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陵:必须交付给被拆迁人安置房!,南陵县安置房有哪些: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安徽南陵:必须交付给被拆迁人安置房!
一、 案情回顾
原告户所有的房屋位于南陵县家××镇滨玉村××号,建筑面积286.19平方米,房屋主体为砖混结构。因南陵县城北龙门桥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需要,2015年8月19日被告和原告签订《南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双方约定协议签订后10日内,原告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将钥匙交付给被告拆除。原告选择实物安置方式,所选安置房分别位于1、城北二期小区*幢*单元圣运圣运室,建筑面积约127.6平方米安置房一套;2、城北二期小区*幢*单元圣运*室,建筑面积约94.8平方米安置房一套,安置房总价款为229758元。原告依照约定将被征收房屋交付给被告拆迁,被告至今没有将安置房交付给原告,且未办理结算手续,故诉至法院要求:
1.判令被告履行《南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依照协议书向原告交付安置房屋、进行结算,并给付搬迁、过渡安置等费用;2.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3.案件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二、 被告答辩
被告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南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是事实,原告的房屋及附属物已经被拆除。因协议书中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有误差,故被告至今没有完全履行协议书,拆迁协议是否有效尊重司法审查结果。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三、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于2015年8月19日签订《南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事实清楚。依法成立的行政协议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辩称因协议书中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有误差,故被告至今没有完全履行协议书全部义务,但被告在本案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主张有关违法建筑的认定由本院判决确定,因违法建筑的认定是行政权的执法范围,并不是本案的审理内容。原告于2015年已将房屋交付被告拆除,至今没有得到被告完全安置,为避免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升级,造成更大的社会财富损失,更为解决拆迁户现实的居住民生困苦问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安置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被告辩称内容涉及公共财物的安全,故被告应在合理时间内就上述争议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积极履职予以调查处理。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8月19日签订的《南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如有违法建筑认定的误差,被告应及时依法处理,被告不能因此而不履行双方签订的《南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合法部分内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依据被告与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签订的《南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向原告胡某某交付安置房;
二、被告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后按被告与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签订的《南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与原告胡某某进行结算,据实给付搬迁、过渡安置等费用,并协助原告胡某某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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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来源:临律-安徽南陵:必须交付给被拆迁人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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