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无户能不能享受拆迁安置,有房无户拆迁政策: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有房无户能不能享受拆迁安置,有房无户拆迁政策
绍兴市越城区某村因共公利益需要,政府对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进行征收。该村王某反映;左盼右盼房屋拆迁,终于盼到正式拆迁,本来是一件开心的事,但法院一文判决,使我房屋刚拆迁却新变成一户住宅困难户。
据了解,反映人王某为产权人钱某的入赘女婿。钱某有两楼一平房屋,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本,证载面积的106平方米,通过权属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为209平方米,安置人口5+1人(父母、大女儿、大女婿入赘及孙子,孙子独生子女加计1人),按越城区“被征收户内安置人口的住宅房屋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保底安置;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安置补偿”政策规定,总安置面积240平方米。该户选择货币化安置,总补偿金额(包括货币安置奖励)450万元。想不到的,已出嫁约30年的二女与小女一并以父母财产有继承权、批文有名为由上诉法院,法院调解不成后判决,法官判决分为两块人口与房屋进行分别结算,判决二女、小女分别判给50万元,父母判给150万元;剩余200万元判给王某一家3+1人口,可安置160平方米的。王某说,至少100万元被挖走。王某户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据王某说,90年代初,钱某与妻及二女、小女4人获批两楼一平房屋,93年发土地证。93年王某与大女儿结婚(大女儿户籍一直在村,从未迁出过,不知为什么不记入批文人口)。王某结婚后户口迁入该户,并作儿子经公证做上门入赘女婿,一直来,对俩老尽儿子责任。95年左右,妻怀孕,想到自已与妻子从未批过宅基地房屋,向村及土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建房,但不予同意,答复是两个女儿出嫁,户口迁出,两人口增加,户型标准相不多,不同意建房。
王某表示,对政府房屋征收给我安置160平方米无异议;政策以产权户立户,我们一家3+1人口,挂靠父母安置240平方米无异议。但法官的判决存在质疑,二女与小女出嫁后,外口外迁夫家,一个批了房,一个虽无批房但拆迁安置时享受了保底安置,法官的判决,变成了她们能重复享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红利,而我们一家4人,作有村经济组织成员有审批宅基地的资格权的,却我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至少损失了100万)。
据了解,该户的类似案例出现不在少数。
作者观点: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为村民集体所有,不能继承,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可按照继承顺序继承或按遗嘱继承,以“地随房走”的原则进行,户口不在农村的也可以继承。但继承有两个前置条件:一是,产权人亡故,作为遗产被继承;二是,产权人房屋是本人或夫妻共有,与本村经济合作社成员的子女无关联。因为农村宅基地批房以户为单位,户内人员是动态的,如出嫁、死亡、户口外迁等自然消失,或结婚、生育等自然增加,譬如上述中的王某,当时审请批房,国土部门认为钱某户两女儿出嫁消失,两人增加,户型标准相等,不予批准,也就是说,钱某夫妻及两个女儿的人口批房,已经转化为王某夫妻。再打个比方,若王某以结婚分户批房同意的话,批一间,那钱某原两楼一平,肯定有一间需应拆或调剂,若王某批两间的话,其父母房屋最多只能保留其中一间用于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中第三条明确“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还明确“认定户的具体标准和分户具体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从以上法律、法规看出,宅基地批房,按户内符合建房条件人口标准审批宅基地建房。因此,法官的判决,把集体土地房屋与国有土地房屋混为一谈,按此逻辑,不光农村宅基地房屋闲置会成倍增加,而且带来房屋征收案例中出现出嫁女儿重复受益,王某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还会导致农村批房和宅基地管理的混乱及政府对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的风险的增加,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以上提供数据并不准确,只反映法官的判决类型。敬请广大村民、学者、司法专家等参与讨论,欢迎大家在评论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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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庞安
来源:头条-房屋刚拆迁安置,却变成住 房困难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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