,祭奠“祖坟”的文明新风尚还有待深入推进。农民群众改变了生活方式,失去耕作后的心理空虚失衡,对缴纳物业费难以接受。搬迁后续问题交织,影响新一轮的征收土地工作,更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现象。
(二)宏观层面问题分析
1、国家城市化工业化发展引发的次生问题。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国家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上个世纪计划经济年代,城市化概念不强,中国城镇房产基本都属于国有,拆迁补偿矛盾较少。但国家房改制度结束后,房屋产权私有化程度提高,尤其是随着《物权法》、《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农村“三大革命”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集体土地允许上市和流转经营,农民维权意识增强,征收拆迁所牵涉的利益越来越大,拆迁的利益相关方都奋力投入拆迁与反拆迁斗争。信访维稳压力下,政府作为拆迁人的“无奈”和被拆迁人的“集体抗拆”愈发对立,成为当前基层矛盾冲突的主流。分税制改革和土地招拍挂两项制度实施后,土地财政承担着城市发展的经济支撑。开发商高价拿地必然要求顺利开工发挥效益,政府对拆迁中的“钉子户”十分无奈。于是,出现了民众上访闹访、聚众阻碍拆迁、暴力纠纷,甚至出现了黑恶势力参与强拆、自杀式维权等极端现象。一些媒体舆论为了吸引大众眼球,推波助澜哗众取宠,以谴责政府来博取流量。这同样是影响我县乡镇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2、法律法规存在局限性。
房屋征收公共利益理解有分歧。①《宪法》、《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国有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范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罗列了6种情形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针对城中村、农村土地上房屋征收,其公共利益范围没有明确;旧城区改造、工业项目和房地产综合开发是否纳入公共利益,没有作出具体表述。如果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是一种购买合同行为。而恰恰是这些项目进行房屋征收引发矛盾最多、涉及利益补偿协调最难,征收争议最大。民众认为项目经营主体收益大,渴求补偿期望值高,土地征收后就业得不到保障,矛盾冲突更激烈。②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的新6种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增加了“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对该条文理解易产生分歧,我认为应当包含招商引资项目、房地产商业综合成片开发项目。③法条中“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我国近十几年城市化快速发展,城市外延扩张,形成了大量的城中村,政府为了改造城中村,对生活已经市民化但户籍和土地仍然是农业性质的群体没有作法律程序变更,征收补偿标准无法参照国有土地房屋,仍然执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法律没有明确界定,而两类补偿差距太大,补偿最难。④《土地管理法》修正后,把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没有考虑“一户一宅”宅基地被征收后,就丧失了农村住家资格的特殊性,仅有房屋成本补偿,宅基地日趋升值的价值没有体现。对迁移“坟冢”没有作为中国农村传统风俗的特殊附着物来出台法律法规规范引导。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提出公告和责令交地的主体为县级以上政府,而不是相关部门或乡镇,导致实践中部门和乡镇政府征收时畏手畏脚,申请县政府执行程序延长。⑥法律法规对房屋征收补偿表述不一致。《土地管理法》规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条例》规定“适当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相当补偿”,《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合理补偿”。规范条文的不一致,补偿和赔偿意思和标准肯定是有差异的,导致实践中行政机关难以准确把握立法目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过程中政策解释有歧义。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程序滞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明细化操作的法规文件,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迟迟没有单行条例。目前仅《民法典》、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对征收集体土地提供了法律条文依据,国务院和安徽省都没有制定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方面的法规,××市、某县政府制定了补偿标准等文件,实践中因拆迁引发的群众诉求缺乏处理依据,在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政府权威上对立冲突。
房屋征收救济机制缺乏法律规范。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反对地方政府强制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但对被拆迁人明显无理要求且阻扰征收行为,没有明确规范约束,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时间和程序繁琐冗长。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条款“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但“如实说明”后续处理,没有法律层面解释,集体土地上农民阻扰征收或强拆法律依据缺失,实践中少数农户逾越政策底线要求不合理补偿,拒绝拆迁。也有群众入住安置房后发现少数“难缠户”确实获得更多实惠,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唯利是图”、“利益最大化”成为被拆迁户的逐利取向,主观上影响整体项目推进进程。如某省出现“国家高速公路绕道一户被拆迁房屋走”的个案,法律没有规定在合法合理补偿到位情况下,被拆迁人无理诉求的“不当得利”应不予支持,但可以通过其它法律救济途径寻求法律保护。
3、政策文件存在局限性。
××省至今没有出台完整的征收土地房屋指导性文件,××市、某县出台了文件指导当地征地拆迁,广大群众对这些市县级文件,认为是地方政府的“土政策”、漠视群众利益,与民争利,所以抵触情绪很大。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些文件从规范地方政府行为保护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无疑是正确的,但对群众如何履行义务支持地方发展、支持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没有作出要求。《××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某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仅仅是指导补偿价格的文件。
综上,根据《立法法》第八条“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可以看出,房屋征收行为必须由法律来规范。从过去的房屋拆迁到搬迁、再到目前的土地征收概念演变,体现了国家在保护公民的房屋财产、规范房屋征收行为上的进步,也体现了政府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进步。但目前我国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都是散见于有关法律条款中,缺乏一部系统完整的单行法律规范。由于法律政策的局限和滞后,以及制度的不完善,条文表述太过宏观原则,没有实施细则,实践中很难准确把握,而部分群众以此理由拒绝征收拆迁,政府正当合理的征收行为遇到极少数群众阻挠,恶意提出过高补偿要求时,很难用法律保护政府决定的执行,最后造成“拿钱买安”。也有少数地方发生征地拆迁侵害群众合法利益的事件。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因各地各阶段政策不统一造成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恶化了基层干群关系。
四、对策和建议
着眼于县级实践操作层面,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县级统筹,建立全县城乡一体化征收体系
为规范推进土地和房屋征收,县级政府制定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刻不容缓。应尽快将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衔接整合,优化城乡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系统规范房屋、坟冢的搬迁安置程序。健全专职征收机构和监督机构,简化优化流程,提高透明度,让政策执行公允,重大问题联合协调处理、督察督办。建议关注几点细节:
1、要明确征收主体是县级政府。房屋拆迁依附于土地征收,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只有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进行行政征收拆迁。镇政府和各类经济开发园区没有征地拆迁的主体资格,只能是具体实施者,不能以招引项目、发展产业等名义自行征地拆迁。县级人大、县级政府应约束和监督镇政府和各类经济开发园区擅自征地和拆迁行为,防止对于因擅自进行行政征收的主体责任要件的缺失,造成违法征收的负面舆情。
2、要认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城乡补偿差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条例》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要正视城市化现状,充分考虑对县城规划区内、郊区、城市规划区外的老区镇旧镇区、产业新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范围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时,由于房屋所在地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向好,征收范围补偿如果仍按农村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标准给予较低货币化补偿,群众只能唯一选择政府提供的统建安置房,造成政府建设和后期物业管护成本加大。同时,部分群众安置获得多套住房后都是私下转卖,形成了新的房屋交易纠纷。县级政府应引导“房票抵购”、“代为统购”模式,限制统建安置房规模,提高相应地段房屋评估价格、提高宅基地退出奖励和进度奖等方式,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货币补偿,由其自主购房。
3、要明晰公共利益具体界定。国务院已经界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公共利益是行使征收权的唯一目的。这是征地拆迁的前提,也是衡量征地拆迁行为是否合法的唯一标准,其他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国家行使征收权的依据。“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必须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适应。某县公共利益的范围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界定:一是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经济发展区域,虽然现在为城郊和农村,但建设开发后成为城市、园区或旅游区,受益人是不确定的大众,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进行综合开发建设改善经济环境的,都属于“公共利益”。这与《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按照城市土地进行管理相吻合。二是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范围以外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公共利益”按照法条列举的类别执行。
再通俗易懂解读,一是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文旅、地质灾害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等,是必然的公共利益目的。二是由县级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改造的需要、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后按规划用途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的私营项目建成后增加税收促进经济发展的,也属于公共利益目的。
4、要创新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采用评估机构评估价和政府指导价补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价格,2020年××省政府明确至少每3年调整一次。某县文件明确有效期5年,要增加附着物补偿范围和合理补偿价格标准。征地拆迁房屋应鼓励采取货币化补偿,通过提高放弃宅基地奖励、搬迁进度奖励、整村整组搬迁奖励等方式,减轻被拆迁农户购房经济压力。政府应组织法制办、资规、房产、物价、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各地进行调研论证结合市场情况综合评估出补偿标准。(1)在县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偏远的纯粹农耕作业村庄,如果还保留了大量的耕地,可以允许在永久性居民点按统一规划划地自建住宅。(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征收补偿价格,应综合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面积、土地使用权和现实用途等因素,体现出房屋的价值差异,用货币政策或“房票抵购”、“代为统购”政策,激励在城中村、城郊、经济发达镇的被拆迁人,放弃实物安置房,选择一次性货币化补偿,政府不再建设安置房。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3)尽量将补偿项目罗列齐全,体现用益物权补偿,减少或避免实际补偿与被拆迁人口头“议价”。
(二)推行依法征收、阳光征收、廉洁征收、惠民征收、和谐征收新理念
征地拆迁全过程依法依规进行,坚持做实做细源头前端工作。征收主体要严格落实征地“两公告”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三榜公示”制度,要让公众参与,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每一个环节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透明就能自觉约束政府和群众的行为在法律的轨道上步稳行健,从而保证了干部廉洁、群众普惠、社会和谐。
1、开展风险评估。县级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在征收土地和房屋前,充分酝酿项目可行性,细致做好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测算成本,做好资金保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公开征求意见。县级政府或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制定阶段,应引入听证程序,由被拆迁方代表、相关专家、政府三方举行社会听证,共同商讨确定。这既可以使政府决策公开化,又能让政府及时修正拆迁方案的不足,便于在实施过程中更易达成共识,稳步推进征地拆迁进展。
3、公布政策结果。透明是很好的催化剂。政府不仅做到政策、程序、结果公开,还应有信心和勇气公开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协议补偿等信息,不能犹抱琵笆半遮面,应在群众看得见的拆迁区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质疑,取信于民,反而更能促进征收工作推进。
4、回应社会关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来的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申请,要依法认真受理、答复,积极稳妥地做好申请公开工作,妥善处理因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不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法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特殊需求,主动回应社会关注。
5、正确引导舆论。对网络媒体舆论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热点问题、引发矛盾纠纷个性事件的报道,要及时主动依法据实回应,实事求是地发布信息,解疑释惑,正确引导舆论,维护房屋征收与补偿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高政府公信力。
(三)强化法治思维,建立司法救济和争议协调裁决机制
当前,征收制度规定了当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只能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的执行。但为慎重起见,政府在诉讼期间一般并不执行征收决定,所以延误交地时间。有时政府依法征收,却因为极个别被拆迁人无理诉求、漫天要价、坐地起价、久谈不决、拒绝交地,影响整个项目落地建设。因此,各级公检法部门应联合出台相应的措施,真正保护房屋所有人私产的司法救济权,同时也要对拒绝合理补偿的被征收人拒绝交房交地给予有效法律约束。有关部门应针对市县涉及征收的涉诉典型案件情况,专题调研论证,探索建立健全法律救济绿色通道。自然资源、劳动保障、规划住建、信访部门等应设立专门窗口或科室,快速回应被拆迁人申请救济行为。在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阶段,告知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司法救济权以及违法后果,适时组织依法强制拆除,避免“助拆、偷拆、误拆”等违法行为。
积极运用征收补偿争议协调裁决机制解决纠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2004年12月××省政府出台了《××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对于解决争议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解决争议时,坚持先协调后裁决,为争议的处理留下了空间,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同时,为了防止久调不决,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前,与当事人之间仍然可以主动协商,裁决部门也可组织协调。通过协调和沟通,不但可以了解当事人的愿望,也宣传了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即使协调不成,也有利于案件的裁决和裁决的执行。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制度为被征地农民建立起了畅通的救济渠道,在化解征地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规范政府行为、完善征地程序、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必将取得良好效果。
(四)坚持群众路线,创新工作举措,开创征地拆迁新局面
1、依靠群众,引导群众,充分发挥群众智慧。基层党组织、基层党员模范和“五老”代表,是我们做好征收工作的主力军,组织好思想进步群众学习政策、宣传政策、监督政策执行,引导在“熟人社会”、“乡里乡亲”中发挥带头引领作用。
2、学以致用,当个通晓法律政策的行家里手。“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为一线工作者,应能说会算,熟悉各类法律法规和文件,把政策烂熟于心,合理回避法律和政策局限性的盲区,在做群众工作时要正面引导群众,及时化解群众疑惑。
3、坚持客观公正,坚持统一行动。群众不患寡而患不均,征地拆迁前,群众对政府干部持戒备怀疑心态,村干部也存在中立摇摆心态,容易听信谣言。作为一线工作组要密集宣传“征收为公”政策,一把尺子量到底,发挥法律政策的公信力,有信心有耐心加苦口婆心,前期可能工作无明显进展,但持之以恒则会势如破竹,必要时由征收机构以案宣教,提供其他区域项目征收补偿情况给予印证,政府干部可以邀请村干部和群众代表到其他项目征收现场参观,眼见为实,更具说服力。在推进工作工程中,要形成强大的阵势氛围,做到“统一测量登记、统一签订协议、统一政策口径、统一搬家验收、统一收缴钥匙、统一拆除房屋、统一清表交地”。
4、永不放弃的“博弈”韧劲。做基层征地拆迁工作,就是一场能力与毅力的博弈。少数群众宁信传言,久拖不决、纠缠不休,以期获得不当利益。同时,熟人社会的人脉情面也是偏向农民群众,如果还不能达成征收交房交地目标,在政策和方法努力尝试后,双方就要拼彼此心理较量,拼意志的考验。要有磨劲耐心,自信被拆迁人内心的挣扎煎熬更胜于我们,要把握他们犹豫动摇的火候,关键时刻能顶上,哪怕夜以继日奋战挺一挺,切忌半途而废,谁能够坚持到最后就是赢家。
5、激励方法灵活多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过程一般规律是开局难、中途顺、扫尾难。宣传氛围很重要,要到村民组张贴一封信、喜报、横幅标语、发喜糖、放礼花鞭炮、利用政策公开栏、宣传车、抖音、微信群、展板等多样方式,形成“政策贴上墙、展板摆起来、抖音传起来、广播响起来、横幅挂起来、喜报满天飞、挖机轰起来”的热烈氛围。拆迁现场挖机轰鸣的声势更具有震撼力,声声都在触动被拆迁人的内心神经,所以务必待拆迁安置协议签订至三分之一时就积极帮助被拆迁人腾空物品、组织房屋拆除。
6.妥善化解矛盾。要精准研判每一个拆迁户不配合征收背后隐藏的真实意图,积极化解矛盾,畅通心结。如有的借征收机会减免相关经济处罚、解决小孩上学等问题;思想顾虑问题;高龄老人无人愿意租房临时过渡问题;对镇村干部心存不满问题;新房补偿与其他老旧破房同等补偿标准引起心里不平衡问题;迁出户口不享受人口安置问题;农用机械器具无处存放或补偿问题;家族内矛盾协调难问题;经营门店面临失业问题;纯粹刁难索取利益问题,工作人员方式方法不妥当问题等等。必须找对路子,因人施策,发挥人脉资源优势,真情实意关心解决群众生活困难和迁移难题,建立感情,拉近距离,才能化解心结。
(五)建立土地和房屋征收后的人文关怀
1、高度重视“两个安置”工作。在农村征收土地,大多数涉及房屋拆迁和坟冢迁移,因此启动征收之时,就未雨绸缪提前谋划居住安置和迁坟安置,给群众既定预期。要帮助被拆迁户做好临时性安置过渡,特别是妥善解决老弱病残弱势群众的临时安置,要规划好愿景蓝图,增强拆迁后生活改善的信心,缩短临时过渡时间,让群众早日居住新房,完善配套居住小区功能。要提前规划建设公墓,优化选址,尊重农村风俗,弘扬祭祀新风尚。
2、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房屋征收后,大多数家庭出现一户多宅现象,很多拆迁户依赖租赁房屋过日子,拆迁暴富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如好逸恶劳,吃喝玩乐,勤劳奋斗的理想信念被不劳而获的物质需求代替,唯钱至上,漫天要价,不顾公共利益。各级政府要组织公益文艺进社区,法制讲座进小区,提供健康娱乐场所,组建业主委员会,完善村规民约和小区公约,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3、切实解决征收后的社会保障。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后,多数农民洗脚上楼,换了新房,撂了田荒,不种蔬菜不种粮,又要交物业费,生活成本增加,短时期不能适应集中居住小区生活。政府必须及时依法落实土地房屋征收后的失地农民就业和养老保险保障,提供就业引导和技能培训,提供物业、求学、就医等城镇同等服务待遇,提供安置小区卫生保洁服务。
4、建立人文关怀机制。征地拆迁打破了固化的邻里关系和传统的乡土生活,是一种人文环境的突变,农民城市化后造成的心理自卑和对文明生活的茫然失措,对其心理和生活习惯冲击很大,尤其是老年人更易出现失落感,所在地政府、社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机构,要把安抚被征收人的精神和心理需求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关怀普通民众精神文化需求。面向征收领域群众建立心理理疗室和诉求接待室,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真正让广大被拆迁户有归属感和获得感,思想交流有渠道,过上文明健康的新生活,共同享受发展带来的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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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袁汐安
来源:头条-乡村振兴和城市更新背景下,如何做好县乡征地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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