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拆迁补偿社保政策文件,2021年陕西省拆迁补偿文件: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陕西拆迁补偿社保政策文件,2021年陕西省拆迁补偿文件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7〕99号 2007年9月11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尽快出台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全省各级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陕政办发〔2007〕8号文件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适合当地被征地农民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发〔2006〕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要求,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通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和项目,拟定保障标准和费用筹集办法,公示后要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告知被征地农民和其他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农民对社会保障情况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部门要派员参加听证会议。听证材料随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安置方案一并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在报批征地前,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填写《陕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核表》,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随用地项目审批材料一并上报省政府审定。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和《陕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核表》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和《陕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核表》经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要按照劳社部发〔2007〕14号通知要求,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资金未足额划转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继续办理用地手续。
三、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好社会保障方案审核关,国土资源部门把好资金筹缴和审批关,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保障费用不落实的征地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对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征地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陕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核表》(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14号 2007年4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近年来先后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摆在了突出位置,提出了明确要求。最近颁布的《物权法》,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作出了规定。许多地区开展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地区工作进展缓慢,亟待加快进度、完善政策、规范管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精神,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为贯彻国发3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9号文件)关于“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严格实行问责制”的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各地要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国办发29号文件要求,已经出台实施办法的省份,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其他省份要抓紧研究,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出台实施办法。各地要严格按国办发29号文件关于保障项目和标准的要求,尽快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二、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
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根据国办发29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00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要及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农民个人、农村集体之间的分配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缴费部分在农民个人所得中直接缴纳。
三、严格征地中对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
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地、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四、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根据国办发100号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各地要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要按照国办发29号文件规定,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要加强被征地农民统计工作,做好对征地面积、征地涉及农业人口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人数、享受待遇人员、资金收支等情况的统计;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考核。
五、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的要求,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方针政策,在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切实搞好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征地过程中损害农民权益问题。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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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祁晓言
来源:头条-陕西省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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