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拆迁补偿方式可以选择吗: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拆迁补偿方式可以选择吗
导读:在我国拆迁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问题,也是人们关心的焦点。关于拆迁纠纷特别是拆迁补偿很多人都是知之甚少。本文整理了拆迁问题的相关问答的集合,将拆迁类问题集中解答,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9、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能不能转让?
可以转让。
但注意,只有以下条件可以转让:
(1)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
(2)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3)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条例》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10、哪些被拆除房屋不予补偿?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条例》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以下与湖北为例: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批准期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残值给予补偿。
11、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方式?
(1)实行货币补偿;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3)异地还房、原地还房或称回迁是产权掉换的基本方式。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
但是以下拆迁项目不得选择: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条例》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政府作为土地储备、建设公用设施的项目以及拆迁后新建房屋性质不适合原地还房的,被拆迁人应服从异地还房或者选择货币补偿。拆迁后原地建有与被拆迁房屋性质相同的商品房的,同等条件下,被拆迁人可优先购买。
12、货币补偿的金额怎么确定?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条例》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评估,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业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进行。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定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技术规范、争议处理程序和有关管理规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与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中介机构和估价人员,不得承担该拆迁房屋的评估。已经评估的,其评估结果无效。
13、怎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掉换面积实行补差的办法实行掉换。
《条例》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14、拆迁租赁房屋有哪些安置方式?
(1)先由被拆迁人(所有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或者解除租赁关系,再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2)被拆迁人(所有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或者解除租赁关系的,只能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产权调换的房屋,但要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3)《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对拆迁租赁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做了修改: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并与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安置协议。
《条例》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并与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15、除正常拆迁安置补偿外,搬迁所需费用由谁负担?非住宅停业损失要不要补偿?
由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补足费由真正实行搬迁的人享有,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物价水平确定,每年公布1次。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费用,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16、过渡期内怎么处理?延长过渡期的怎么办?
(1)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由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这时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注意: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条例》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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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戴佳
来源:头条-2024年我国房屋征地拆迁最全问题集中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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